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於2001年4月12號,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1]61號
- 發布日期:2001-04-12
- 生效日期:2001-04-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十五”期間全省繼續徵收水利建設基金,並繼續實行省和市縣分級籌集、分級使用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為:省級收取的養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資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提取3%。
二、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為:
(一)市、縣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提取3%;
(二)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提取3%。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後,原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徵收、使用的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已轉為省級收入,由省財政直接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中按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省財政提取後,根據各地上交的數額如數直接返還各市財政,專項用於地方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三)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其中南京市不少於15%,徐州市、鎮江市、連雲港市不少於10%,蘇州、無錫、常州、揚州、泰州、南通、鹽城、宿遷、淮安市不少於5%。縣級市、縣城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確定。
(四)市、縣政府批准的其他資金。
三、水利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納入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十五”期間,在省級集中徵收的預算外資金中每年定額提取1.5億元作為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一定5年不變。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規定,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後,原從養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資金、公路運輸管理費中提取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數額,由省級財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稅收入中定額提取。
四、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與防洪保全資金、財政資金和基本建設投資用於水利部門實行統一計畫,統籌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水利建設資金年度之間可以結轉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設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重要政策,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的領導,確保征足用好,發揮效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仍按《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1997〕133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