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湖北省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湖北省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63號)以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央補...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
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二)項目法人組建1、項目主管部門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完成項目法人組建。 2、組建項目法人要按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 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建...
(十)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主要用於補助農田水利設施和縣級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等。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
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
(十)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用於非經營性水利工程設施、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河湖管護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等。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與項目建設和維修養護無關的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中央...
按照各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防汛抗旱救災、山洪災害防治、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水資源管理等中央和省級重大水利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 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 水利部關於在水利重點領域推進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飲 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家防汛抗旱督察辦法(試行)水利部關於推進水利...
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 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 水利部關於在水利重點領域推進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飲 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家防汛抗旱督察辦法(試行)水利部關於推進水利...
支持深化國有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行水利工程管養分離,區分水管單位類別和性質,採取不同的財政支持政策,落實維修養護經費。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開展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將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益性業務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得到加強。六是建...
第四十八條 用水戶自己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歸農民自己所有和使用。第七章 水費計收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 水費主要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工程維修養護和協會運行管理費用構成。協會運行管理費用主要由以下兩個方面構成:協會辦公日常開支;協會專職人員的報酬及臨時工作人員的誤工補貼,其標準由協會代表大會協商制定。第...
(四)日常維修養護費; (五)其他費用。包括項目的勘測設計、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檢測、工程招標等其他費用支出。其比例不得超過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部分的5%。 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與農田水利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五條 中央農田水利建...
第五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一)水旱災害防禦支出。用於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以及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等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的相關支出。(二)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支出。用於中型灌區建設及節水改造,小型水庫及小型引調...
第十條 管護經費來源:(一)縣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作為全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維修專項補助資金,納入年初財政預算。鄉鎮(區)則根據管護任務的大小,安排3-5萬元予以補助;(二)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及供水工程飲水、灌溉抗旱水費等;(三)向上級爭取的村級公益小型水利設施管護“一事一議”項目財政獎補資金;(四...
六、測算確定定額項目經費定額標準 第四節 水利部門預算定額標準編制實踐 一、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二、水文業務經費定額標準 第六章 財政資金管理責任制度簡介 第一節 制定《責任制度》的背景 第二節 《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總責任 二、預算編制管理責任 三、資金申請、撥付責任 四、收入管理責任 五、...
第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一)農村水利建設與管護。用於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和農村河道管護,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設和管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村塘壩除險加固改造等。(二)水土保持。用於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綜合治理、監測監管、示範建設等。(三)水利工程維修...
七、第七條修改為:“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一)省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省確定的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全省區域內主要河流、湖泊、窪淀的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國家確定的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省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統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
(一)安全度汛。用於列入《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度汛隱患消險和水毀修復,重要區域性及省際邊界水利工程設施度汛隱患消險和水毀修復;防汛通訊、監測預警相關設施設備水毀修復;水旱災害防禦決策信息系統維護、設施設備修復和技術保障支持;省級(含)以上批准的水利搶險能力建設等。(二)排澇降漬。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程創建當年在以上補助的基礎上每處增加1萬元,制度手冊、操作手冊、防汛預案、應急預案、控運計畫等規範性方案根據年度計畫安排需要進行編制,費用根據當年支出情況按實結算。第九條 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是承擔公益性(準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的工程維修養護的經費。具體補助標準如下:(一)納入當年...
第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一)水旱災害防禦支出。用於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以及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等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的相關支出。(二)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支出。用於中型灌區建設及節水改造、小型水庫及小型引調水...
(五)水利現代管理,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設、水利科技研究與推廣套用、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六)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其他需要省財政支持的試點或項目等。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的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水利發展資金扶持項目所需的規劃...
負責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檢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加強標準化管理;負責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以及設施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安全運行;負責中小型水利工程、農村飲水安全、防洪堤工程的建設、運行、管理、維修養護、運行維護經費申報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擔水情...
第七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一)錢塘江、甌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農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二)病險水庫、海塘和水閘的除險加固;(三)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四)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工程建設;(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七)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管理經費分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維修養 護包括日常維修養護和專項維修養護, 日常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浙江 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編 制細則》(浙水科〔2018〕8 號) 進行維修養護費用測算, 專項維修 養護應編制工作方案或專項報告。管理費用按以下標準補助:1. 山塘、水庫、泵(閘...
以區縣(自治縣)為單位,據實測算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運行維修養護經費,並按區縣(自治縣)、鄉鎮、企業、受益民眾共同負擔的原則,設立區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周期內中央財政“五小水利”重點縣資金、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市級配套資金全部用於山坪塘整治,整合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防汛抗旱...
(二)設區的市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設區的市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市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湖泊、窪淀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
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隊、水利建造員管理試行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從事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和能力:(一)不涉及防洪安全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按工程類別由具備相應工程建設經驗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或者市政、灌排、...
(五)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主要用於公益性水利工程和設施的管護養護、大沽河管護養護等。(六)水利現代管理,主要用於推行河長制、水利信息化建設、水利科技研究與推廣套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水權水市場建設、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等。(七)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其他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支出。
(十四)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統籌財政安排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調水費用補助、高揚程抽水電費補貼、有關農業獎補資金等,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來源。五、保障措施 (十五)落實地方責任。各地區要進一步...
重視解決基層水利技術人員和農技推廣人員在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二十三)深化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農業節水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責任和管護經費,逐步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管理規範的運行機制。深化水管單位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基本支出和維修養護經費。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