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00-07-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24號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24號
【發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
(一)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含本數)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億元(含本數)以上的地震災害;
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市市區及近郊區發生Ms≥5.5級地震或在省內其他地區發生Ms≥6.0級地震所造成的災害,也可視為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
(二)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下的地震災害。
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市市區及近郊區發生5.5〉Ms≥4.5級地震或在省內其他地區發生6.0〉Ms≥5.0級地震所造成的災害,也可視為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
(一)發生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強有感地震事件;
(二)發生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地震謠傳事件。
(一)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二)組織部署省抗震救災專業隊伍實施搶救工作;
(三)掌握災區的指揮部門運作情況,領導、指揮、部署和協調應急工作;
(四)下達各類救災物資的調配供應計畫;
(五)必要時設立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省指揮部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災區現場抗震救災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工作;
(六)協調指揮部下設各工作組的工作。
(一)傳達落實省指揮部的命令和決策;
(二)處理省指揮部地震應急的日常工作;
(三)協調、督察各部門和地震災區政府的應急工作;
(四)收集、匯總和上報抗震救災的有關情況,並負責草擬災情簡報與對外發布工作;
(五)組織抗震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六)負責震情監測預報工作。
(一)震情監視組。
組成單位:省地震局。
職責:負責地震監測、巨觀異常調查、短臨預報跟蹤和震情會商工作,及時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
(二)災情信息組。
組成單位:省經貿委、省民政廳、新地震局、省建設廳、省廣電局。
職責:負責組織震害評估,確定地震烈度;及時收集、匯總災情以及搶險救災、恢復生產等情況並報指揮部辦公室。
(三)綜合聯絡組。
組成單位:省地震局、省政府辦公廳、省民政廳。
職責:負責與省政府領導、省直各有關部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災區政府和地震現場指揮部的聯絡工作;負責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接待國內及國外有關人員和接收、發展援助款、物等。
(四)條件保障組。
組成單位:省發展計畫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民航局、南昌鐵路局、省國內貿易行業辦、省郵電管理局、省糧食局、江西物資集團公司、省衛生廳、省人民保險公司、省人壽保險公司、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公安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氣象局。
職責:負責協調省級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的現場應急;確保地震現場應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訊、醫療救護、救援物資的調度和供應及安全治安保障。
(一)迅速執行上級領導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二)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三)負責地震災情的收集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地震異常現象的調查核實與上報工作。
(一)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迅速到位,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2.省長主持召開由省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參加的省人民政府緊急會議:
(1)聽取省地震局和有關單位的震情、災情匯報,確定應急反應規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工作,並立即向國務院報告,接受和貫徹國務院的指示;
(3)確定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4)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確定是否設立地震災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3.由指揮部總指揮簽發震情和災情訊息。
4.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請求調派部隊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5.調派省級工作組和救災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6.請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災區提供對口支援。
7.請求鄰省人民政府對災區提供支援。
8.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向災區發出慰問電。
(二)震災區各級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1.迅速了解震情、災情並立即上報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2.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研究部署應急工作。
3.組織現場搶救隊伍搶救人員,同時組織幹部、民眾進行自救互救。
4.組織醫治傷病員和開展災區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災民,努力保障災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條件。
6.組織力量維護社會治安,加強重要單位警戒,保護國家和社會資產。
7.組織有關部門確定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災區交通暢通。
8.儘快恢復當地政府系統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救援人員,接收和調配救災物資、資金,監督其使用情況。
10.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水災和毒物污染等次考災害。
11.指導省級專業救災隊伍儘快搶修受損的要害工程,如水、電、交通、通訊等生命線工程、公用設施等。
12.提出災區需要援助的項目建議。
13.提出震後應急期限及延長期和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14.協助做好震災現場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15.支持地震部門密切監視震情,收集各種災情信息,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一)震災地區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領導本轄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1.組織幹部、民眾進行抗震自救互救。
2.充分發揮當地政府系統的管理職能,維護社會安定。
3.支持地震部門嚴密監視震情,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謠傳和震後惶恐致災。
(二)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的應急行動:
1.立即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聽取震情、災情匯報,研究部署救災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2.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災區發出慰問電。
3.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對災區提供對口支援,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報告地震災情及救災情況。
5.派出由省地震局、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民保險公司和省人壽保險公司組成的抗震救災工作組,立即趕赴災區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一)省地震部門立即協同謠傳發生地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門查明謠傳起因、傳播範圍、影響程度、態勢動向,認真分析判斷震情趨勢,提出結論意見和平息對策,指導、協同當地政府做好有關平息工作。
(二)地震謠傳發生地各級政府和地震部門在發現謠傳事件苗頭後,要及時上報,並繼續跟蹤掌握態勢動向,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在上級政府和地震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做好謠傳平息工作。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捕捉各種短臨地震信息,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地震預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並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一)醫療救護。
由省衛生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編成。協助、參與和組織震災區醫療衛生部門迅速組建震區醫療所(隊),做好傷、殘、病員的登記、救治、轉移、護送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和污染源、傳染源的處理等衛生防疫工作,籌集和儲運急救藥品、器械,建議請求鄰省提供醫療救護緊急支援等。
(二)通信保障。
由省郵電管理局和郵政局及相關通信公司負責編成。保證震區與省人民政府的通信聯繫,及時溝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與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信息暢通。
(三)治安、交通管理。
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交通廳、武警江西省總隊負責編成。組織協調震區公安、武警力量維護震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震區勞改、勞教人員的管理。負責首腦機關、重要部門、國家重要建築設施和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通往震災區的交通幹線暢通無阻。
(四)搶修救援。
由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經貿委負責編成。調派部隊及民兵挖掘搶救被壓、被砸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機要檔案、文物等,配合有關部門搶修道路、橋樑、大型建(構)築物工程、大型水庫等,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水災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災害的發生。
(五)電力搶險。
由省電力公司負責編成。協助震災區電力部門進行搶修與恢復供電系統。遵循先簡易送電、後健全,先保重點供電、後擴大供電範圍的原則,保障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六)應急運輸。
由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軍區、南昌鐵路局、省民航局負責編成。保障抗震救災人員及各類救災物資、器材迅速運抵災區,保障災民及傷病員的疏散。
(七)機動消防。
由省公安廳負責編成。協助和指導災區消防部門做好震區的火災撲救和震後火災預防工作。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一)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地震應急預案的;
(二)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三)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不堅守崗位、臨震脫逃或玩忽職守的;
(四)貪污、挪用地震應急工作經費、物資的。
(一)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二)盜竊、哄搶國家、集團、個人財產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地震應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