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於2001年4月12號,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1]61號
- 發布日期:2001-04-12
- 生效日期:2001-04-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於2001年4月12號,屬於地方法規。
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於2001年4月12號,屬於地方法規。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2011〕66號)規定,我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檔案已執行到期。2020年,《財政部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
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防洪保全資金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蘇政發〔1996〕3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治理淮河、太湖的決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下發了《關於籌集防洪保全資金的...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市水運發展的實施意見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編輯 語音 進一步最佳化港口布局,整合港口資源,加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港口集疏運條件,加快內河幹線航道建設,大幅提升內河航道通航能力,全面推進南京長江國際航運物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防洪保全資金。防洪保全資金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用於防洪工程和水利重點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
(二)用於水利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三)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四)經國家批准由有關部門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五)經國家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籌集的資金;(六)其他經批准用於水利基本建設...
市級在增加財政投入的同時,繼續足額徵收各類水利資金,增加投入。各區縣、各鄉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增加財政對水利的投入,確保重點項目建設配套資金的到位率;繼續徵收使用好防洪保全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繼續按照“水利為社會,...
財政資金和政府性基金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建設單位按規定留成部分可按一定的比例提留,作為前期工作經費;省水利、交通、電力、教育、農業等政府性建設基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原則上僅用於重大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如項目...
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一、關於申報表的修訂 ...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通知》是2012年3月由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望政發〔2012〕38號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國發[1996]29號檔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權屬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電力建設基金(每度電2分錢中省分成1分錢部分)、公路建設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對業已開徵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進行了清理、整頓和規範,報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繫會議同意,財政部對我省下達了《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
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有關規定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廳牽頭,省地稅局、物價局等參與)(十九)進一步清理和規範...
徐州市防洪保全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防洪保全基礎設施建設,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規定》(蘇政發〔1999〕46號)、《省政府關於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