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總則,組織指揮體系,預警預防與信息管理,預警回響,應急回響,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附則,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發生在我省範圍內的乾旱災害、洪澇災害、颱風、風雹、雷電、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後,市、縣(區)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省政府決定或工作實際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組織指揮體系

2.1江西省減災委員會
2.1.1江西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省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配合國家減災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省減災委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省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的具體指導下組織開展工作。
省減災委主任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秘書長由省民政廳廳長擔任。委員包括省政府協助聯繫工作的副秘書長,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氣象局、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地震局、省林業廳、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西保監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信委、省外僑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商務廳、省統計局、省交通運輸廳、南昌鐵路局、省教育廳、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軍區司令部、省公安廳、省通信管理局、省社聯、省科協、省紅十字會、省人防辦、省武警總隊、武警水電第二總隊等單位有關負責人。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江西省減災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各自職責做好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1.2省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減災辦)設在省民政廳,具體承擔省減災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向省減災委領導報送減災救災信息,提出減災救災工作建議,與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減災委聯繫溝通,協調開展減災救災工作等。省減災辦主任由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2.1.3省減災委設立專家組,對我省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我省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2.1.4當發生較大、一般級別自然災害時,省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市、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較大、一般級別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2.1.5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
2.2.1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災情時,根據省政府或省應急委的決定,成立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組織指揮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減災委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減災委副主任擔任,秘書長由省減災委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省減災委全體委員,並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省委宣傳部、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糧食局、省供銷社、民航江西監管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負責人。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主任由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2.2.2省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情況設立若干應急工作組:
(1)災情收集評估組。
組長單位:省民政廳、負責牽頭處置災害的部門。
成員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統計局。
主要任務:災害發生後,迅速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並及時報告省政府、省減災委。
(2)搶險轉移安置組。
組長單位:省民政廳、省軍區司令部。
成員單位:省公安廳、省武警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武警水電第二總隊。
主要任務:按照統一部署和有關規定程式,迅速調集解放軍、武警官兵、公安幹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其他應急救援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困民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調配救助物品,保障災民基本生活,做好災民安置工作。
(3)後勤保障組。
組長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成員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糧食局、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供銷社、武警水電第二總隊、南昌鐵路局、民航江西監管局、省電力公司、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主要任務:及時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及時調運糧食、食品、救災種子、農藥、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民眾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在屬地電力運行管理部門牽頭指揮下,災區所在電網企業應組織力量搶修受損電網設備設施,儘快恢復受影響區域供電;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空港等交通設施;保證救災通信暢通,優先保證重要用戶、重點用戶的通信。
(4)安全保衛組。
組長單位:省公安廳。
成員單位:省武警總隊。
主要任務:及時組織調集警力馳援災區,指導和協同災區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醫療防疫組。
組長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成員單位:省紅十字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主要任務: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復重建組。
組長單位: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南昌鐵路局、省電力公司。
主要任務: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案,指導制定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協助災民及時搬入新居。
(7)救災捐贈組。
組長單位:省民政廳。
成員單位:省財政廳、省紅十字會。
主要任務:會同宣傳報導組,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災情,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國內外對我省捐贈款物。
(8)宣傳報導組。
組長單位:省委宣傳部、負責牽頭處置災害的部門。
成員單位:省民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主要任務: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減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

預警預防與信息管理

3.1 災害監測與報告
3.1.1各級氣象、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地震、林業等部門是自然災害監測預警的主要職能部門,應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預報預警機制建設,確保災害監測與報告及時、準確、暢通。
3.1.2各自然災害監測主要職能部門應結合監測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科學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員提出災情預警。
3.1.3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省減災辦及災害可能發生地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
省減災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委報告災情預警信息。有關市、縣(區)和省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3.2預警預防和信息傳遞
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的報告方式、內容、途徑和監督制度,應根據災害類別不同,按省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水旱災害見《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地震災害見《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地質災害見《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森林火災見《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氣象及次生、衍生災害見《江西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林業生物災害見《江西省處置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3.3 災情信息管理
自然災害發生後,相應災情監測責任單位在向政府報告災情的同時,應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由民政部門負責災情信息的上報與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口上報。
3.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3.3.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在災害發生後的2小時內,及時向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級政府、設區的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省民政廳接報後立即報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2)災情續報。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省、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民政廳上報,省民政廳每天12時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在接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市、縣兩級數據)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
對於乾旱災害,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3.3.3 災情分析、評估和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減災委辦公室協調農業、水利、林業、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測繪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氣象、測繪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3.4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主要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回響

4.1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4.2回響程式
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回響。
對可能出現影響多個設區的市的自然災害,省減災辦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結合有關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決定啟動省級救災預警回響。
4.3回響措施
省級預警回響啟動後,省減災辦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省減災委領導、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回響啟動情況;向可能受影響的市、縣(區)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省級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級預警回響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4.4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省減災辦決定預警回響終止。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省設定4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分別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和Ⅳ級回響。
5.1Ⅰ級回響
5.1.1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
(2)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0%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5%以上。
5.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第一時間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經省減災委副主任審定後,由省減災委主任批准啟動Ⅰ級回響。
5.1.3回響措施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減災委主任(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組織協調省級層面對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1)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組織成員召開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議,分析評估災情,研究制定各項應急救助措施。
(2)省減災辦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及時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率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深入一線慰問災民。
(4)省應急指揮部各有關工作組立即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災情收集評估組迅速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搶險轉移安置組迅速深入災區搶救被困民眾及其財產,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醫療防疫組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安全保衛組指導和協同災區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5)後勤保障組及時做好有關應急資金、物資等的下撥與發運工作。省民政廳迅速商省財政廳及時下撥省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及時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下撥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
(6)救災捐贈組及時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積極呼籲省外提供援助。
(7)恢復重建組及時對受災民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申報、立項,爭取災後重建儘快實施。
(8)宣傳報導組按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
5.2Ⅱ級回響
5.2.1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5.2.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第一時間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經省減災委秘書長審定後,由省減災委副主任批准啟動Ⅱ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回響措施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組織協調省級層面對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1)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組織成員召開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議,分析評估災情,研究制定各項應急救助措施。
(2)省減災辦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及時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秘書長率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深入一線慰問災民。
(4)災情收集評估組迅速開展查災核災;搶險轉移安置組迅速搶救被困民眾,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醫療防疫組迅速搶救傷員,並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安全保衛組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5)後勤保障組及時做好有關應急資金、物資等的下撥與發運工作。省民政廳迅速商省財政廳及時下撥省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及時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下撥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
(6)救災捐贈組及時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恢復重建組及時對受災民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應急排查、災害評估、資金申報、工程立項、科學選址、規劃設計等,科學有序地快速運行,爭取災後重建儘快科學實施。
(8)宣傳報導組按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
5.3Ⅲ級回響
5.3.1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較為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3.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第一時間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經省減災辦主任審定後,由省減災委秘書長批准啟動Ⅲ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副主任報告。
5.3.3回響措施
省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省級層面對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1)省減災辦及時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減災辦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省減災辦協調有關部門,派出由廳級領導帶隊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督促指導工作。
(3)根據省領導的指示,省減災委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研究災情,制定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各項措施;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工作。
(4)根據災區實際需求,及時調撥救災物資發運災區。省民政廳迅速商省財政廳下撥應急救災資金,支持地方安排災民基本生活。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名義向民政部、財政部報送安排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
(5)督促有關市、縣(區)政府做好各項災民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實落實好救災應急救助措施。
(6)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省內救災捐贈活動。
5.4Ⅳ級回響
5.4.1啟動條件
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在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一個設區的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5.4.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第一時間向省減災辦主任提出啟動Ⅳ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減災辦主任批准啟動Ⅳ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秘書長報告。
5.4.3回響措施
省減災辦組織協調省級層面對受災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1)省減災辦及時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省減災辦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組織由廳級或處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督促指導工作。
(3)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研究落實支持災區救災應急措施。
(4)根據災區實際需求,調撥救災物資發運災區。省民政廳商省財政廳下撥應急救災資金。視情向民政部、財政部報送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的請示。
(5)督促有關市、縣(區)政府做好各項災民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實落實好救災應急救助措施。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蘇區、羅霄山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市、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災情達到預案啟動標準的80%,可酌情啟動相應等級的省級救災應急回響。
5.6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辦提出建議,由批准啟動回響的相應負責人決定終止回響。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省減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省民政廳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級民政部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飲水、衣被等方面困難且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於10月15日前報市級民政部門。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報省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賬》,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6.2.2省民政廳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及時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報送安排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款的請示。
6.2.3根據各市、縣(區)政府向省政府或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擬訂資金補助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省民政廳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6.2.5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建立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台帳,逐級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省民政廳根據市、縣(區)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小組,依據縣級民政部門上報的台賬,採取隨機抽樣、重災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
6.3.2省民政廳根據各市、縣(區)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各地倒損民房恢復重建。
6.3.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施工技術支持和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應採取全面普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設區的市財政、民政部門。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適時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對重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5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民房進行查勘、定損,並根據保險契約進行理賠。
6.3.6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規定,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市、縣(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市、縣(區)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市、縣(區)應分別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確保查災核災、災民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2省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及我省救災工作需要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預算。
7.1.3市、縣(區)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
7.1.4省、市、縣(區)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2物資保障
7.2.1省、市、縣(區)政府要統籌布局救災物資儲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在人員、資金、物資、裝備、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項目審批和投資安排,加強救災物資價格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救災物資採購資金和儲備管理經費的年度預算安排;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項目用地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
7.2.2綜合考慮區域災害特點、自然地理條件、人口分布、生產力布局、交通運輸實際等,遵循就近存儲、調運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則,科學評估,統一規劃,採取新建、改擴建和代儲等方式,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
進一步擴大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規模,升級裝卸、搬運工作技術裝備,適應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
市、縣(區)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物資儲備等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災民生活救助物資儲備點。
7.2.3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7.2.4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供貨機制,與救災物資生產廠家以及商場、超市等救災物資供應商簽訂供貨協定,確保發生自然災害時能夠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救災物資供應商應當確保救災物資質量,不得提供假冒偽劣商品。
7.2.5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階段,儲備的救災物資難以滿足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時,由民政部門報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對救災物資先行組織緊急採購,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程式。
7.2.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災害發生時,除請求調撥上級救災物資外,上級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並在調用後給予補充或給予經費補助。
7.2.7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憑省減災辦出具的證明,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開闢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運往災害現場。經省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批准執行運送救災物資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7.2.8 落實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我省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系統。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省、市、縣三級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災害發生地減災委員會成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採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
7.3.3加強省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市、縣(區)加強救災信息網路建設,形成省、市、縣三級救災通信網路,確保省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4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採集、報告、統計工作。
7.3.5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3.6測繪地理信息部門應依法提供測繪應急保障,充分利用地理信息應急監測車等各種設施,為應對自然災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地理信息服務平台等測繪成果,根據需要開展遙感監測、地圖製作等技術服務。
7.4救災裝備保障
7.4.1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確保各級減災委辦公室、民政部門及相關單位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7.4.2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配備救災應急專用車輛、海事衛星電話等應急交通和通信裝備。
7.4.3救災應急期間,省減災委和省應急指揮部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民政等涉災部門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省、市、縣三級民政部門應有專職的災害管理人員。鄉(鎮)應明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的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5.2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市、縣(區)政府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積極組建、培訓非專業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
7.5.3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計生、安監、農業、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測繪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4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建立救災物資社會動員機制,對救災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長期儲備的食品等生活物資,建立與廠商的應急供應合作關係,建立完善廠家名錄,建立應急物資調撥與運輸聯動機制。
7.6.3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機制,完善救災捐贈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7.6.4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探索巨災保險機制,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7.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7.1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隱患和減災需要,通過確認、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將轄區防空地下室、學校、體育場、公園綠地和廣場等場所,按建設標準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7.7.2避難場所應註明進出路口、方位等明顯標誌,配備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設備,並確保其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的良好狀態,平時應進行相應的避難演練。
7.8救災科技保障
7.8.1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套用。
7.8.2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計生、安監、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按照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結合本省實際編制我省自然災害風險圖,制定相應技術和管理標準。
7.8.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9宣傳和培訓
7.9.1各級政府及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加強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7.9.2各類學校、企事業單位要定期組織避災、自救和互救知識教育。同時,要開展減災、救災進社區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7.9.3省每年有規劃地組織1-2次市縣兩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各設區的市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鄉兩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3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預案演練
省減災辦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
建立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在自然災害救助或應急演練結束後,總結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每兩年全面評估一次。
8.5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省民政廳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省政府審批。
各市、縣(區)政府參照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設區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省減災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