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 通過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0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信息

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鼓勵與扶持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水泥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發展散裝、限制袋裝的原則,並通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摻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產企業經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散裝水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目標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落實發展散裝水泥的各項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對在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推進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投資項目在立項、用地、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套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網點建設,鼓勵在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條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發布與發展散裝水泥相關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
第十一條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指導、服務,組織實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定期公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發展信息。
第十二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預算定額標準和標準圖集。
對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預算定額標準和標準圖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個人研究開發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生產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專項資金的補貼。
第十四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第十六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國家公布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十七條對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通行證件,提供通行便利。
對運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違法行為,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依法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質量和計量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和投產後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可以向設區的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一)符合本地區相關行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
(三)預拌砂漿散裝發放能力達到百分之百;
(四)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並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縣(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並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鄉鎮、村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逐步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具體範圍和時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各級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下列規定:
(一)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註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
(二)屬於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審查通過;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六)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六條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但應當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使用特種水泥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三十噸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條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但應當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漿累計使用總量在一百噸以下的;
(五)施工現場三十公里範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條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噪聲和粉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排放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執行國家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質量管理等規定,並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三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予以審查通過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計量管理規定進行生產,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辦理生產、經營、規劃、施工等證、照的;
(二)違反規定審查通過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十二、對《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
(二)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補貼”修改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專項資金的補貼”。
(三)刪去第十七條。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依法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刪去第三項中的“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以下”。
(六)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刪去其中的“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並刪去第三項、第四項。
(十)將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中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修改為“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對散裝水泥的發展高度重視。1997年,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覆》(國函〔1997〕8號)要求:“加大法規政策的調控力度,創造發展散裝水泥的良好外部環境”。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意見》、《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都對散裝水泥的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2008年頒布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提出“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商務部、建設部、交通部、公安部等部委先後聯合印發了《關於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加快我國水泥散裝化步伐,對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範圍和期限做出了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方針、政策,進一步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1999年,省政府發布了《江蘇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8號)。這部規章對推動我省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水泥散裝量從2000年的1184萬噸增加至2009年的9731萬噸,散裝率從2000年的25.74%提高到2009年的67%。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量也大幅度提升。“十一五”以來,全省累計完成散裝水泥供應量24043萬噸,共節約包裝紙144萬噸(折合優質木材約790萬立方米);減少水泥損失1082萬噸,節約能源折合標準煤534萬噸,創綜合經濟效益約120多億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近1460萬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4.5萬噸,減少粉塵排放1180萬噸。其間,全省累計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29500萬立方米,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2360萬噸。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對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加以總結提煉,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我省能源對外依存度高達86.3%,資源也很緊缺。2009年,全省約有4700萬噸水泥以包裝形式出廠和使用,占用包裝紙28.2萬噸,折合優質木材155萬立方米;造成水泥損失約211萬噸,排放粉塵約231萬噸,浪費和污染情況十分嚴重。從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出發,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禁止生產和使用包裝水泥。
2009年全省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1.22億立方米,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970多萬噸,隨著預拌混凝土使用量增加,還將綜合利用更多固體廢棄物,有效減少環境污染。目前,我省預拌混凝土的使用比例尚不足50%,如果使用比例達到先進國家95%以上的水平,每年增加預拌混凝土生產量近1億立方米,可利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800多萬噸。我省單位面積污染負荷居全國各省之首,從治理污染出發,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來促進預拌混凝土的使用,消納固體廢棄物。
目前,全省房屋建築基本上都採用現場攪拌砂漿,如果這些房屋建築全部使用預拌砂漿,每年使用量將超過9000萬噸,可節約水泥490多萬噸、黃砂570多萬噸,可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約96萬噸,避免現場攪拌砂漿造成的粉塵和噪音污染。從節能減排和改善人居環境出發,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加快預拌砂漿推廣套用進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12月報送省政府。省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按程式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委、水利廳、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局、物價局、統計局等各有關部門以及各市政府的意見,並先後到常州、無錫、淮安等地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省法制辦邀請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等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逐條推敲、協商和修改。4月中旬,省法制辦召開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在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再一次聽取意見,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5月1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扶持與鼓勵、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發展散裝水泥包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水泥散裝化水平、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比例,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資源利用水平、經濟成長方式的標誌之一。推廣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和措施,也是保證建築工程質量、提高建築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對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據測算,每生產使用一萬噸散裝水泥與包裝水泥相比,可節約標準煤222噸,減少粉塵排放492噸、二氧化碳排放607噸、二氧化硫排放1.89噸;生產和使用每一萬立方米預拌混凝土,可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近800噸。因此,《條例(草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借鑑浙江、福建、湖南等省立法經驗,將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結合起來考慮,在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扶持與鼓勵
為有效推動散裝水泥的發展,《條例(草案)》規定了扶持和鼓勵措施,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政策引導。《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發展散裝水泥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優惠貸款;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發展散裝水泥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第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促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套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網點建設,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同時,《條例(草案)》對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等不同部門的服務內容與義務也作了規定。
二是稅收扶持。《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發展散裝水泥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第十六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第十七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國家公布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三是資金扶持。《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發展散裝水泥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以及生產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補貼。第十八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政策。
(三)關於管理和監督
發展散裝水泥,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建立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條例(草案)》從促進發展、體現服務的角度,對管理和監督進行了規範:
一是體現分工協作,共同推進原則,明確部門職責。《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規劃指導,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分別對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作出規定。
二是明確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範圍。近年來,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等部門分別發文要求在重點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要求各地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納入工作日程,我省13個省轄市全部列在“禁現攪拌”名單。為使“禁現攪拌”工作進一步深化,《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縣(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並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考慮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明確,符合規定的情形,經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確認後,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三是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施告知性備案管理。預拌砂漿是近幾年興起的一項綠色建築材料,對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提高工程質量等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省市場的砂漿產品很多,但大部分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一是以包裝形式供應使用,施工現場則採用拆包現場攪拌形式,不具有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改善建築功能等特性。二是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生產設備和相關膠凝材料,如石膏基的所謂保溫砂漿等。三是作坊生產方式,規模小,產品自身存在缺陷。四是新建的預拌砂漿企業,在生產工藝和質量監控方面沒有統一的強制標準。因此,《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一)符合本地區相關行業發展規劃要求;(二)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三)預拌乾粉砂漿散裝發放能力達到100%;(四)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並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對預拌砂漿企業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預拌砂漿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優質的預拌砂漿產品用於建築工程。
四是進一步強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扶持散裝水泥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規定由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向水泥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徵收。財政部《關於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4年第5號)對徵收、減免許可權、管理等都作了相應規定。因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散裝水泥中轉庫(站)進行二次包裝銷售袋裝水泥、水泥製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程竣工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清算手續。第三十三條規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規定解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國家規定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徵、緩徵,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審計機關依法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繳、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四)關於法律責任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涉及多個部門,如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環保、質監等部門。目前,全省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尚不統一,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縣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有的是經濟和信息化委(局),有的是城鄉建設局或者其他部門。但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工作都是由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根據這一實際情況,並參照浙江、湖南、江西等省的做法,涉及到行政處罰的,《條例(草案)》除按照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處罰主體外,還規定對違法使用包裝水泥、擅自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以及不按規定徵收、繳納、管理專項資金等行為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第十五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大力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有利於節約能源和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建築噪音,保護人居環境;有利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作業效率,改善勞作環境;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有關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措施,省政府也於1999年出台了《江蘇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對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散裝水泥行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根據我省實際,通過地方立法促進和保障散裝水泥行業的健康發展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省人大法制委也提前介入,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有些意見和建議已體現在條例草案中。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關於立法宗旨。進行該項立法,不僅要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而且要在發展的基礎上更好地套用。另外,散裝水泥應是一個行業,將其表述為“事業”不準確。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總則第一條中的“為了促進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修改為:“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同時將條例草案總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事業”刪去。
二、關於發展散裝水泥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主體。條例草案總則第五條第二款只對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落實發展散裝水泥各項措施作了規定,將應當承擔落實政策措施義務的其他主體排除在外,顯然不妥,而且也不應表述為“協助”落實。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
三、關於扶持與鼓勵。條例草案第二章的章名將“扶持”表述在前“鼓勵”表述在後明顯不妥,建議修改為“鼓勵與扶持”更為準確。同時,條例草案第八條關於信貸支持的政策引導作為第二章的首條,顯得過於單薄,也沒有體現出政府在鼓勵與扶持方面的主要職能,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合併,並增加相應內容,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加強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投資項目在立項、用地、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有關專項資金返退的規定不宜作為法律責任,建議歸入第三章“管理與監督”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中,並在該款後增加“擅自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專項資金返退結算手續,預繳的專項資金繳入國庫”;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中第三項的規定已在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作了具體規定,第四項的規定在國家行政處罰法中已有具體規定,因此,建議將該條第三項、第四項刪去。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內容、文字表述和條款次序,還需作進一步斟酌修改。如:條例草案第十條中的“積極促進”建議修改為“引導和促進”;條例草案第十條中的“改善生態環境”、第十一條中的“促進技術創新,調整水泥產業結構”、第十二條中的“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十三條中的“鼓勵散裝”都是目的性表述,在法規中可以不寫,建議刪去;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中涉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作統一表述;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主體應當包括散裝水泥生產企業,建議增加這一主體;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十八條都是有關資金扶持的規定,建議對條文次序作相應調整,將第十八條列在第十四條之後;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的“規劃”與條例草案第五條的規定有重複,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告知性備案,因此,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備案”,並將“向社會公布”的內容併入該條第三款;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的內容和文字表述不夠清晰,而且第五項有關監理單位監理職責的規定應該作為法定職責,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編制概(預)算、設計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環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概(預)算中註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數量和等級等相關要求;(二)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數量和等級;(三)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數量和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審查通過;(四)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五)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的性質寫進法規不妥,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規定解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國家規定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等等。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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