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鐵山水資源生態保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岳陽市人民政府為加強鐵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鐵山水資源生態保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岳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鐵山水資源保護的決議》(2003年5月22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設立鐵山水資源生態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源保護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源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財政局負責水源保護資金籌集、管理工作,對水源保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條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移民局、市鐵山管理局及岳陽縣、平江縣等相關縣市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水源保護資金有關工作。
第二章水源保護資金籌集
第五條水源保護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市本級相關專項資金整合形成的專項資金:
1.從水利建設基金中安排10%;
2.從水資源費中安排20%;
3.從河道采砂出讓收入市級分成部分中安排10%;
4.從土地出讓純收入中提取1%;
5.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10%;
6.鐵山庫區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7.其他可供整合的專項資金。
(三)從排污費專項治理資金中每年安排不少於20%的資金,重點用於1—2個鐵山庫區污染源治理項目建設。
(四)向中央、省政府爭取的用於鐵山水資源生態發展保護的政策性資金(含大中型水庫庫區解困避險試點項目建設、農村集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垃圾填埋場項目建設、新農村建設、國家重點水源地建設、環保項目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等經費)。
(五)社會捐贈收入。
(六)以鐵山水庫作為居民飲用水源的縣市區,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用水量籌集並上解市財政的水源保護資金。
第六條水資源保護資金的籌集辦法:
(一)市本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由市財政局足額劃轉水源保護資金專戶。
(二)市本級相關專項資金整合和向中央、省政府爭取的政策性水源保護資金,直接劃繳水源保護資金專戶。因政策性原因不能劃繳專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政策規定安排鐵山水資源生態保護項目,市財政局負責監督將專項資金撥付到相關項目。
(三)社會捐贈的水源保護資金直接轉入水源保護資金專戶。
(四)相關縣、市、區上解的水源保護資金,由市財政局按市政府年初確定的籌集數額在年終結算時劃轉。
第三章水源保護資金使用
第七條水源保護資金使用範圍包括:鐵山水庫水源保護的能力建設、基礎工作、民生保障、設施維護和項目建設等方面。
(一)能力建設經費。主要用於水源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和管護機構能力建設等。
(二)基礎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庫區水資源保護監測監督、庫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庫區環境影響評價和庫區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等。
(三)民生保障經費。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補助、庫區造林補助、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庫區村民自願遷移安置建房補助等。
(四)設施維護經費。主要用於庫區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運轉維護補助,庫區保護標識標牌建設和維護及供水渠道運行維護等。
(五)項目建設經費。包括拓展水源項目、保護水源項目(依法關閉或遷移排污企業、畜禽養殖場、竹木加工廠、燒炭土窯、採石場、沙場、預製場和休閒賓館等高污染項目)、水工程修復項目(堤壩、主幹渠修復等)等建設補助性支出。
第八條市鐵山管理局會同市發改、環保、水務、林業、民政、住建、移民等部門編制水源保護資金項目經費預算,並按法定程式報批。市鐵山管理局根據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經費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四章水源保護資金管理
第九條民生保障類和相關縣市區負責的設施維護類水源保護資金實行目標管理。市人民政府與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簽訂鐵山水資源保護目標管理責任狀,根據年終目標考核結果安排資金。
第十條項目建設類水源保護資金實行計畫管理。年初由市鐵山管理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以及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設報批程式編制項目建設投資計畫,市財政局依據項目建設投資計畫安排項目建設經費。
水源保護項目建設要按有關規定實行工程招投標制、項目契約制、政府採購制、工程監理制、投資評審制、質量責任終身追究制等基本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項目生態保護效益。
第十一條能力建設、基礎工作類和市鐵山管理局負責的設施維護類水源保護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市財政局根據對市鐵山管理局上年度統籌安排和使用水源保護資金的財政績效評價報告,據實安排鐵山水資源保護能力建設、基礎工作和設施維護類的經費。
第十二條市鐵山管理局及市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環保、水務、林業、民政、住建、移民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對水源保護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相關縣市區和水源保護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水源保護資金的各類管理制度,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源保護資金的檢查、稽核和審計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