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是一部湖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10月1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7]70號
  • 發布日期:1997-10-16
  • 生效日期:1997-10-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7]70號
【發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鄂政發[1997]70號1997年10月16日)
現將《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根據省政府令第122號發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畫、審計等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條省轄市所屬區應按照《辦法》和規定建立水利建設基金,但不適用於《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集。各級計畫、經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工作。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數額,經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由財政部門落實下達。《辦法》規定的徵收、代征代繳部門和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發放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期足額將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金庫(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年度終了,財政部門會同審計、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項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進行審計、核實和清算。
第五條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從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後返及按規定上解後的年度新增財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待年度財政決算完畢後,由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從已列入財政預算內的政策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主管部門填報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直接劃轉。
從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主管部門填報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從專戶劃入本級財政金庫。
第六條從養路費(含高等級公路建設專項資金)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除武漢市留用部分由武漢市徵收外,其它由省財政廳按規定劃轉入庫。
從車輛通行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屬於交通部門負責徵收的宜黃公路通行費,由省財政廳按規定劃轉入庫,交通部門徵收的其他車輛通行費由各地財政部門分級劃轉入庫;屬於非交通部門負責徵收的車輛通行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代征代繳。
從公安、交通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劃轉入庫;從其他部門和單位駕駛員培訓費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駕駛員培訓人數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計算出總收入後,按《辦法》規定的比例代征代繳。
第七條從納入國家計畫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屬於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撥款的投資項目,由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撥付資金時,按規定直接征繳入庫。
從非財政渠道籌集資金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由建設單位在領取投資許可證前,向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繳納。
從非財政渠道籌集資金的技術改造項目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由投資單位在申報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到財政部門辦理水利建設基金登記備案手續,審批單位根據財政部門出具的登記備案憑證,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項目下達計畫後開工建設前,投資單位到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繳納。
第八條向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單位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由土地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代征,並填報財政部門發放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繳本級財政金庫。
第九條納入國家計畫的基本建設投資或技術改造投資中,沒有新徵用土地的,應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為投資總額(剔除按規定應減免部分),乘以徵收比例。
納入國家計畫的基本建設投資或技術改造投資中,既有為獲得土地使用權發生的費用,又有按規定應減免水利建設基金的投資,其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方法是:
1、土地投資部分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
土地投資 土地 應減免投資額
繳納水利=投資×(1- --------)×5%
建設基金 總額 項目投資總額
2、不含土地的投資部分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
其他投資 其他 應減免投資額 徵收
繳納水利=投資×(1- ---------)×
建設基金 總額 項目投資總額 比例
(上式中,其他投資總額,是指某項基本建設投資或技術改造投資總額扣除為獲得土地使用權發生的費用後的餘額;徵收比例,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為2%,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為1%。)
3、納入國家計畫的基本建設投資或技術改造投資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總額
繳納水利 土地投資 其他投資
建設基金=繳納水利+繳納水利
總額 建設基金 建設基金
第十條從購置機動車輛價款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需要辦理社會集團控購手續的,由控購機關在辦理有關手續時代征,並填報“一般繳款通知書”,直接繳入本級財政金庫;不需要辦理社會集團控購手續的,由各級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號牌時代征,並填報財政部門發放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繳入本級財政金庫。
第十一條從非農業生產用水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中附加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由供水單位在向用戶收取水費時一併代征,並填報財政部門發放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繳入本級財政金庫。
從電網銷售電價中附加徵收水利建設基金,屬於省管電網的,由所屬基層供電單位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併代征,並按月逐級匯交至省電力主管部門,省電力主管部門填報財政部門發放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繳入省金庫;屬於其他電網的,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代征,並填報財政部門發放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按季繳入本級財政金庫。
第十二條納入國家計畫的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投資和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投資項目中,屬於國家重點工程、社會民政福利、農業生產性項目以及涉及軍隊、學校、科研機構和因受三峽工程建設影響而發生的項目,一律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安居工程、新(改)建公路及其場站和地方水運碼頭,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涉及基本建設投資和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第十三條來自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對防洪搶險和水利工程建設的捐資,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不作為上繳上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基數。
第十四條水利建設基金應實行專款專用,統一規劃,集中使用,保證重點。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按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管理;屬於《辦法》規定的基本建設以外的其他支出的,按事業費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要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畫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年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中央安排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制定的水利建設基金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徵收、代征代繳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供水、供電單位在向用戶收取水利建設基金時,應在原有的水費、水費、電費收據中增加“水利建設基金附加”專欄。
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單位(企業)向用戶代征水利建設基金時,可由財政部門安排撥付3%的代征手續費。
第十八條對於不按規定履行徵收、代征代繳職責或不按期足額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和單位,經有關部門多次督辦無效的,財政部門從其專戶和有關經費中直接劃轉相應數額的水利建設基金,並加收一併比例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辦法》中有關概念的定義。
“納入國家計畫的投資項目”,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審核批准的投資項目。
“國家重點工程”,指經中央和省政府確定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型項目,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或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安居工程”,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的經濟實用商品房開發工程。
“農業生產性建設項目”,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建設項目,具體指用於造林、防洪、灌溉、排澇、漁港碼頭、水產養殖和氣象等建築物、構築物的建造和生產用設備購置。
“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是指直接用於物資生產或直接為物資生產服務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車輛地方附加帶”是指車輛專控調節基金。
第二十條鹹寧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含省轄市所屬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實施意見,但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與《辦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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