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通知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通知》是2012年3月由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望政發〔2012〕38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做好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通知
區地稅局,各生產經營單位:
為做好我區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切實增強全區防洪抗災能力,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以及《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實施細則》(湘財綜〔2011〕4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轄區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生產經營收入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按其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二、水利建設基金由區地稅局負責徵收,2012年的徵收任務為400萬元。
三、區地稅局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實行按月解繳的辦法,在每月25日向區非稅收入管理局報解。
四、區政府將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區地稅局在徵收工作中,必須嚴格依率計征,對不按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區地稅局可通知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
五、原有關防洪保全資金征管檔案自行廢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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