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按照中央關於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的管理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印發《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1〕1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檔案廢止,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水利(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了《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21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按照中央關於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防汛抗旱資金”)指由省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支持我省洪澇、乾旱災害防禦方面的資金。防汛抗旱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財政下達的水利救災資金,除中央財政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汛抗旱資金政策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防汛抗旱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負責編制防汛抗旱資金預算;會同省水利廳制訂資金管理辦法;審核資金分配建議並下達資金;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審核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套用績效管理成果;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依法依規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等。
(二)省水利廳職責:負責防汛抗旱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參與制訂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會同省財政廳制訂發布項目實施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及任務清單建議;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數據統計和階段性工作總結;負責績效管理具體工作,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提出套用績效管理成果建議;監督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依法依規公開專項資金和項目相關信息等。
第五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下達、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等監管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防汛抗旱資金使用範圍:
(一)安全度汛。用於列入《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度汛隱患消險和水毀修復,重要區域性及省際邊界水利工程設施度汛隱患消險和水毀修復;防汛通訊、監測預警相關設施設備水毀修復;水旱災害防禦決策信息系統維護、設施設備修復和技術保障支持;省級(含)以上批准的水利搶險能力建設等。
(二)排澇降漬。用於駱馬湖周邊和淮河入江水道沿線地區排澇降漬設備運行維護費用補助等。
(三)水旱災害防禦物資補充及儲備管理。用於水旱災害防禦物資更新、補充,省級水旱災害防禦物資日常保管、維護,省級批准的物資倉庫應急處置等。
(四)水文報汛。用於省級水文單位為獲得與防汛抗旱相關的水文信息所發生監測、信息傳輸、設施設備和系統更新維護等。
(五)泵站翻水。用於省屬站、省指定站、省臨時架設站和省級應急調度站根據省級調度指令實施抗旱排澇翻水所發生的油、電費及消防、撈草、防冰凌、站區水費等,以及鼓勵節水相關費用。
(六)其他。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調水供水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經批准用於防汛抗旱其他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防汛抗旱資金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防汛抗旱無關的支出。
防汛抗旱資金不得與水利發展專項資金或水利重點工程投資重複安排。
第八條 防汛抗旱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水利中長期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編制防汛抗旱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九條 防汛抗旱資金採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應當保障的政策內容設立任務清單。任務清單主要包括防汛抗旱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支出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其中,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為約束性任務,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可明確資金額度。
第四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十條 防汛抗旱資金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為主。實行項目法分配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過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強資金分配與任務清單的銜接匹配,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
(一)安全度汛資金主要採用項目法分配。優先支持影響當年汛期度汛安全的險工隱患應急處置,資金分配結合地區財力差異因素。
(二)排澇降漬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影響區域內農業人口、耕地面積、河道長度和工程設施數量等,可結合各地實際排澇降漬需求情況,進行最佳化調整。
(三)水旱災害防禦物資儲備管理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全省水旱災害防禦物資消耗情況及在冊物資數量。
(四)水文報汛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與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的目標任務等。
(五)泵站翻水資金(不含鼓勵節水費用)採取年初預撥,年末根據實際發生的翻水費據實結算分配方式。
第十一條 對採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汛抗旱資金,由省水利廳根據上述分配因素,結合績效評價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後確定分配方案。具體分配額度按照目標任務、績效因素、政策傾斜進行測算切塊下達。
(一)目標任務。以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廳確定的水旱災害防禦目標任務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任務量等情況,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二)績效因素。以相關專項工作考核、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結果為依據,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三)政策傾斜。以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水利發展現狀、耕地面積、人口數量、水旱災害、財力水平等為依據,適當向困難地區或重點區域傾斜,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 對採用項目法分配的防汛抗旱資金,市縣項目由市縣水利部門審核後會同財政部門申報,省級項目由省屬單位申報。省水利廳組織評審後,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後確定分配方案。市縣水利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五章 執行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省對市縣轉移支付資金應當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由省水利廳在防汛抗旱資金預算批准後,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或省屬單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防汛抗旱資金,原則上實行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第十四條 省屬單位和市縣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各類項目管理要求,及時撥付使用防汛抗旱資金。
第十五條 防汛抗旱資金中所涉及的工程類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十六條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防汛抗旱資金項目,各市縣水利部門、財政部門、省屬單位在省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內,根據本辦法或項目實施管理指導意見要求,提出資金具體分配方案,應當在接到專項資金30日內將項目資金和任務分解下達或落實到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備案。各市縣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在項目執行期限內,實施單位提出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申請的,由負責項目實施方案批覆的部門審批。未經批准變更項目,涉及的項目資金一律收回財政。
第十八條 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市縣財政、水利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項目決策、過程管理、產出、效果等納入績效管理範圍,做好績效目標編制、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具體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發布或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防汛抗旱資金預算分配、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防汛抗旱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公開透明。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加強防汛抗旱資金的監督。分配、管理、使用防汛抗旱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二十二條 縣級水利、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防汛抗旱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執行。原《江蘇省省級防汛歲修抗旱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暫行)(蘇水財〔1997〕08號、蘇財農〔1997〕38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關於加強省級翻水費使用管理的通知》(蘇財農〔2003〕12號)同時廢止。

檔案廢止

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印發《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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