1994年8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做好防洪保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決定在全省徵集防洪保全資金而頒發的通知。
(1994年8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1號通知發布)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做好防洪保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外省作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決定在全省徵集防洪保全資金。
一、徵集範圍與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防洪保全資金:
1.國有、集體(含鄉鎮企業)、股份、聯營和私營企業;
2.銀行、保險及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
3.城鄉個體工商戶;
4.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在職職工;
5.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土地單位。
(二)下列單位和個人免繳防洪保全資金:
1.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簡稱“三資”企業,下同);
2.勞改、勞教、民政福利企業和校辦工廠;
3.修建高速公路和飛機場征地單位;
4.殘疾人,月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獎金、政策性補貼和津貼,下同)在300元以下的在職職工,待業職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員。
政策性虧損企業、特困企業和其它有特殊困難的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防洪保全資金。
二、徵集標準
(一)商業、外貿、供銷、物資等流通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1‰徵集,其中以批發為主的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8‰徵集;旅遊服務業按當年營業收入的1‰徵集。
(二)工交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1‰徵集;建築安裝企業按當年工程結算收入的2‰徵集。
(三)銀行按當年利息收入的2‰徵集;保險公司按當年財產保險費收入的1%徵集;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及財務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徵集;城鄉信用社按當年利息收入的1‰徵集。
(四)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集。
(五)在職職工按照個人月工資收入分檔次徵集:
1.月工資收入301元至4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資收入401元至5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
3.月工資收入501元至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4.月工資收入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土地,按每畝1000元徵集。
三、徵集辦法
(一)防洪保全資金,按下列分工及時收繳:
1.國有、集體、股份、聯營企業及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當地地方稅務部門按月或者按季代收;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每年一次或者二次代收;
3.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單位一次性代收後於當年6月底交同級財政部門;
4.國有、集體、股份、聯營企業及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在職職工和“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單位代收後交當地地方稅務部門;
5.私營企業在職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企業代收後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土地單位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國土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一次性代收。
(二)各級財政、稅務、工商、國土部門徵集防洪保全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徵集資金要按月存入同級財政“防洪保全資金專戶”。
(三)單位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計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繳納防洪保全資金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一律以統計、財政和稅務部門核實的數額為準。
(四)不按規定繳納防洪保全資金的,由代征部門通知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存款中扣繳。
四、使用管理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防洪保全資金徵集工作的領導,各級代征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完成代征任務。代征部門可以按其不超過徵集總額2%提取業務手續費。
(二)按照分級徵集、分級集中使用的原則,合理分配防洪保全資金。中央和省屬單位,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以及所屬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歸省所有,省和所在地市按比例分成使用,頭3年,省和所在地市暫按3∶7分成安排。其餘的防洪保全資金,歸地、州、市、縣所有,具體分配比例,由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防洪保全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重點防洪保全工程建設、大中型病險水庫的處理以及重點水利工程項目。資金的具體安排,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地、州、市、縣財政部門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防洪保全資金的徵集進度、安排使用情況,年終要報送全年收支決算。
(五)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防洪保全資金徵集、使用的審計監督。凡違反本暫行規定,隱瞞、貪污、挪用、截留防洪保全資金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和省水利水電廳組織實施。
六、本暫行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