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00-07-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24號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24號
【發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贛府發〔2000〕24號2000年7月1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當地實施地震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其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江西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江西地質構造複雜。由於受多次斷裂帶活動的影響,歷史上省內發生過多次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最大為1806年會昌6.0級地震;近些年來,贛南、贛北地震活動一直十分活躍,1982年2月龍南發生5.2級地震,1987年8月尋烏連續發生5.8、5.5、5.3級3次破壞性地震,1995年1月、4月分別在尋烏、瑞昌先後發生4.5、4.9級地震。同時,由於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淺、震感強烈、影響較大的特點,加上省外地震還多次強烈波及省內,因此,贛南部分地區多次被列為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需要注意加強監視的地區,南昌市被國務院列為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贛北部分地區被列為全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
第三條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原則,落實準備、緊急處置原則,分級、分部門負責並協調一致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
第二章 地震災害、應急事件的分類及管理責任
第四條江西省境內破壞性地震災害分為兩類:
(一)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含本數)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億元(含本數)以上的地震災害;
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市市區及近郊區發生Ms≥5.5級地震或在省內其他地區發生Ms≥6.0級地震所造成的災害,也可視為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
(二)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下的地震災害。
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市市區及近郊區發生5.5〉Ms≥4.5級地震或在省內其他地區發生6.0〉Ms≥5.0級地震所造成的災害,也可視為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
第五條兩種應急處置事件:
(一)發生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強有感地震事件;
(二)發生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地震謠傳事件。
第六條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地震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地震災區所在地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處理本行政區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七條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地震災區所在地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口支援,省防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跨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八條人口稠密地區強有感地震事件發生後,由省地震部門迅速提出震情趨勢判斷意見並向省政府報告,向有關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協同宣傳、新聞部門做好宣傳工作,安定人心、穩定社會,嚴防“強有感地震後惶恐致災”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地震謠傳事件發生後,由省地震局協助謠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迅速查明起因,立即採取對策,做好平息謠傳、安定社會的工作。
第三章 應急機構
第十條省內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後,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江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領導災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二)組織部署省抗震救災專業隊伍實施搶救工作;
(三)掌握災區的指揮部門運作情況,領導、指揮、部署和協調應急工作;
(四)下達各類救災物資的調配供應計畫;
(五)必要時設立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省指揮部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災區現場抗震救災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工作;
(六)協調指揮部下設各工作組的工作。
第十一條省地震局是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傳達落實省指揮部的命令和決策;
(二)處理省指揮部地震應急的日常工作;
(三)協調、督察各部門和地震災區政府的應急工作;
(四)收集、匯總和上報抗震救災的有關情況,並負責草擬災情簡報與對外發布工作;
(五)組織抗震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六)負責震情監測預報工作。
第十二條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震情監視、災情信息、綜合聯絡和條件保障組。各組的組成及職責如下:
(一)震情監視組。
組成單位:省地震局。
職責:負責地震監測、巨觀異常調查、短臨預報跟蹤和震情會商工作,及時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
(二)災情信息組。
組成單位:省經貿委、省民政廳、新地震局、省建設廳、省廣電局。
職責:負責組織震害評估,確定地震烈度;及時收集、匯總災情以及搶險救災、恢復生產等情況並報指揮部辦公室。
(三)綜合聯絡組。
組成單位:省地震局、省政府辦公廳、省民政廳。
職責:負責與省政府領導、省直各有關部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災區政府和地震現場指揮部的聯絡工作;負責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接待國內及國外有關人員和接收、發展援助款、物等。
(四)條件保障組。
組成單位:省發展計畫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民航局、南昌鐵路局、省國內貿易行業辦、省郵電管理局、省糧食局、江西物資集團公司、省衛生廳、省人民保險公司、省人壽保險公司、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公安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氣象局。
職責:負責協調省級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的現場應急;確保地震現場應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訊、醫療救護、救援物資的調度和供應及安全治安保障。
第十三條地震災區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是:
(一)迅速執行上級領導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二)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三)負責地震災情的收集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地震異常現象的調查核實與上報工作。
第四章 應急行動
第十四條省內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時的應急行動。
(一)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迅速到位,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2.省長主持召開由省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參加的省人民政府緊急會議:
(1)聽取省地震局和有關單位的震情、災情匯報,確定應急反應規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工作,並立即向國務院報告,接受和貫徹國務院的指示;
(3)確定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4)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確定是否設立地震災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3.由指揮部總指揮簽發震情和災情訊息。
4.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請求調派部隊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5.調派省級工作組和救災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6.請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災區提供對口支援。
7.請求鄰省人民政府對災區提供支援。
8.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向災區發出慰問電。
(二)震災區各級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1.迅速了解震情、災情並立即上報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2.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研究部署應急工作。
3.組織現場搶救隊伍搶救人員,同時組織幹部、民眾進行自救互救。
4.組織醫治傷病員和開展災區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災民,努力保障災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條件。
6.組織力量維護社會治安,加強重要單位警戒,保護國家和社會資產。
7.組織有關部門確定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災區交通暢通。
8.儘快恢復當地政府系統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救援人員,接收和調配救災物資、資金,監督其使用情況。
10.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水災和毒物污染等次考災害。
11.指導省級專業救災隊伍儘快搶修受損的要害工程,如水、電、交通、通訊等生命線工程、公用設施等。
12.提出災區需要援助的項目建議。
13.提出震後應急期限及延長期和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14.協助做好震災現場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15.支持地震部門密切監視震情,收集各種災情信息,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第十五條省內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時的應急行動:
(一)震災地區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領導本轄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1.組織幹部、民眾進行抗震自救互救。
2.充分發揮當地政府系統的管理職能,維護社會安定。
3.支持地震部門嚴密監視震情,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謠傳和震後惶恐致災。
(二)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的應急行動:
1.立即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聽取震情、災情匯報,研究部署救災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2.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災區發出慰問電。
3.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對災區提供對口支援,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報告地震災情及救災情況。
5.派出由省地震局、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民保險公司和省人壽保險公司組成的抗震救災工作組,立即趕赴災區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人口稠密地區的強有感地震或外地地震強有感波及事件發生後,省和地區行署、省轄市地震部門要迅速做好地震跟蹤監視工作,及時提出震情分析意見,並在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儘快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秩序。
第十七條人口稠密地區的地震謠傳事件發生後,有關政府和部門要立即開展平息工作。
(一)省地震部門立即協同謠傳發生地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門查明謠傳起因、傳播範圍、影響程度、態勢動向,認真分析判斷震情趨勢,提出結論意見和平息對策,指導、協同當地政府做好有關平息工作。
(二)地震謠傳發生地各級政府和地震部門在發現謠傳事件苗頭後,要及時上報,並繼續跟蹤掌握態勢動向,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在上級政府和地震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做好謠傳平息工作。
第五章 臨震應急
第十八條地震預報由省地震局提出並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或泄漏地震預報意見。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正式發布破壞性地震短臨預報意見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地區行署和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迅速進入臨震應急狀態。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捕捉各種短臨地震信息,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地震預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並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六章 省級直屬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編成
第二十條省級直屬抗震救災專業隊伍是省直有關部門為震災應急而組建的,是抗震救災的骨幹力量,對災區的各項救災工作發揮重要的技術指導作用。
(一)醫療救護。
由省衛生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編成。協助、參與和組織震災區醫療衛生部門迅速組建震區醫療所(隊),做好傷、殘、病員的登記、救治、轉移、護送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和污染源、傳染源的處理等衛生防疫工作,籌集和儲運急救藥品、器械,建議請求鄰省提供醫療救護緊急支援等。
(二)通信保障。
由省郵電管理局和郵政局及相關通信公司負責編成。保證震區與省人民政府的通信聯繫,及時溝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與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信息暢通。
(三)治安、交通管理。
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交通廳、武警江西省總隊負責編成。組織協調震區公安、武警力量維護震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震區勞改、勞教人員的管理。負責首腦機關、重要部門、國家重要建築設施和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通往震災區的交通幹線暢通無阻。
(四)搶修救援。
由省軍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經貿委負責編成。調派部隊及民兵挖掘搶救被壓、被砸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機要檔案、文物等,配合有關部門搶修道路、橋樑、大型建(構)築物工程、大型水庫等,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水災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災害的發生。
(五)電力搶險。
由省電力公司負責編成。協助震災區電力部門進行搶修與恢復供電系統。遵循先簡易送電、後健全,先保重點供電、後擴大供電範圍的原則,保障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六)應急運輸。
由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軍區、南昌鐵路局、省民航局負責編成。保障抗震救災人員及各類救災物資、器材迅速運抵災區,保障災民及傷病員的疏散。
(七)機動消防。
由省公安廳負責編成。協助和指導災區消防部門做好震區的火災撲救和震後火災預防工作。
第七章 應急行動中的涉外事務
第二十一條省內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後,除軍事禁區及其它確定的特殊禁區外,一般地區可允許外國專家、救災人員和新聞記者赴現場考察、救災、採訪。上述人員的入境手續,海關、公安、檢疫、外事等部門應從速辦理。
第二十二條省直有關部門和震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地震災區外籍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
第八章 應急準備及保障計畫
第二十三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並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省直各抗震救災專業隊伍的組成單位,根據本部門的應急工作任務擬定計畫,安排好救災物資,定期檢查,以確保地震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省直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好本部門應急工作人員的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演習。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地震應急預案的;
(二)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三)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不堅守崗位、臨震脫逃或玩忽職守的;
(四)貪污、挪用地震應急工作經費、物資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二)盜竊、哄搶國家、集團、個人財產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地震應急工作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預案適用於全省範圍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對發生在鄰省交界處且震中位於鄰省的地震,視災情的大小作特殊處理。
第三十條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因故卸任的,由接任領導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並由其單位將接任者姓名和聯絡方式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省直有關部門和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背景的地區行署、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好本部門、本地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預案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14日省政府印發的《江西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即贛府發〔1996〕3號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