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是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3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和《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預案,結合我省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江蘇省境內,包括近海海域、鄰省(市)交界附近發生地震災害及事件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應對省內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是應對本行政區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
2 回響機制
2.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分別對應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回響。
2.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我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6.0級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內或距我省陸地邊界50千米以內的鄰省(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1.2 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內或距我省陸地邊界50千米以內的鄰省(市)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2.1.3 較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內或距我省陸地邊界50千米以內的鄰省(市)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2.1.4 一般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4.0級以下強有感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2.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根據需要,報請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根據需要,報請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災區所在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報請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設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震應急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涉及兩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的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可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指揮。
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要求和震情、災情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3 組織體系
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承擔省防震減災日常工作,負責全省震情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等工作,協助開展應急準備、震後應急救援等各項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長擔任。
省內發生地震災情時,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即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參加聯席會議的部門即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承擔指揮部所賦予的職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廳長擔任。
省地震應急組織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等組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地震應急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工作,並服從當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3.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3.1.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
Ⅰ、Ⅱ級回響時由省長擔任;Ⅲ、Ⅳ級回響時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省長擔任。
副指揮長:
Ⅰ、Ⅱ級回響時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省長和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省軍區負責同志擔任。
Ⅲ、Ⅳ級回響時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省軍區負責同志擔任。
指揮部成員:
由省委宣傳部、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廣電局、省糧食和儲備局、團省委、省紅十字會、南京海關、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江蘇銀保監局、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對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
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後,聯席會議聯絡員即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人員。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省應急廳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3.1.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在省政府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省地震應急工作;發生地震災害時,啟動應急回響,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進行搶險救災;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必要時提出採取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及時將震情、災情向國務院匯報,並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重大事項。
3.1.3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協調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應急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上級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調查和評估;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件,開展抗震救災宣傳活動;起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3.1.4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關的工作組和專家組,各工作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工作組工作預案。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分工附後。
3.1.5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專家組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根據抗震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組建,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召集,地震應急專家由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通信、電力、地震、氣象等行業及高校從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相關科研工作的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承擔抗震救災決策技術諮詢;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緊急處置措施建議;受指揮部委託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參加生命緊急救援和工程搶修搶險應急處置。
3.2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後,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靠前指揮、協調、督導抗震救災工作。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現場總指揮一般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擔任。現場副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地震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省軍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和災區所在的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震區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負責同志和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分析、判斷地震災害趨勢,確定並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部署和組織指揮現場緊急救援工作;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做好現場應急保障工作;及時匯報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接待新聞單位來訪,開展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分別負責震情監測預報、災情評估、搶險修復、物資供應、災民安置、通訊保障、安全保衛、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宣傳報導等方面的工作。
3.3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本地區抗震救災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在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部署,做好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的先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善後和災後重建等工作。
4 監測報告與預報預防
4.1 監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對地震活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全省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2 預防措施
省政府組織各方力量,督促預報區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1)省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以及地震前兆、巨觀異常核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部署地震災害預防工作。
(3)檢查預報區內的地震災害防禦能力,提出有重點地加強各類建(構)築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震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檢查、督導預報區內的生命線工程設施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築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5)各級各類應急與救援隊伍進入應急救援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赴地震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6)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和抗震救災資金準備情況。
(7)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依據震情的嚴重性、緊迫程度和危險區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織民眾避震疏散,要求學校臨時停課。
省軍區協調預報區的軍分區組織基幹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當地政府深入預報區,動員民眾避震疏散。
(8)適時向社會發布預報信息,回答社會公眾諮詢。
(9)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活動。
(10)加強社會輿情收集與分析,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4.3 宣傳、培訓與演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及中國小公共安全教學綱要,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內容,推動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設,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會同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開展軍地聯合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業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5 應急回響
5.1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5.1.1 先期處置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按照本級應急預案,先期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轄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立即發動當地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開展救援搶險等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報告災情和震情。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成立後,配合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1.2 應急回響啟動
(1)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應當迅速將震情和了解的災情報告省委、省政府、應急管理部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東部戰區司令部、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單位;根據初判指標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通過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介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2)根據省政府指示,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即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並報國務院。
(3)省有關部門、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對災區支援,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
5.1.3 災情收集與報送
(1)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迅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3)省地震局利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預評估,並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4)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報告國務院。
(5)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利用衛星導航定位、航空遙感、衛星遙感和地理信息等技術系統,獲取、製作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並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5.1.4 指揮協調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成立並派遣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趕赴災區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2)派遣省消防救援隊、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水上搜尋救援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提請、銜接解放軍及民兵、預備役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埋壓人員和被困民眾。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傷員緊急救治;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護;組織開展衛生防疫,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3)迅速組織各類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伍,修復毀壞的公路、鐵路、航空、航運、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4)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組織民眾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和救援行動,組織各類救援隊開展緊急救援活動。
(5)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住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組織轉移和安置災民;迅速啟用救災準備金和各類救災物資,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定警戒標誌,並採取緊急防控措施。
(7)依法採取緊急措施,維護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治安,保護重點目標和場所。
(8)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省內非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地區進行支援。
(9)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並視需要請求支援。
(10)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5.1.5 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省相關部門及工作組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立即按職責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各工作組牽頭單位負責協調本組高效有序開展工作,並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1)搜救人員。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江蘇海事局、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立即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搶救被壓埋人員。
(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省衛生健康委迅速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以及心理援助等相關工作;負責協調省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醫療衛生工作。
(3)人員安置。省應急廳組織制定和實施受災民眾的安置與救助方案,調撥救災物資,協助當地政府妥善轉移和安置災民,撫慰遇難人員家屬;動員組織社會團體、志願者隊伍及公眾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及物資。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指導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省教育廳指導受災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適時組織學校複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在按有關程式徵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後,省紅十字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呼籲國際紅十字會組織提供救災援助,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商務廳等部門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場所被損毀的建築工程開展安全評估、鑑定,對建(構)築物安全情況進行分類,並設定明顯標識。
(4)應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出動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儘快修復被損壞的通信設施,優先做好抗震救災指揮過程中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災區應急救援活動提供無線電通訊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等相關單位趕赴災區現場,為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運輸。省交通運輸廳、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修復被損毀的公路、鐵路、橋樑、港口、機場等設施。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為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和災民及時轉移提供保障。省公安廳在災區實行交通管制,開闢救災綠色通道,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
(6)能源保障。省發展改革委迅速組織省電力公司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救援用電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協調成品油應急供應,保障抗震救災需要。
(7)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道路、橋樑、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生命線基礎設施功能。
(8)災害監測。省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恢復地震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台網,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判定意見和強餘震防範建議。
省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隱患排查,指導開展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地質災害險情,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沿海海洋觀測,開展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評估,並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省水利廳嚴密監視和預防河湖堤防、水庫、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震損災害的發生,發現被損毀的水利設施,立即採取緊急搶修排險措施。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力量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的泄漏事件,及時撲滅火災;省應急廳、江蘇煤礦安監局等部門嚴密監視和預防礦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發生,發現被損毀的工礦設施,應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省人防辦、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加強對我省核電站、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嚴密監視和預防核事故的發生,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場外核應急工作。
(9)治安維護。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0)社會動員。省應急廳、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加強應急志願者隊伍管理;及時開通應急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組織、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
省民政廳、省紅十字會、省應急廳視情況組織開展為災區捐款捐物活動,做好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必要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省內非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11)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省外辦、省台辦、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等部門和單位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聯絡和妥善安置災區的外籍、港澳台人員;省外辦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省外辦、省委宣傳部、省台辦、南京海關、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蘇事宜,辦理和安排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採訪事宜。
(12)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公安廳、省廣電局等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13)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等工作。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6 應急結束
在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基本結束、災民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2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5.2.1 先期處置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抗震救災工作。迅速了解災情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開展抗震救災工作,並視情況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提出支援請求。
5.2.2 應急回響啟動
(1)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應當迅速將震情報告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初判指標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通過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介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2)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5.2.3 災情報送
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並通報當地同級軍事機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及時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地震局利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預評估。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報告國務院。
5.2.4 應急處置
震情監測。省地震局組織協調市、縣(市、區)相關地震工作部門趕赴地震現場,布設流動監測台網,密切監視震情,通報餘震信息,判斷震情發展趨勢。
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公安廳適時向社會通報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損失評估。省應急廳負責組織、協調省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5.2.5 應急結束
在抗震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3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應當迅速將震情報告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初判指標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Ⅳ級回響的建議;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省應急廳商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處置建議報省政府。
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地震應急回響,迅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做好信息發布等輿論引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省應急管理廳。
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派出現場應急工作組指導、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工作。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組給予指導。
6 恢復重建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江蘇省煤礦安監局、江蘇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商貿、農業、漁業等工程建築及供電、供水、燃氣等市政基礎設施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做好保險理賠工作,幫助災區恢復生產經營。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7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回響
7.1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回響
當某地出現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市、縣(市、區)地震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應急廳,組織專家分析謠傳、誤傳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省公安廳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等工作。
謠傳、誤傳發生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公安、地震等部門共同做好謠傳、誤傳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公安部門對造謠、傳謠等事件進行依法查處。
7.2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地震應急期間,省應急廳加強應急值守。省地震局部署地震監測、震情會商、地震應急準備、平息地震謠言等應急戒備工作。
7.3 鄰省或近海海域地震應急回響
與我省相鄰的省(市)或近海海域發生地震災害影響我省,建(構)築物遭受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省應急廳商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建議省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與物資
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儲備與供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省財政對達到Ⅰ級、Ⅱ級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2 救援隊伍
省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消防、核事故應急救援、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性、綜合性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燃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按職責成立搶險搶修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民眾自救互救技能培訓,在基層社區設定逃生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建立必要的生活物資儲備和應急保障設施。各地、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相關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8.3 指揮平台
省應急廳負責省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建立完善具備應急指揮輔助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功能的應急基礎資料庫和指揮技術系統;省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地震烈度速報和地震預警技術系統建設與維護,與省應急廳實現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
8.4 避難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避難場所運行方案,並組織演練。
已建成的避難場所,要明確責任主體,加強日常管理、維護,定期檢查物資、應急設施、設備等,確保正常使用。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地震應急救援過程中公用通信網通信保障工作。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全省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覆蓋到目標地區。
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協調建立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省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由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以及地震發生後可能產生嚴重後果或者影響的重點企業和重點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組成。各級各類預案應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與本預案相銜接、配套的部門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省應急廳備案。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9.3 監督檢查
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重點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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