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全縣突發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行為,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地處置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災區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主管機關:固始縣人民政府
- 區域:固始縣
- 時間:2013年5月18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固始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18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全縣突發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行為,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地處置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災區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信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編制。
1.3適用範圍
凡在我縣範圍內發生的自然災害,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暴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達到本預案回響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的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屬地管理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
縣減災委為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縣減災委主任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縣減災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產救災辦公室主任擔任。
縣減災委成員單位為:縣委宣傳部、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管執法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商務局、衛生局、審計局、地稅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統計局、糧食局、氣象局、安全監管局、地震局、物價辦、縣電業局、紅十字會、公安消防大隊。
2.2縣減災委職責
(1)負責研究制定全縣減災救災工作的政策和規劃。
(2)組織、領導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活動和全縣的減災活動。
(3)負責發布自然災害信息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信息。
(4)審議批准縣減災委辦公室提請的重要事項。
(5)向縣政府及市、省有關部門報告救災工作情況。
2.3縣減災委辦公室職責
(1)負責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減災救災支持措施。
(2)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和減災宣傳工作。
(3)完成縣減災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4縣減災委成員單位
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在縣減災委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工作任務,加強對災害發生地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縣減災委辦公室要建立應急通信聯絡機制,確保成員單位之間聯絡通暢。建立縣級涉災部門間災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災情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災情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全縣災情信息網路,確保災情信息及時、準確傳遞。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縣內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3.2人力資源保障
縣減災委辦公室要加強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建立覆蓋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能力和應急救助工作水平。
縣民政局要建立健全與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3資金與物資保障
縣政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令第577號等規定,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受災民眾生活救助需要。
縣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制定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加大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力度,分級、分類管理救災儲備物資,與市級儲備庫形成相互支持、相互補充的救災物資儲備網路。
縣民政局、縣紅十字會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合理確定儲備物資品種和規模,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縣糧食局要建立糧油儲備和糧食應急保障網路體系。要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機制。建立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和救災物資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3.4科技保障
縣減災委辦公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氣象等方面的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
支持和鼓勵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加快縣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5宣傳和培訓
積極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和推進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全縣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常識,組織“國家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紅十字會開展全民性的紅十字救護培訓工作。
4.信息管理
4.1預警信息
縣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縣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縣科技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縣林業局的森林火災信息和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縣農業局的農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要及時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作出災情預警,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街道)通報。
4.2災情管理
縣民政局、鄉鎮民政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街道)民政所要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救災辦報告;縣救災辦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縣政府、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鄉鎮民政所要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報縣救災辦,縣救災辦要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向縣政府、省民政廳和國家民政部報告。
本預案啟動後至災情穩定前,縣民政局、鄉鎮(街道)民政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民政所每日上午9時前向縣救災辦報告災情,縣救災辦每日上午10點前向省民政廳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後,縣救災辦要在5日核心定災情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
對乾旱災害,各鄉鎮(街道)要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災情初報,縣救災辦匯總後上報省民政廳;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5.預警回響
5.1啟動條件
氣象、水利、地震等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啟動程式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回響。
5.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回響啟動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縣減災委領導報告、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傳送並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工作,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縣救災物資儲備庫隨時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工作。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指導開展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預警回響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5.4預警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縣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回響終止。
6.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減災委設定三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Ⅰ級回響由縣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回響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Ⅲ級回響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生產救災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
6.1Ⅰ級回響
6.1.1 啟動條件
(1)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10人以上;
需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
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0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回響的建議,由縣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回響狀態。
6.1.3 回響措施
由縣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由縣減災委領導主持召開會商會,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必要時請受災鄉鎮政府(街道)參加,對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由縣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慰問受災民眾。
(3)縣減災委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受災鄉鎮政府(街道)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視情況以縣政府名義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視情況向省民政廳申請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航運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縣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
(6)縣發展改革委、農業局、商務局、糧食局、物價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做好應急通信的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縣衛生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縣民政局視情況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紅十字會、縣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災民救助、傷員救治等工作。
(8)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6.2Ⅱ級回響
6.2.1 啟動條件
(1)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
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7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回響的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決定進入Ⅱ級回響狀態,並向縣減災委主任報告。
6.2.3 回響措施
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主持召開會商會,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必要時請受災鄉鎮(街道)政府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縣減災委副主任帶隊、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救災工作組赴災區鄉鎮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受災鄉鎮政府(街道辦)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視情況以縣政府名義向省財政廳、民政廳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視情況向省民政廳申請生活救助應急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航運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工作。
(5)縣民政局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紅十字會、縣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必要時,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決定終止Ⅱ級回響,並向縣減災委主任報告。
6.3Ⅲ級回響
6.3.1 啟動條件
(1)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
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5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回響的建議;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生產救災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Ⅲ級回響狀態,並向縣減災委主任報告。
6.3.3 應急措施
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生產救災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縣民政局領導帶隊、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指導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受災鄉鎮政府(街道辦)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視情況以縣政府名義向省財政廳、民政廳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視情況向省民政廳申請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縣衛生局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工作。
(5)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鄉鎮(街道)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6)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生產救災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Ⅲ級回響,並報告縣減災委主任。
6.4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縣減災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協調機構)或民政救災部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要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5其他情況
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鄉鎮等特殊情況,啟動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7.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過渡性生活救助
啟動本預案Ⅲ級以上應急回響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救災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縣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縣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縣救災辦於每年9月上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
受災鄉鎮(街道)要在每年10月初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並報縣救災辦備案。
根據各鄉鎮(街道)上報的冬春期間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以縣政府名義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廳、財政廳提出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申請。
根據各鄉鎮(街道)災情情況,縣民政局、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解決受災民眾冬春期間的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親鄰幫助、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防災抗災等因素,避開災害隱患區域。
7.3.1 縣民政局根據鄉鎮(街道)民政所上報的倒損住房核定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核查,並以縣財政局、民政局的名義向省財政廳、民政廳提出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
7.3.2 縣民政局按照各鄉鎮(街道)核定的倒房重建數字,按照縣政府確定的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商縣財政局審核後下撥至各鄉鎮(街道)。
7.3.3 各鄉鎮(街道)民政所要定期上報倒房重建進度情況,縣民政局要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進行檢查和績效評估。
7.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和選址工作,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附則
8.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由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縣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演練
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4預案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縣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並報縣政府審批。
8.5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民政局制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6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