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未分設地區、縣國家稅務局,自;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管理,根據《自治區人民;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無論是地方還是中央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主;第三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水
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未分設地區、縣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徵收分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