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是為多渠道籌集水利發展資金,加強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以及國家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8月2日由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截止日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23〕6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全文內容

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水利發展資金,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以及國家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負責同級財政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我省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於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稅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提取部分。
第五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提取部分的來源:(一)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定額提取部分;(二)省級收取的政府還貸性車輛通行費中提取3%;(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剔除上繳中央部分、在返還市縣前)提取3%;(四)省級收取分成的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用於水利部分。
市、縣水利建設基金提取部分的來源:(一)市、縣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提取3%;(二)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三)市、縣分成的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用於水利部分;(四)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費項目提取部分。
第三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省、市、縣各級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管嚴用好,充分發揮效益。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會同水利部門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截止日期按國家規定執行。《省政府關於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2011〕6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多渠道籌集水利發展資金,加強我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省政府修訂印發《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蘇政發〔2023〕62號,以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2011〕66號)規定,我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檔案已執行到期。2020年,《財政部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可繼續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根據國家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修訂起草了《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二、修訂過程
2022年8月,我廳就《辦法》初稿會商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並在省財政廳網站發布《辦法》,向公眾徵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9-11月,我廳先後徵求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和市縣財政部門意見,對《辦法》修改後報省司法廳審核,形成《辦法》(修訂草案),於2023年4月7日上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徵求了13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共反饋意見5條,採納其中3條,2條未採納,未採納情況已與地方溝通一致。《辦法》(審議稿)已通過省司法廳合法性審查。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共五章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 明確了辦法修訂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各部門職責分工。
第二章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 明確了我省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和具體構成。
第三章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 明確了水利建設基金的財政管理方式和主要用途。
第四章監督管理 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職責、各級審計部門職責。
第五章附則 規定了辦法施行期限以及修訂廢止的檔案。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對兩個方面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辦法》明確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於各級政府確定的稅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提取部分,分別明確了省級和市、縣提取部分的具體構成,其中,取消了原省、市、縣收取的防洪保全資金部分(2016年起已暫停徵收)來源。
(二)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明確水利建設基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資金統籌使用;根據現行支出範圍對資金使用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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