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臨湘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臨湘市人民政府
《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臨湘市施行的辦法。
《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臨湘市施行的辦法。辦法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按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管理;屬於基本建設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事業費進行管理。第二十一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灌溉等大型水利骨幹工程和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區及民族自治地區的水利脫貧工程,以及省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市、縣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本地...
廣東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切實做好防洪保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以及財政部《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綜字[1998]145...
《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是2011年湖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第一條為加快全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1〕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確保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對業已開徵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進行了清理、整頓和規範,報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繫會議同意,財政部對我省下達了《關於徵收水利...
關於做好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通知區地稅局,各生產經營單位:為做好我區2012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切實增強全區防洪抗災能力,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以及《湖南省水利...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同時廢止。解讀 7月3日,省長王國生簽署第353號政府令,頒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和城市防洪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區(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第三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一)從...
臨湘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的一份暫行辦法,做到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保值增值,有力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開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期間,暫停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2011年7月1日前應繳未繳的仍按原辦法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
《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12.1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題目修改為:“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二、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的決定》(冀政〔1997〕3號),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水利建設基金是指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籌集的,用於全省重點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治理的專項資金。第...
天津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1〕4號)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1〕2號),制定本辦法。第...
為多渠道籌集水利發展資金,加強我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省政府修訂印發《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蘇政發〔2023〕62號,以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一、修訂背景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有...
《葫蘆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於2001年9月13日由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抗災減災的防護能力,緩解城鄉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遼寧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經國務院和...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設施防洪抗災能力,改變水利基礎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省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