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是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洪澇乾旱災害的預防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規範、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抗旱預案編制導則》以及《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流域性、區域性水利工程調度方案等。
1.3 適用範圍
適用於我省境內發生的洪澇乾旱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
災害包括江河湖庫洪水、雨澇、風暴潮、山洪、乾旱和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涵閘倒塌等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災害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1.4.2 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作的責任主體,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預防與處置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強化預防和應急處置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統籌兼顧,服從全局。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流域區域兼顧,突出重點,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堅持第一時間回響,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上下聯動。
2 組織體系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下設沂沭泗、洪澤湖、里下河、長江、秦淮河、太湖聯防指揮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2.1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省防指負責組織領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辦事機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由省水利廳、省應急廳共同組成。
2.1.1 省防指組成
省防指由省委、省政府領導任指揮、常務副指揮,省軍區副司令員、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水利廳廳長、省應急廳廳長及武警江蘇省總隊副司令員任副指揮,省水利廳副廳長兼省應急廳副廳長任秘書長,東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供銷社、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電力公司、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江蘇交通控股公司和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江蘇海事局、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2.1.2 省防指職責
省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組織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規程、制度,啟動、結束防汛抗旱應急回響,組織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協調災後處置。
2.1.3 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東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根據請求,調動並指揮駐蘇部隊,支持地方抗洪搶險,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並協助地方組織受災民眾轉移和安置。
省委宣傳部:組織指導協調防汛抗旱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警信息的公眾發布。
省發展改革委:協調安排防汛抗旱工程建設、除險加固、水毀修復、抗洪抗旱救災資金和物資儲備計畫。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學校開展防汛抗旱宣傳,提高師生防範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指導協調校舍防洪保全;協助組織學校師生轉移安置;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協調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自保和應急搶護,做好防汛抗旱期間通信保障工作;根據搶險救災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協調有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所需物資器材的供應和調度。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擊阻撓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等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因雨洪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專業監測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河湖庫水質及海洋環境監測預報,及時提供水源污染情況,做好污染源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城市排水防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公路、水運設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全;組織公路橋樑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災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協調搶險救災物資調運;協助蓄滯洪區人員撤退和物資運輸;負責行洪及調水河道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監管。
省水利廳: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及預警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省級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負責水利防汛抗旱搶險專業隊伍建設;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核查報送農業災害情況;負責農業生產救災指導和技術服務,指導災後自救和恢復生產;組織監督漁船和養殖人員回港上岸避險。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指導協調文保單位防洪保全;指導旅遊景區、重大文旅活動場地防汛預警信息發布;監督指導旅遊景區遊客轉移避險、救護、疏導和景區關閉等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災區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核查報送災區醫療衛生信息。
省應急廳:指導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統一發布災情;提出省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決策;統一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協調保障災區應急糧食供應;組織做好省級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省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省防指提供預報、預警信息服務;組織開展救災現場氣象保障服務。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向公眾傳送公益性預警簡訊。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民眾。
省供銷社: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連鎖超市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調節作用,做好應急期間農副產品供應和市場穩價工作。
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參與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南京鐵路辦事處:負責所管轄鐵路的防洪保全,保障防汛搶險物資、設備和抗災人員的鐵路運輸。
省電力公司:負責電力設施防洪保全,保障防汛抗旱用電需要。
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負責防汛抗旱成品油等貨源的組織、儲備、供應和調運。
江蘇交通控股公司:負責管轄的高速公路防洪保全,保障防汛抗旱救災物資優先通行。
省軍區:協調駐蘇部隊及調動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搶險;協助地方組織受災民眾轉移和安置;按指令完成爆破分洪、滯洪和清障等任務。
武警江蘇省總隊:協調武警部隊支持地方抗洪搶險;加強對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協同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地方組織民眾轉移和安置。
江蘇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長江江蘇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發布、應急處置、水上搜救等工作。
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民航系統防洪自保。
2.1.4 省防辦職責
承擔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各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水旱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2 聯防指揮部
聯防指揮部是省防指下設的流域(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省水利廳、所在流域(區域)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領導組成,協助省防指負責所在流域(區域)的防汛抗旱準備、水旱災害應急處理和災後處置等指揮協調工作。其辦事機構為聯防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相關省屬水利工程管理處。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組
省防指成立綜合組、工程組、轉移安置組、財務物資組、後勤保障組等工作組,承擔相應工作職責。
2.6 專家庫
省防指組建專家庫,由相關專業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為防汛抗旱指揮決策、應急處置等提供技術支撐。
3 監測預報、預警和預防
3.1 監測預報
各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暴雨、洪水、風暴潮、旱情的監測和預報,將結果及時報告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按許可權向社會發布有關預警信息。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應加強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並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2 預警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報送、發布制度。
3.2.1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依法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同級防汛、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實時共享衛星圖像數據、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3.2.2 各級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情汛情旱情監測預報,依法及時發布水情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險情信息;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情汛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和調度信息。
3.2.3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指導開展與防汛有關的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監測預警工作,依法及時發布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與同級防汛、應急管理部門實時共享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3.2.4 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網站、廣播、電視(含移動電視)、報刊、簡訊、微信、微博或警報器、宣傳車等,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逐戶通知。
3.3 預防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各項預防工作,組織各單位與公眾積極開展自我防範。
3.3.1 預防準備
(1)組織準備:構建水旱災害易發區域防禦機制和監測網路,落實責任人、搶險隊伍和應對措施,加強專業機動搶險隊伍和服務組織的建設。
(2)工程準備:對存在病險的江河湖堤防、水庫大壩、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汛抗旱工程實施應急消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3)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等防汛抗旱工程搶險預案、城市防洪預案,行蓄洪區、淮乾灘區及江心洲等人員轉移安置預案,水工程調度方案,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
(4)物資準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區域儲備必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在重點防禦部位,現場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及救災物資和設備。
(5)通信準備:組織省內基礎電信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路的汛前物資儲備和重點電信設施隱患排查,落實應急通信設施設備。
3.3.2 檢查巡查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定期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城鄉建設、電力、交通運輸、通信管理、教育、文化和旅遊、民航、海事等部門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職責組織對危險區域人員、房屋、船隻、設施等進行調查,並登記造冊,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4 應急回響
按洪澇乾旱災害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行動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四級。
4.1 防汛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4.1.1 Ⅳ級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V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洪水藍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暴雨藍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55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950萬畝;
(4)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水庫大壩出現一般險情。
4.1.2 Ⅲ級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II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洪水黃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暴雨黃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70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1400萬畝;
(4)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水庫大壩出現較大險情。
4.1.3 Ⅱ級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I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洪水橙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暴雨橙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90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1900萬畝;
(4)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水庫大壩出現重大險情或小型水庫出現垮壩,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1.4 Ⅰ級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洪水紅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暴雨紅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130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澇)面積超過2800萬畝;
(4)流域性防洪工程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大江大河堤防發生決口,多處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或區域性河道發生決口,大中型水庫出現垮壩,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2 抗旱應急回響啟用條件
4.2.1 Ⅳ級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V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水情乾旱藍色預警;
(2)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積超過35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積超過950萬畝;
(3)因旱影響多個縣級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取水。
4.2.2 Ⅲ級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II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水情乾旱黃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氣象乾旱黃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積超過55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積超過1400萬畝;
(4)因旱影響某個設區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取水。
4.2.3 Ⅱ級回響條件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I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水情乾旱橙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氣象乾旱橙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積超過70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積超過1900萬畝;
(4)因旱影響多個設區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取水。
4.2.4 Ⅰ級回響條件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I級回響。
(1)省水利廳發布水情乾旱紅色預警;
(2)省氣象局發布氣象乾旱紅色預警;
(3)長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積超過1000萬畝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積超過2800萬畝;
(4)因旱情嚴重影響多個設區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取水。
4.3 應急回響行動
4.3.1 Ⅳ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副指揮或秘書長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2)省防辦主任主持會商,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主要成員單位參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響情況,作出相應工作安排。視情連線有關市、縣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3)省防辦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災情變化。
(4)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按要求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5)事發地設區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3.2 Ⅲ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常務副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省防指副指揮或委託省防辦主任主持會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主要成員單位參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響情況,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和重點,發布人員轉移命令。重要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和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視情連線有關市、縣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3)省防指秘書長帶班,省防辦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災情變化,做好搶險物資隊伍準備,視情向事發地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4)省聯防指揮部加強汛情、旱情監視,指導協調地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按要求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6)事發地設區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辦報告事情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隨時報告。
4.3.3 Ⅱ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2)省防指指揮或委託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成員單位參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發展態勢,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確工作目標、重點和措施,並將情況報省政府和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視情連線有關市、縣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3)省防指副指揮帶班,省防辦實行24小時防汛抗旱值班,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到省防辦進行聯合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災情變化,做好搶險物資隊伍準備,視情向事發地派工作組、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4)省聯防指揮部加強對汛情、旱情、險情監視,及時報省防指,派出工作組到事發地指導協助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按要求向省防指報告工作動態。
(6)事發地設區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指報告事情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視地區汛情、旱情、災情、險情發展,可依法宣布受影響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3.4 Ⅰ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指揮提出,經省政府同意後,啟動I級應急回響。
(2)省防指指揮主持會商,成員單位參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發展態勢,提出工作目標,重點對策措施,部署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並將情況報省政府和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組織召開防汛抗旱視頻會議,進行緊急動員部署。省政府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報經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宣布全省或部分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3)省防指指揮坐鎮指揮,副指揮帶班,省防辦實行24小時防汛抗旱值班,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到省防辦進行聯合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災情變化,做好搶險物資隊伍準備,向災害發生地派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工作。
(4)省聯防指揮部加強對汛情、旱情、災情、險情監視,及時報省防指,派出工作組支援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按要求向省防指報告工作動態。
(6)事發地設區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指報告事情進展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依法宣布本地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4 應急回響措施
4.4.1 江河湖庫洪水
(1)根據江河湖庫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水工程。
(2)當發布江河湖庫洪水預警後,當地政府應組織人員巡堤查險。
(3)當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或者預報洪水接近或超過設計水位時,在充分發揮現狀工程體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時,當地政府應做好搶險準備,提前組織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
(4)根據洪水預報和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達到啟用條件的蓄滯洪區,由相應許可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是否啟用。
(5)在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依法行使相關權利、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4.2 雨澇災害
(1)當出現雨澇災害時,當地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應科學調度水工程和移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儘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河湖庫防汛形勢緊張時,要統籌流域、區域與城市防洪需求,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係,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4.4.3 山洪災害
(1)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自然資源、氣象、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以減少損失。
(2)視山洪災害易發區降雨量、山體變形滑動趨勢,當地政府應及時組織人員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撤離。
(1)相關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密切監視風暴潮動態,各類防汛責任人按預案進崗到位,氣象、自然資源部門及時發布預警,報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2)農業農村、海事部門組織長江口、海上船隻回港避險,落實無動力船隻安全監管措施;文化和旅遊部門關閉海島和沿海旅遊景區;組織風暴潮可能經過的地區等各類危險區域人員安全轉移。
(3)督促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水工程進行搶護或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風暴潮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應預降河湖庫水位。
(4)必要時,地方政府應採取停工、停課、停市、停運和封閉交通道路等措施。
4.4.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前期徵兆時,當地政府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河湖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水庫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省防指。
(2)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前期徵兆時,當地政府應迅速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並視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發生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後,當地政府應立即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堵口。水利部門負責搶險技術支撐,並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堵口創造條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部隊參與搶險,協調隊伍、物資支援搶險。
4.4.6 乾旱災害
(1)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部署,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及影響,上報、通報旱情和抗旱信息,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氣象、水利、農業農村部門加強旱情墒情監測,及時掌握旱情災情;水利部門調度抗旱骨幹水源工程,提前開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乾旱地區可用水源。
(4)抗旱應急回響啟動後,視情啟動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項抗旱措施。
(5)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4.5 信息報告和發布
4.5.1 信息報告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險情、災情發生後,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要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在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及時匯總相關信息並迅速報告。一旦發生重大險情、災情,必須在接報後半小時內向省防辦口頭報告,在1小時內向省防辦書面報告。
(3)省防辦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視情報告省防指指揮,並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報告省政府辦公廳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單位、部門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突發險情、災情等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險情、災情影響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繫和協調。
4.5.2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省防辦統一審核和發布防汛抗旱動態。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地方防汛抗旱動態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發布。
4.6 社會動員和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時當地政府可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7 應急回響變更和結束
4.7.1 省防指根據災害發展趨勢和對我省的影響情況適時變更應急回響等級。
4.7.2 當出現以下條件時,省防指視情結束防汛應急回響:
(1)省氣象局解除暴雨預警;
(2)省水利廳解除洪水預警;
(3)工程險情得到控制;
(4)災情得到有效緩解。
4.7.3 當出現以下條件時,省防指視情結束抗旱應急回響:
(1)省氣象局解除氣象乾旱預警;
(2)省水利廳解除水情乾旱預警;
(3)災情得到有效緩解。
5 保障措施
5.1 組織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細化成員單位任務分工,明確工作銜接關係,建立與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5.2 資金保障
省級財政安排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用於補助遭受水旱災害的市縣和省屬單位開展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搶險應急處置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5.3 物資保障
各級水利、應急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儲備防汛搶險抗旱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5.4 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電力、海事、民航等部門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5 技術保障
省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加強對各級防辦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省防辦系統水旱災害應對與綜合防禦能力。
省水利廳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省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信息的監測、預報及預警技術支撐工作。
5.6 信息保障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協助地方做好民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8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搶排雨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 善後工作
6.1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後,對經批准的臨時截水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狀。
6.2 水毀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後,各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儘快修復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電力等水毀工程設施,力爭在下一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
6.3 物資補充
針對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6.4 行蓄洪區運用補償
行蓄洪區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運用損失予以補償,財政、水利等部門組織核查財產損失,提出補償方案,報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6.5 補償要求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抗旱期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結束後應及時歸還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6 總結評估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推行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
6.7 獎懲
6.7.1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致傷致殘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工作生活照顧。
6.7.2 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省水利廳牽頭負責編制,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相應的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省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本部門(單位)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或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報省防指備案。
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每3-5年對本預案評估修訂一次,並按原報批程式報批。
7.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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