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未分設地區、縣國家稅務局,自;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管理,根據《自治區人民;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無論是地方還是中央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主;第三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水

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未分設地區、縣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徵收分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9年6月2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寧政發〔1999〕75號1999年6月24日)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根據財政部對我區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決定將我區原徵收用於寧夏扶貧揚黃灌溉工程建設資金等項目,統一合併為水利建設基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自治區境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分隸屬關係,均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7‰徵收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保險公司分別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費收入的0.4‰、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
二、水利建設基金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未設地稅局的由國稅局)徵收。
三、水利建設基金按年計算,分季繳納。
四、各級稅務部門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時,須辦理《寧夏回族自治區基金附加徵收許可證》,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監製的票據,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扶貧揚黃灌溉工程建設。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另行制定。
五、此項水利建設基金是經財政部批准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減免,無論地方還是中央單位,必須主動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否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寧政發〔1996〕32號檔案同時廢止。執行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