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地震應急預案

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協調、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貴州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織金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本預案適用於織金縣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織金縣地震應急預案
  • 用途:織金縣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
  • 目的: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 用於地點:織金縣
1 總 則
l.1 編制目的
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l.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貴州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織金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l.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織金縣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 工作原則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織金縣行政區內,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縣委和縣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有關機構、人員應分別按各自職責、業務範圍和預案相應的規範、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做好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縣監察局應對抗震救災工作中各單位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監督。
地震應急依靠人民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地震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構成:
指 揮 長: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委宣傳部部長、縣政法委書記。
成 員: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公安局、發改局、財政局、織金電力公司、縣民政局、建設局、經貿局、縣政府應急辦、縣政府辦信息管理中心、國土資源局、公路管理段、交通局、移民局、水利局、煤炭局、監察局、氣象局、農業局、衛生局、廣電局、房產局、安監局、招商局、審計局、外事僑務辦、對台辦、勞動局、社保局、糧食局、統計局、環保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鄉鎮企業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織金分行、旅遊局、郵政局、供銷社、保險、自來水公司、織金石油公司、縣通訊報導中心、中國移動織金分公司、中國聯通織金分公司、中國電信織金分公司、紅十字會、科技局、地震台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職責:
1、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省政府確定的地震危險區以及地震短臨預測預報結論,制定和部署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震後救災與重建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
2、審定各有關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或地震應急實施方案,並進行督促、檢查和落實。
3、聽取和審定地震部門提出的地震預測預報意見及對策建議,根據地震發展趨勢,必要時,報經地區行署批准,通知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及駐織部隊,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4、組織召開全縣防震減災工作會議,布置全縣防震減災工作,檢查各有關部門和預報區鄉(鎮)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和地震應急工作的落實情況。
5、經地區行署、縣人民政府批准,安排部署民眾外宿避震的時間和範圍。
6、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2.2 應急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三個辦公室,即:震災預防辦公室、抗震救災辦公室、恢復重建辦公室,負責處理相關的日常事務。震災預防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由縣科技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抗震救災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恢復重建辦公室設在縣建設局,由縣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個辦公室按照政府職能分工,負責組織完成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分別做好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抗震設防管理、抗震救災物資和資金的籌集儲備,恢復重建規劃、計畫及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2.3 縣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專業工作組的職責和主要工作內容
轄區內發生破壞性地震後,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即轉為縣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縣科技局,指揮部由下列領導和成員單位組成:
(一)指揮長、副指揮長。
(二)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現場工作組。含以下專業工作組:搶險救援組、醫療衛生防疫組、應急資金管理組、通訊保障組、交通運輸組、震情監視組、治安保衛組、物資供應組、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災民轉移安置組、宣傳報導組、次生災害預防組、後勤生活保障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各專業工作組按本預案分工,負責實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2.3.1 縣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指揮長:縣政府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副縣長、縣委宣傳部部長、政法委書記。
職責及主要工作:
1、研究制定抗震救災計畫及對策措施;
2、動員、組織、協調、實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3、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震區政府抗震救災工作的落實情況;
4、負責保衛震區黨和國家機關、重點單位的財產、文物及其它重要設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安定民心,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2.3.2 縣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主 任: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震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及時向地委、行署及有關部門報告;負責與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縣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繫;
2.負責傳達、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及縣委、縣政府領導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3.負責協調救災物資、資金的籌集、安排、調運。
4.組織協調各專業工作組的工作,溝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聯繫和信息反饋;
5.傳達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指令;
6.組織抗震救災新聞宣傳報導及新聞發布會,經縣委、縣政府審核批准,適時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編寫、印發抗震救災簡報;
7.負責處理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3 搶險救援組
組 長: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政府辦副主任
成 員: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公安局等單位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調派部隊和民兵迅速趕赴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及時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國家重要財物、文物;
3、運送救災人員和急救物資;
4、配合有關部門工程搶險,幫助災區人民恢復生產、生活;
5、負責火災等次生災害的預防、撲救和飲用水的保障。
2.3.4醫療衛生防疫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成 員:縣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紅十字會、環保局、質監局、震區鄉(鎮)衛生院等部門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站;
2、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
3、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4、迅速調集、運送災區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2.3.5應急資金管理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審計局、紅十字會、中國人民銀行織金分行、縣監察局,震區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籌集和統一管理抗震救災資金;
2、經縣政府批准,及時下撥救災經費,指導監督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
3、及時做好信貸工作;
4、負責提出並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向地區行署和省政府申報救災經費及請求援助計畫。
5、按震情、災情和國家有關規定,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提供援助;
6、做好國內外及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資金的接收、登記、統計、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2.3.6 通訊保障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中國移動織金分公司、中國聯通織金分公司、織金郵政局、中國電信織金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及時組織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訊暢通;
2、布設臨時通訊網;
3、必要時,經批准後,調用其他部門的通信工具。
2.3.7交通運輸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縣交通局、運管所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儘快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樑、鐵路及有關設施,確保災區主要幹線道路暢通;
2、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傷員及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3、確保通往災區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2.3.8震情監視組
組 長:縣科技局局長
副組長:縣地震台台長
成 員:震區鄉(鎮)震情聯絡員
職責及主要工作: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預報強餘震;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防範對策;編寫震情簡報。
2.3.9 治安保衛組
組 長:縣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縣公安局局長
成 員:武警織金中隊中隊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震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火災預防、撲救;
3、負責災區國家機關、機要、金融、救災物資和監獄等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2.3.10 物資供應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縣發改局、經貿局、商務局、民政局、糧食局、供銷社等部門主要領導、震區鄉(鎮)副鄉(鎮)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組織、供應、調撥和管理以及外援物資的接收、分發和轉運工作。
2.3.11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縣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廣電局、中國電信織金分公司、中國移動織金分公司、中國聯通織金分公司、貴州電網織金電力公司、震區供水、供氣等部門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的重要水利、電力、交通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
2、消除基礎設施隱患,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2.3.12 災民轉移安置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成 員: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移民局、震區鄉(鎮)人民政府、震區民政股等部門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及時下撥救災資金,監督指導災區救災款的發放工作;
2、及時調整和發放救災物資,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撫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處理工作。
2.3.13宣傳報導組
組 長:縣委宣傳部部長
副組長:縣委辦副主任
成 員:縣公安局、台辦、縣新聞辦、縣政府辦信息科、廣播電視局、織金報社、外事僑務辦、縣旅遊局、縣經貿局、縣氣象局、震區鄉(鎮)分管宣傳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負責抗震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平息地震謠言;
2、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信息,回答國內外對有關震情、災情的詢問;
3、負責震情、災情的錄像、攝影等;
4、做好震區天氣預報工作並即時報導;
5、依據《外交部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高效、有序地處理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的所有涉外工作。
2.3.14 次生災害預防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成 員:縣公安局、安監局、交通局、水利局、國土局、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煤炭局、鄉鎮企業局、環保局、經貿局、貴州電網織金電力公司、中國石化織金分公司、中國電信織金分公司、中國移動織金分公司、中國聯通織金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危害。
2.3.15 後勤生活保障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成 員:縣財政局、震區鄉(鎮)副鄉(鎮)長、民政股、供銷社等部門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負責各級各部門到震區抗震救災人員的食宿及後勤相關問題的安排及落實;
2、確保餐飲、住宿部24小時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災人員的食宿及後勤相關問題能夠隨時妥善安排落實。
2.3.16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
組 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成 員:縣發改局、財政局、民政局、供電局、水利局、科技局、審計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統計局、農業局、房產局、衛生局、保險公司、地震台等部門主要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進行災區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調查,收集、匯總、速報災情;
2、進行地震現場考察,核實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
3、協調和配合地區地震台、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做好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及時向縣委、縣政府上報調查、考察情況和評估結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縣地震台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對地震巨觀異常進行觀測並及時上報;對全縣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檢測和存儲,並進行常規分析處理和震情跟蹤。
3.2 預警預防行動
當轄區發生可能與地震有關的各種宏微觀異常時,縣科技局、縣地震台迅速上報地區地震台並組織專家考察論證,同時提出相應的趨勢意見,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政府和地區地震台。
國務院或省政府、地區行署發布可能對我縣造成影響的地震預報後,我縣進入臨震應急期。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3.3預警支持系統
縣地震部門負責轄區內地震前兆信息、震情信息和災情信息的收集管理,提供公用資料庫管理系統及公用軟硬體平台。並在地區地震台監測預報中心的支持下,做好地震趨勢分析和地震速報工作。
3.4預警級別與發布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為3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地震中期預報)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對10日內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分為4級。Ⅳ級(藍色):4.7級至5.4級。Ⅲ級(黃色):5.5級至6.4級。Ⅱ級(橙色):6.5級至6.9級。Ⅰ級(紅色):7.0級及其以上地震。
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省內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地區行署、地區地震台和省地震局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1.1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和應急回響級別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縣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及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回響級別為Ⅰ級。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6.9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回響級別為Ⅱ級。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5—6.4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回響級別為Ⅲ級。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4.7—5.4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回響級別為Ⅳ級。
輕度地震災害,是指4.7級以下的地震。
4.1.2 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按國家和省、地區地震應急預案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我縣各級政府配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視情況,由中國地震局幫助實施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按省、地區地震應急預案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我縣各級政府配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縣委、行署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我縣各級人民政府配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在地委、行署的領導和支持下,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輕度地震災害,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貧困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回響級別。
確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的許可權:輕度、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Ⅲ級回響由地委、行署決定,Ⅱ級回響由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Ⅰ級回響國務院決定。
4.2 信期息報送和處理
4.2.1震情速報
織金縣及周邊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或織金縣主城區有強烈震感),縣地震台在震後3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測定(發震時間、震級、震中位置),40分鐘內報告縣委、縣政府、地區地震台。
4.2.2 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等。
震區各級政府分管地震工作領導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災情,按規定報縣科技局、縣地震台,縣科技局、縣地震台前方工作組到現場調查、收集、落實災情,報縣委、縣政府、地區地震台。
4.2.3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縣科技局和縣地震台;較大地震災害和特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民政、公安、安監、交通、水利、建設、教育、衛生、國土資源、通訊、電力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縣政府辦。
縣科技局、縣地震台、縣民政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大、較大地震信息後,在4小時內報送縣政府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現傷亡、失蹤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要迅速核實並上報政府辦,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
4.2.4 震情災情公告
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根據逐步掌握的情況,適時公告災情和震情。
4.3通信
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方式:開通地震應急通信網路,保證震情、災情信息和應急指揮命令暢通。通信部門迅速了解地震災區的通信狀況並派出人員進行維護和搶修。
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應急通信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保持災害現場與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絡。災區通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必要時,派出應急機動通信設備,確保災區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4.4指揮與協調
4.4.1 Ⅰ級回響
由地區行署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幫助實施國家地震應急;配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縣政府根據職責和規定,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在地區行署的領導下,主動開展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工作。先期處置工作按照地、縣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
4.4.2 Ⅱ級回響
由地區行署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地區地震台在行署領導下,組織、協調地級地震應急工作。縣政府配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在地區行署領導下,主動開展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工作。先期處置工作按照地、縣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
4.4.3 Ⅲ級回響
在地區行署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縣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地區地震台指導、協調地級地震應急工作。
(1)縣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縣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啟動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確定應急工作規模,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將情況報告地區行署並抄送地區地震台和民政局,同時通報縣武警中隊;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等工作。
(2)地區地震台指導、協調地級地震應急工作
地區地震台向行署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行署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縣科技局、縣地震台;組織地區地震台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赴災區;指導災區的地震現場工作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救援隊、工作組的地震應急工作;及時向地區行署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4.4.4 Ⅳ級回響
在地區行署和縣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縣科技局、縣地震台指導、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4.5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縣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調集有關部門專家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並及時向救援人員和民眾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後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由現場指揮部劃定責任區,部署救援任務;必要時向現場指揮部請求大型機械等救援設備支援;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的安排。
4.6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並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縣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7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啟動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的機關宣布。
5 後 期 處 置
5.1 善後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各地政府的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社會救助
縣民政部門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迅速做好震後保險理賠工作。
5.4震後恢復重建
堅持“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組織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及保險部門及時理賠。
5.5 調查和總結
由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回響工作,提出改進建議,並及時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預案系列的完備
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應急工作的關鍵,織金縣地震應急預案由縣政府批准發布。縣直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送縣政府應急辦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科技局備案。
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醫院、學校、監獄等單位和大型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其他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修訂,報縣政府應急辦、縣科技局備案。
縣政府應急辦、縣科技局、縣地震台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全縣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開展檢查和監督,有關情況及時報縣政府。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縣科技局、縣地震台負責。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設並完善通信網路,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並定期更新。各級通信部門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
6.3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重點地震監視防禦城市和重點地震監視防禦區的城市應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和家庭應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科技局、縣地震台儲備地震應急骨幹技術力量,同時,儲備必要的地震應急裝備,並建立全縣特別是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以備調用。
6.5 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各級科技、地震、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逐步實行把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演習: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6 監督檢查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政府應急辦、縣科技局、縣地震台會同有關部門,對《織金縣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縣科技局、縣地震台要進行應急戒備,組織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縣政府、縣政府應急辦。
7.2 輕度地震災害應急反應
織金縣內發生4.7級以下有感地震的應急反應(或織金縣主城區有強烈震感):
(1)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並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報縣委、縣政府、縣應急辦,抄送縣科技局、縣地震台和政府有關部門。
(2)縣科技局、縣地震台及時將震情、災情上報縣委、縣政府、縣應急辦,根據災情和震情趨勢向縣政府提出建議,並及時赴震區調查震情。
(3)縣政府領導視情況赴震區了解震情。
7.3礦山地震應急
當發生3.0級以上礦山地震時,縣科技局、縣地震台直報縣政府、政府應急辦和地區地震台,並形成《震情簡報》報縣政府、縣應急辦、發生地震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縣安監局、縣科技局、縣地震台收集震情和災情,開展應急工作。當發生礦山地震時,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了解震情災情並派出人員及時將情況報告縣政府、縣應急辦、縣科技局、縣安監局、縣地震台,並協助有關專業人員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對礦山實時監測,判定礦山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劃定隔離帶,必要時向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7.4 水庫誘發地震應急
當發生3.0級以上水庫誘發地震時,縣科技局、縣地震台直報縣政府、縣應急辦和地區地震台,並形成《震情簡報》報縣委、縣政府、縣政府應急辦、發生地震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縣水利局、縣科技局、縣地震台收集震情和災情,開展應急工作。當發生水庫誘發地震時,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了解災情並派出人員及時將情況報告縣政府、縣應急辦、縣科技局、縣水利局、縣地震台,並協助有關專業人員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對水庫實時監測,判定水庫誘發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必要時向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7.5 平息地震謠言
當縣城或人口稠密地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上報縣政府、縣應急辦和縣科技局,縣地震台協同地區地震台派出的專家調查謠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作好宣傳工作,縣政府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報地區行署,直至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當鄉鎮地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當地人民政府報縣政府、縣應急辦,縣科技局、縣地震台協助縣政府、縣應急辦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畢節地區行署並抄送畢節地震台。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滑坡、崩塌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3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科技局、縣地震台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制定,經地區地震台審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由縣科技局、縣地震台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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