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在1999.09.24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在1999.09.24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在1999.09.24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同時廢止。解讀 7月3日,省長王國生簽署第353號政府令,...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在1997.04.0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根據省政府令第122號發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辦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提取和劃轉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財政部要進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政策。第六條 ...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水利建設...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徵收標準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
《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臨湘市施行的辦法。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
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分級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收取、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嚴格遵循“統一規劃、集中使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題目修改為:“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二、第一條修改為...
(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補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實施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具體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水利局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檔案,發布日期為1997-10-17。【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10-17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
《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是成都市發布的檔案,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和城市防洪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
第十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截止日期按國家規定執行。《省政府關於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多渠道籌集水利建設基金,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確保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
天津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1〕4號)及《財政部...
《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是2011年湖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第一條為加快全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1〕2號)...
新購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非農業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徵集的其他水利建設資金,仍按原規定執行。第七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繳庫劃轉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另行制定。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的繳...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有關部門或單位代征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徵收經費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另行制定。第八條 凡應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主動向徵收機關或代征機關提供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等有關數據...
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對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少於15%比例劃入水利建設基金。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劃轉比例和劃轉辦法由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名單...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我縣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
1998年12月1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1998〕68號重新印發《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分總則、徵收範圍和標準、徵收辦法和執行機關、免徵範圍、管理使用、附則6章25條,由陝西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
該《辦法》共12條,由安徽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省,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0年印發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0〕3號)...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目(資金、收費、附加)的地縣留用部分。(四)各種水利建設捐贈款。其他信息 第五條 雲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具體制定。第六條 ...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研究擬定全省財政支農政策;管理全省農口各部門及其企事業單位和監獄、勞教單位的財務(包括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審核省級農口和監獄、勞教部門的預決算;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管理;管理農業生產救災防災資金;管理全省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