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

定安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民眾因災造成的損失,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海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統計制度》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境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本預案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一)定安縣減災委員會
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為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減災委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民政局局長、縣政府辦1名副主任擔任,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減災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各鎮、國營農場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縣政府統一組織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在災害救助應急工作中的職責
縣政府辦:負責協調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收集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縣領導匯報,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協調、溝通、聯絡減災委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災情會商,發布災情信息。
縣發改委:負責將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重大抗災救災項目;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導災後恢復農業生產。
縣國土局: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和監督管理。
縣衛生局:負責搶救傷病員,開展疫情和環境衛生監測,對災區可能出現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進行預警,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控制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保證飲水和食品、藥品衛生安全,做好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縣教育局:負責組織轉移受災學校師生員工;做好災後學校復學等的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工作;組織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做好受災地區學生安撫教育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抗災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協調落實以工代賑資金。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破壞、哄搶救災物資、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災區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救災指揮和搶險救災車輛以及救災物資的運輸暢通,及時組織警力、設備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做好危險地區民眾的安全撤離和轉移。
縣民政局:負責承擔縣減災委的日常工作;核定、報告全縣災情;指導各鎮、國營農場做好轉移安置、慰問災民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撫慰工作;督促指導受災鎮、農場做好受災困難民眾吃、穿、住、醫等生活救助;申請、分配、管理救災款物;指導做好災後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儲備縣級救災物資;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
縣住建局:協助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以及幫助、指導災後房屋的鑑定、修復、重建工作。
縣環城委:負責對城區因災被毀壞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搶修和排險,儘快恢復城區基礎設施功能。負責災區環境污染的監測和處置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運輸和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
縣水務局:負責掌握和發布風情、汛情、旱情,組織、協調、指導全縣防風、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主要河流、水庫實施調度,負責災後水利設施、供排水設施的修復。
縣地震局:負責地震監視、監測和震情分析會商及震災損失評估,協助搶險救災。
縣林業局: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治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建立健全重大災害發生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負責組織協調商業企業恢復災區的應急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必要時動用相關儲備商品穩定災區市場。
縣糧食局:負責落實應急糧源,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糧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文體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協調做好新聞報導工作。
縣統計局:負責指導災害信息匯總、整理及統計分析工作。
團縣委:負責培育、發展志願者隊伍,指導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志願服務活動。
縣紅十字會:負責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抗災救災社會募捐活動,參與組織民眾、志願者參加災害現場救護;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災情,爭取援助。
縣人武部:根據縣減災委要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必要時協助運送和發放救災物資。
定安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提供氣象災害鑑定評估和有關資料分析,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定安供電局:負責幫助災區搶修和恢復供電設施,保證災區電力供應。
定安電信局:負責指導全縣公共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應急通信保障。災害發生後,及時組織和協調電信企業檢修和排除通信網路故障,維修通信設施。根據抗災救災需要調度相關電信企業的網路資源、應急通信器材,做好應急通信保障,確保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以及災情信息的優先傳遞。
三、應急準備
(一)資金準備
1、財政部門應根據經濟發展計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安排本級財政年度救災資金預算,並視災情輕重及時調整。安排救災物資儲備建設經費、救災人員隊伍建設經費、救災裝備經費、防災減災活動經費,保障救災工作高效運行。
2、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救災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保證快速撥付和及時兌現。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應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確保困難災民生活得以保障。
5、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減災宣傳活動、預案演練和網路通訊經費,城鄉避難、疏散場所建設費和維護費。
6、救災應急資金可以通過財政補助、部門支持、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二)物資準備
1、逐步建立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鎮級救災物資儲備點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儲備庫(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主要包括救災帳篷、衣被等。
2、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和調撥制度,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定。
3、衛生部門負責儲備、採購救災所需的藥品、疫苗和醫療器械等。
4、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及救災所需物資。
(三)通信和信息準備
1、各鎮政府、國營農場要加強鎮(農場)、村(居)委會災情信息管理隊伍和網路建設,確保災情及時準確報送。
2、縣減災委建立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災情會商核定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及時互通自然災害信息。
(四)救災裝備準備
1、縣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鎮政府、國營農場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通訊、辦公設備等裝備。
3、鎮、農場、村(居)委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五)人力資源準備
1、加強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鎮、國營農場、村(居)委會災害信息員隊伍體系。鎮、國營農場、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加強減災救災業務培訓,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駐軍部隊、武警、消防和公安、衛生等部門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
3、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社會動員準備
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七)宣傳培訓
1、開展城鄉社區減災活動,宣傳自然災害知識、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2、組織開展基層災害管理人員、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四、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一)災害預警預報
1、縣氣象局、縣水務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工科局、縣地震局等有關部門要將各類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向縣減災委報告。
2、縣減災委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決定啟動救災預警回響,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鎮、國營農場通報。
3、根據災情預警,如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時,縣有關部門和有關鎮、國營農場應提前做好應急準備,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二)災情管理
鎮政府、國營農場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需求等。
(1)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受傷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等。
(2)因災需救助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助人口、需救助糧數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數量、需救助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間數、需恢復住房戶數等。
(3)已救助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集中安置人口數量、分散安置人口數量。已救助口糧人口、已安排救助糧數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助衣被數量、已救助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助款、已安排恢復住房款人口、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等。
2、災情信息報告
(1)災情初報。村(居)委會應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將災害發生、損失和救災工作情況上報給鎮政府(農場),鎮(農場)應在接到災情後半小時內匯總上報到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應在災情發生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
(2)災情續報。在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即災害發生後,每24小時必須上報一次災情。村(居)委會每天8時之前將最新災情上報鎮(農場),鎮(農場)每天8時30分之前匯總上報到縣民政局,縣民政局10時之前將最新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及請求上級支持的意見上報省民政廳。
(3)災情核報。災情穩定後,鎮(農場)應在1日核心定災情,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在接到鎮(農場)報告後,應在5日核心定災情和救災工作及需上級支持的相關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
(4)對於乾旱災害,鎮政府、國營農場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3、災情核定
(1)鎮、國營農場要協調農林、水務、國土資源、氣象、地震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縣減災委建立災情會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會商、核定災情數據。
(3)鎮政府、國營農場、村(居)委會在災情核定後,都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員台賬(花名冊),為災區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五、預警回響
(一)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二)啟動程式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提出預警回響的建議,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並啟動救災預警回響。
(三)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回響啟動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縣政府和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並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向相關鎮、國營農場發出災害預警回響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落實24小時零報告制度。
3、做好救災物資調撥、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預警回響工作情況,落實縣政府領導的相關要求。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預警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預警回響終止。
六、應急回響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鎮政府(農場)為主。災害發生後,各鎮政府、國營農場及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啟動相關層級和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災救災、災害監測和災情調查、評估、報告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四個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應急回響由縣減災委統一組織、領導。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一)Ⅰ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本縣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
④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業人口25%以上,或8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會商,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Ⅰ級回響狀態。
3、回響措施
(1)縣民政局在接到災情報告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與災區保持24小時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報送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從災害發生開始,災區鎮、農場每日8時30分前要向縣民政局上報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2)災害發生24小時內,縣減災委向縣委、縣政府建議:
①縣委、縣政府派出縣領導帶隊的工作組或慰問團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②縣政府組織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部署;
③縣政府批准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
④根據災害損失情況,縣政府報請省政府呼籲全省救災援助。
(3)縣減災委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土資源、水務、農業、商務、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每日9時前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一次救災情況。
(4)災害發生24小時內,縣減災委領導率領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及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5)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民政局、財政局緊急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及時聯合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災區需求,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縣交通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6)縣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縣人武部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7)縣發改委、農業局、商務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縣工科局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設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縣住建局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縣衛生局及時組織醫療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縣民政局視情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及時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災情、災區需求、接受捐贈的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縣外事僑務辦協助做好救災募捐的涉外工作。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9)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核定災情,形成評估報告報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組織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由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Ⅱ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本縣轄區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
④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會商,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Ⅱ級回響狀態。
3、回響措施
(1)縣民政局在接到災情報告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與災區保持24小時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向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從災害發生開始,災區鎮、農場每日8時30分前向縣民政局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土資源、水務、農業、商務、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每日9時前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一次救災情況。
(3)災害發生24小時內,縣減災委領導帶隊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了解災區救災工作情況及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4)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緊急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及時聯合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災區需求,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及時組織召開抗災救災協調會,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省民政廳關於抗災救災工作指示,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抗災救災工作有關事宜,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縣交通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縣衛生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趕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縣民政局視情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及時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核定災情,形成評估報告報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組織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三)Ⅲ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本縣轄區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④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業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會商,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Ⅲ級回響狀態。
3、回響措施
(1)縣民政局在接到災情報告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與災區保持24小時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從災害發生開始,災區鎮、農場每日8時30分前要向縣民政局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災害發生24小時內,縣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開展救災工作,了解災區救災情況及需求,必要時建議縣政府派工作組赴災區。
(3)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及時聯合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災區需求,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縣交通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縣衛生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趕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核定災情,形成評估報告報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5)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Ⅲ級回響。
(四)Ⅳ級回響
1、啟動條件
(1)本縣轄區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間以上,500間以下;
④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會商,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Ⅳ級回響狀態。
3、回響措施
(1)縣民政局接到災情報告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定期報告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定期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從災害發生開始,災區鎮、國營農場每日8時30分前要向縣民政局上報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2)災害發生24小時內,縣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3)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災區需求,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縣衛生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趕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核定災情,形成評估報告報縣政府和省民政廳,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回響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減災委主任審核,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Ⅳ級回響。
七、生活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轉移安置救助
自然災害對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脅時,災區鎮、國營農場、村(居)委會要按鎮、農場、村(居)委會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確定安全轉移線路和安置地點,發布轉移安置工作通告,組織災區民眾及時轉移,做好食物和生活必須品供應,確保轉移安置的災民在災情未穩定期間有主食(米飯、饅頭、速食麵、餅乾),有足夠的飲用水,有衣被,有一定的醫療設備及藥品,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二)過渡期生活救助
受自然災害影響,災區民眾出現吃、穿、住、醫等生活困難,鎮政府、國營農場等有關部門應在全面核查災情的基礎上,區別情況,統籌安排,確保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受災民眾生活安排方案並組織實施。各鎮、國營農場要迅速、準確地統計出需要生活救助的人數和所需資金及物資數量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財政局應積極組織資金和物資下撥到災區鎮政府、國營農場安排救助災民,確保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住所、有被蓋。鎮、國營農場、村(居)委會都要建立健全災民救助台賬,發放救災款物必須造冊登記,完善簽名領取手續,建檔備查。
(三)冬春災民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鎮、國營農場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核實、匯總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救助台賬(名冊),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於10月10日前將情況上報到縣民政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組織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救災物資下撥到各鎮、國營農場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情穩定後,各鎮、國營農場應立即組織開展倒塌及損壞住房的統計、核實工作,建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台賬,並報縣民政局備案。縣民政局要根據各鎮、國營農場上報的情況,制定全縣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按實際下達重建資金,由鎮政府組織實施恢復重建,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援助、鄰里互助、幫工幫料、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由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預案管理
(一)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察協調機制。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獎勵與責任。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各鎮、國營農場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村(居)委會制定村級預案。鎮、國營農場、村(居)委會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要設定具體的安全轉移線路、災民安置點、細化應急救援措施。
(四)本預案可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補充和修訂,並報縣政府批准實施。
(五)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2年11月22日縣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定安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九、附則
(一)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報表
(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三)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
(四)因災倒房戶台賬
(五)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員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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