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臨湘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臨湘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 凡在本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集體企業、股份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按(生產)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1、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營運的小車、的士、中巴,按每台每年200元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2、營運的大客車、貨車、特種車、工程車每台每年按300元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3、各種農用運輸車、三輪車、機車按每年每台120元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4、從事街道門面店鋪房屋經營出租的業主從當年租賃收入額中按每年每店鋪徵收0.6‰的水利建設基金。
5、全市各市場內和城區臨街門店、攤位營業戶(納入最佳化辦的除外),每戶每個攤位:小戶每年80—200元,大中戶每戶每年200—500元。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性收費項目中提取的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按上述費目年度總額的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第六條 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稅額的15%劃轉水利建設基金。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章 徵收辦法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徵收,負責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劃轉徵收。
第八條 市地稅局負責市屬企事業、民營企事業(含建安和房地產企業)的徵收。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非農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基金的徵收。負責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的徵收。
第十條 市交警大隊負責各種車輛的徵收。
第十一條 市徵收和管理辦負責省、市駐湘從事經營單位的徵收,並協調各代征部門的工作。
第十二條 市農機局負責農機車輛和三輪運輸車的徵收。
第十三條 市房產局負責街道門面店鋪租賃的徵收。
第十四條 市場管理中心負責城區街道個體工商經營戶及小型私營企業主的徵收。
第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其境內所屬中小型企、事業,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的徵收(見後表)。
第四章 徵收用途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護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及徵收管理工作經費,各部分資金結餘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市徵收管理辦年底根據本年度的基金徵收完成入庫情況,核實確定次年各代征單位年度計畫任務和基金籌集總額後及時會同市水利局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安排。報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政府基金預算,市財政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和基金實際入庫情況撥付使用資金。
第五章 徵收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市徵收管理辦具體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組織、協調和管理。基金徵集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考評辦將定期督查,並及時通報。對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主要領導年終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對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市徵收管理辦應在下年度繼續追繳,對拒不繳納的單位,市徵收管理辦應申請法院、稅務等部門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追繳到位。
第二十條 各代征單位在徵收過程中必須使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湖南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並加蓋“臨湘市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專用章”,否則,被征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入庫情況,市徵收管理辦會同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定期檢查,對漏收、少收及挪用等情況,應及時糾正,並按有關規定實行處罰。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和防洪保全工作及度汛的需要,各徵收單位必須在當年6月底前入庫60%,餘額在11月底前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代征單位的手續費按以往執收標準給付10%,對個別徵收工作難度大,徵收成本高的單位,經市徵收管理辦和市非稅局審核批准後,可採取定額徵集的辦法計征。
第二十二條 市徵收管理辦既要重征,也要強管。在每年初應根據上年度的資金項目使用安排,對資金的撥付流向和實際使用情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堅決杜絕違規使用,重複建設或人為流失。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試行二年,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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