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利廳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保證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地區:湖北省
《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利廳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保證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利廳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保證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中文名 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地區 湖北省 第一條...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是在湖北省施行的辦法。 簡介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抗旱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水利工程建設資金屬於財政部門管理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資金投入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對在水利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與質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健全“項目法人負責、...
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向用地單位按畝徵收一定數額的水利建設基金。具體標準為:武漢市耕地每畝2000元,非耕地每畝1500元;市州城區(含省直管市城區)耕地每畝1500元,非耕地每畝1000元;縣(市)城區耕地每畝1000元,非耕地500元;鄉鎮耕地每畝500元,非耕地300元。下列建設項目用地免徵水利建設基金:經中央和...
第八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按獲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5%,向用地單位徵收水利建設基金。國家重點工程、社會民政福利和安居工程以及軍隊、學校、科研機構的用地,免徵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國家計畫的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在按本條上款規定計算應收水利建設基金時,應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四)項...
部直屬各單位、各流域機構: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依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八條 水利主管部門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二)匯總、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所屬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和撥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四)對所屬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審查、年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安排中央投資(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資)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地方投資建設的省際邊界建設項目。全部由地方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類型劃分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是通過...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畫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
第十三條 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並按照規定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水利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是否越權調整資金計畫,擅自更改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及不...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引言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發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建設管理步伐,充分調動廣大民眾興修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積極性,根據《湖北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參照《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財農[2009]92號)、《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和折舊費適當調劑,統籌用於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具體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非農業生產、生活廢水排放和其他排水的收費,按現行辦法執行。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
(九)山洪災害防治,用於山洪災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設、重點山洪溝防洪治理等。(十)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用於非經營性水利工程設施、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河湖管護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等。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與項目建設和維修...
第七條從納入國家計畫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屬於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撥款的投資項目,由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撥付資金時,按規定直接征繳入庫。從非財政渠道籌集資金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由建設單位在領取投資許可證前,向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繳納。從非財政渠道籌集資金的技術...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水利工程,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或者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並接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等的監督。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
(三) 城市骨幹防洪工程建設所需投資;(四)小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損毀修復費用;(五) 其他應在正常防汛經費中列支的費用。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遭受較大洪澇災害的地區要求省級財政給予防汛補助費的,由各地財政、水利部門向省財政廳、水利廳申報。水利廳直屬事業單位所需的防汛補助費直接向...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防治水害等水工程建設,應當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規劃。缺乏規劃依據的水工程建設項目,不得列入水利建設計畫。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水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規劃同意書制度。規劃同意書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水利部...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下達的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市級財政、水利部門上報的《XX市(州)XX年度縣級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匯總表》,於每年6月20日前等額編報當年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申請檔案,並填報當年《湖北省XX年度縣級國有公益性水利...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鞏固和增強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堤防工程修建維護和管理所需資金,除國家...
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受部委託負責流域內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畫的審核匯總、編報、下達並檢查、監督水文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第六條 計畫管理職責 一、水利部水文局職責:1、負責全國水文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與計畫;2、負責部直屬水文單位和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畫的立項審查、編報、檢查和監督;3、負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第三條 驗收工作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以及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經批准的工程立項檔案、工程設計檔案或實施方案、調整概算檔案及相應工程變更檔案,項目建設契約,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第四條 ...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水利水電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
第十條 二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項目論證,編報項目申報文本,並將審核通過的項目以正式檔案上報水利部。部直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申報程式和相關要求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文本由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報告和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格式及填報說明見附屬檔案1)...
(四)財務處。負責部門預算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五)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六)水文水資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