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災區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政府並抄送有關部門;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江蘇省地震局要及時將震情、災情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建議。省政府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視情對災區進行慰問,指導應急工作,及時將震情和災情上報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我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省陸地發生6.0級以上(含6.0級)的地震,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一)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災區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災區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及時將震情、災情和應急工作情況報告省政府並抄送省有關部門。
(二)省政府的應急反應:
1.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特別管制措施。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災區進行搶險救災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必要時請求國務院給予援助。
3.向災區發出慰問電,省政府領導率隊趕赴災區慰問,指導應急工作。
4.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對災區進行以下緊急支援:
(l)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省軍區:指揮協調部隊、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災、搶救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省武警總隊:指揮所屬部隊投入抗震搶險工作。
(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迅速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或建立臨時救治點,搶救並組織運送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經貿部門:迅速組織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其他部門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無條件服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調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門:儘快組織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准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其他有關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確保救災和災區用電供應。
(6)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計畫、糧食部門: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的供應。
經貿部門:調運食品與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7)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9)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武警總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0)重要目標警衛。
武警總隊:增加兵力,加強對災區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廣播電台、電視台、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迅速滅火,防止火災的發生、擴大和蔓延。
(12)次生災害防禦。
水利、電力、經貿、煤炭、建設、信息產業、民航、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監測。
地震部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
(14)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5)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做好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16)宣傳報導。
新聞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審慎做好宣傳、報導工作。新聞稿件須經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門:接受、安排國內和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省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18)涉外事務。
外辦、外經貿、海關、旅遊、外宣等部門: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可以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上述人員來我省後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
外辦對申請來我省的外國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海關等予以配合;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專機經批准允許直接飛往災區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
處於災區的外國民間機構及其人員,由對口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我省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安置;外國來我省的旅遊者和港澳台旅遊者由旅遊接待部門負責安置。
抗震救災指揮部及辦公室的職責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協調災區地震應急的全面工作(詳見蘇政辦發〔2001〕20號)。省地震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為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並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一)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省政府領導同志
副指揮長:省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省軍區負責同志
省計委負責同志
省經貿委負責同志
省民政廳負責同志
省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 員: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二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信息產業廳、省水利廳、省外貿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廳、省外辦、省人防辦、省廣電局、省出版局、省藥監局、省旅遊局、省糧食局、省政府法制辦、省武警總隊、省科協、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南京海關、省民航局、南京鐵路分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
(二)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省區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2.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按照《江蘇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4.及時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政府匯報本省區地震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
5.必要時提出跨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6.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
(三)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省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的聯絡員。
辦公室設在江蘇省地震局並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監視組、災情信息組、條件保障組。
(四)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繫。
2.組織現場強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導,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布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臨震應急反應
省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宣布的預報區即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省轄市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指導、幫助預報區人民政府做好臨震應急反應。
其他事項
省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政府及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或修訂應急預案。省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政府的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
本預案適用於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後的應急階段。對沒有破壞而強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搶險救災外,應等同於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本預案自通知下達之日起實施。1997年制定的《江蘇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蘇政辦發〔1997〕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