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在1999.09.24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省轄市所屬區,下同)三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切實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設基金。各有關繳納和代征代繳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應嚴格履行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義務。
第二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和標準
第五條 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含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與中央分成的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從年度新增財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後返及按規定上解後,提取10%。
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向用地單位按畝徵收一定數額的水利建設基金。具體標準為:武漢市耕地每畝2000元,非耕地每畝1500元;市州城區(含省直管市城區)耕地每畝1500元,非耕地每畝1000元;縣(市)城區耕地每畝1000元,非耕地500元;鄉鎮耕地每畝500元,非耕地300元。
下列建設項目用地免徵水利建設基金:經中央和省政府確定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型項目,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的經濟實用商品房開發工程;社會民政福利工程;軍隊、學校、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八條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下列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武漢、荊州、黃石;襄樊、宜昌、鹹寧、黃岡、鄂州(不含所轄縣、市);荊門(不含京山縣)、仙桃、潛江、天門市。
第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防汛費、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原管理辦法不變。
第三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應按預算級次分別繳入同級金庫,實行預算管理。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水利建設基金徵集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數額,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據實申報,經同級財政、審計、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財政部門下達,並抄送同級計畫部門。年度終了,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對各項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 從養路費(含高等級公路建設專項資金)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除武漢市留用部分由武漢市徵收外,其他全部由省交通廳直接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三條 從車輛通行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屬於交通部門負責徵收的車輛通行費,由省交通廳繳入同級金庫;屬於非交通部門徵收的車輛通行費,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部門和單位據實繳入同級金庫。
第十四條 從公路運輸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和市政設施配套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本級交通、土地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據實繳入同級金庫。
第十五條 從與中央分成的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和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廳從其財政專戶中直接劃入同級金庫。
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中,屬武漢市留用的部分,由武漢市財政局直接劃轉。
第十六條 從交通、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交通、公安部門所屬駕校按季直接繳入同級金庫。公安部門在發放駕駛執照時,應查驗駕駛學校繳納水利建設基金憑據。
第十七條 從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中徵集水利建設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土地使用手續時代征,並據實繳入同級金庫。屬於國家審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繳。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代征水利建設基金時,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其實際代征額,安排撥付3%的代征手續費。
第十八條 從新增財政收入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同級金庫。
第十九條 縣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90%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10%繳入市水利建設基金。市直接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90%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10%繳入省水利建設基金。
上款所列上繳水利建設基金的比例不包括各市、縣從本級年度新增財政收入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的部分。
第四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使用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開設水利建設基金專戶。使用時由各級財政預算將水利建設基金撥入同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
水利建設基金使用應當統一規劃、集中使用、保證重點、專款專用。每年年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從其專戶中按計畫撥付給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財政部門在審批撥付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報經同級計畫部門審查同意。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按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管理;屬於基本建設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事業費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灌溉等大型水利骨幹工程和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區及民族自治地區的水利脫貧工程,以及省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市、縣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本地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於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二條 徵集水利建設基金後,各級不得削減財政對水利建設的投資規模。
水利建設基金使用時,按規定免交一切稅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徵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定期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履行職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水利廳制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對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收費的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從該主管部門財政帳戶中劃轉或從財政撥款中扣減相應數額,抵作水利建設基金。沒有財政專戶的收費部門,由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清繳,全額進入同級金庫,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不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以及對未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而擅自辦理審批手續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並由各級政府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商省財政廳、水利廳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22號令《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和《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鄂政發〔1997〕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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