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簡述,適用範圍,管理原則,管理辦法,票據管理,檢查與監督,其他,

簡述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1997]149號
【發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性基金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1997]149號1997年10月17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國發[1996]29號檔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權屬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電力建設基金(每度電2分錢中省分成1分錢部分)、公路建設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及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農牧業稅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漁業建設附加和經國家批准的其他附加收入等。上述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後,其收入的征解、使用和管理等均按本實施辦法執行。原在預算內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城市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城市水資源費等也適用本實施辦法。
養路費、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暫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納入預算管理。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費一律按《江蘇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管理原則

(一)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凡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基金,必須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在財政預算內列收列支。
(二)基金專款專用,自求平衡。各項基金先收後支,其收入來源渠道和支出用途原則上不變,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政部門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支出缺口仍按原渠道組織平衡,各項基金、收費收支之間暫不流動。
(三)收支預算、決算單獨編列。為正確反映納入預算管理後的基金收支情況,其預算、決算的編列與一般預算分開,單獨反映。

管理辦法


(一)預算的內容、編制和審批。
1.預算內容。 基金預算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及以前年度基金結餘。基金收入預算包括上年結餘、本年基金收入、上年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預算包括本年業務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2.預算編制。 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收支預算按部門、基金項目分別編制。各項基金收支預算由各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
各級政府的基金預算在國務院複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在一般預算收入合計和一般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單獨編列“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合計和一般預算支出合計。
3.預算審批。 各單位、各部門將匯總編制的預算按規定時間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根據審定的預算及時批覆各部門執行。
(二)預算科目設定。 各部門、各單位的基金收支,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1997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辦理。
(三)預算執行。
1.預算級次和繳庫方式。 基金收入仍按現行體制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對共享的基金收入,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入庫(排污費、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入的繳庫和分成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凡屬省級的收入,由該基金徵收部門填開收入繳款書,就地繳入省庫;凡屬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收入,由徵收部門按規定比例分別填開收入繳款書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國庫(財務隸屬關係在民航總局的機場收取的機場建設管理費,按財政部、中國民航總局有關檔案精神執行);凡屬省與市縣共享的收入,由各地徵收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上交省國庫和市縣國庫。
各徵收單位對應繳財政的基金收入要嚴格管理,收入必須直接繳入國庫。對確有必要設立收入專戶的,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在國家銀行開設“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含利息)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達到1000萬元應及時交庫,年終各徵收部門應將專戶的基金收入餘額全部上繳國庫。
基金預算收入的繳庫,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繳入省庫的,“財政機關”欄填寫“江蘇省財政廳”、“預算級次”欄填寫“省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科目“××基金”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基金”填寫。省級收繳款書隨庫報上報並送省財政廳一份。
2.收支管理。各項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原徵收部門負責徵收。各徵收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地徵收基金預算收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更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做好基金收入的監繳工作,督促各徵收部門按規定及時將基金收入上繳國庫。
各項基金預算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用款進度及基金收入上交進度撥付基金支出。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範圍與開支標準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項基金預算在執行中如有變動,各主管部門應辦理預算調整,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送基金收支情況。
(四)決算編報
各單位應於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根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要求,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基金決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定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
各主管部門在審核所屬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一個部門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後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各級財政部門將審核後的基金決算匯總併入本級財政總決算,在一般收入、支出合計線下反映。

票據管理


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各執收單位在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具體管理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凡未按規定及時繳庫的,財政部門有權暫停其票據供應。

檢查與監督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基金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項基金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項基金及下級政府基金預算、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凡違反本規定將政府性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其他


本辦法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凡以前年度的基金滾存餘額,各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於1997年7月1日前足額上交同級財政金庫。
各項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依據本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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