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粵府辦〔2010〕6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民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凡在廣東省範圍內發生的水旱災害,颱風、暴雨、冰雹、寒冷、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含火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
風暴潮、赤潮和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達到救助應急啟動條件的,適用本預案。事故災難、
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
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適用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1.4.2 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1.4.3 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 發生水旱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民眾5萬人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5000間以上。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經濟
欠發達地區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2.2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省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的其他情況。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3.1 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是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抗災救災工作,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省減災委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承擔省減災委有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的日常工作。
3.2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救災工作宣傳報導協調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負責安排重大防災及災後重建基建項目,協調落實建設資金;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糧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運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費品的供需銜接和醫藥、豬肉等省級儲備的應急調度工作;負責保障相關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對出現的有害無線電干擾予以查處。
省教育廳:負責做好災後學校復學等的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負責對學生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的緊急轉移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報告全省災情,發布災情信息;指導做好轉移、安置、慰問災民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困難災民吃、穿、住、醫等生活救助;申請、分配、管理中央下撥和省本級的救災款物;指導做好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儲備省級災害救助物資;組織預案演練。
省財政廳: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及時到位。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編制省級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開展重大
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治理責任;建立完善
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群防群測體系;協助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按規定對災後重建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給予優先辦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災後
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的
抗震設防標準並監督實施,以及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運輸和組織,為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辦理免費通行手續,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組織搶修被毀公路。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防汛、防旱、防風及水利工程搶險工作,在抗禦特大洪水期間實施水庫聯合調度,負責組織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儲備防汛搶險物資。
省農業廳: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
省衛生廳: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做好災區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現場強餘震監測,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餘震防範對策;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現場
地震災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負責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並提出救災意見,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參與制定震區恢復重建規劃。
省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發布及宣傳工作。
省林業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省
森林火災撲救,儲備應急物資;組織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
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陸生
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發展以及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省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風暴潮、赤潮和海嘯等海洋災害的防災減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捕撈漁船、漁港、港灣設施、沿海水域水產養殖設施以及水產品搶險救災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對搶險救災、防災減災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省
物價局: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管,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根據情況採取價格干預等措施,維護災區市場物價秩序。
廣東電網公司、省粵電集團公司:負責對毀壞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廣鐵集團公司:負責救災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
南方航空公司:負責救災物資空運保障工作。
省武警總隊: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疫區封控;在省公安廳的組織協調下處置由災害事故引發的各種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省民政廳配合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規定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和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各地安排救災資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 省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及當年省級財力狀況,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幫助經濟欠發達地區解決嚴重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4.1.3 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 救災資金預算不足時,省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資金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4.2 物資準備
加強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建設,整合現有的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對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實現分級、分類管理。
4.2.1 省設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倉庫和
粵東、
粵西、
粵北、珠三角地區4個省級區域倉庫,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和社會捐贈接收站(點)。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2.2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機構應及時補充救災儲備物資。
4.2.3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自然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自然災害信息專用
通信網路,確保通信暢通。
4.3.1 加強省級自然災害
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地建設並管理覆蓋市、縣、鎮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省和各地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3.2 建立部門間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互通自然災害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災情信息會商機制。
4.4 救災裝備準備
4.4.1 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4.2 各級民政部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5 人力資源準備
4.5.1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災害應急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衛生、交通、水利、農業、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林業、城鄉規劃、工程抗震設防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隊伍,負責提供專業技術保障,參與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災情及災害應急管理業務諮詢工作。
4.5.3 建立健全與軍隊、武警、
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聯動的機制。
4.5.4 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6 社會動員準備
4.6.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制訂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預案,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捐贈款物接收、分配、監管。
4.6.3 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6.4 完善社會捐贈的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7 宣傳、培訓和演習
4.7.1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自然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應對自然災害常識,增強人民民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4.7.2 省民政廳和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要適時組織市、縣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縣級民政部門要適時組織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
4.7.3 災害多發地區要根據災害發生特點,適時組織救災演習,檢驗並提高災害應急準備、指揮和回響能力。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預報
5.1.1 省各有關部門要將有關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通報。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並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通報。
5.1.2 根據災情預警,如自然災害可能會造成嚴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時,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各級政府應做好應急準備,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5.2 災害信息管理
5.2.1 災害信息報告內容
災害信息報告應包含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受災損失情況、已救濟情況和災區需求情況等內容。
5.2.1.1 受災損失情況包括以下內容: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飲水困難人口;受淹縣城數;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
耕地面積;房屋倒塌、損壞數量;
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等。
5.2.1.2 已救濟情況包括以下內容:投親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災帳篷和簡易住所的人數,已安排口糧救濟人口、救濟款、救濟糧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濟款、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濟款數量,已安排恢復住房款、已恢復住房戶數和間數。
5.2.1.3 災區需求情況包括以下內容:需口糧救濟人口及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及衣被數量,需救濟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戶數和間數。
5.2.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5.2.2.1 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上述突發性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在災害發生後的兩小時內,向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報告。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兩小時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應在兩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並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對於造成死亡(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縣級民政部門應同時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在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5.2.2.2 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三級民政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上報,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每天10時之前向省民政廳上報,省民政廳每天12時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情況。
5.2.2.3 災情核報。在突發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各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並逐級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兩日核心定災情,向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報告。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在接到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報告後,應在5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
5.2.3 災情核定
5.2.3.1 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林業、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5.2.3.2 省民政廳會省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應急回響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
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災救災、災害監測和災情調查、評估、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設定4個
救災應急回響等級。
6.1 Ⅰ級回響
6.1.1 回響啟動條件
6.1.1.1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50萬人以上;
(2)全省死亡50人以上;
(3)房屋倒塌5萬間以上。
6.1.1.2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啟動本級回響。
6.1.1.3 省政府決定啟動本級回響的其他情況。
6.1.2 啟動程式
省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報經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審核,第一時間向省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省長)提出救災Ⅰ級應急回響建議,由省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省長)決定啟動救災Ⅰ級應急回響,並向省長報告。
6.1.3 回響措施
6.1.3.1 省減災委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6.1.3.2 省民政廳全體工作人員參與災情救助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
6.1.3.3 省民政廳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1小時內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省減災委辦公室要與災區保持24小時專線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及時編髮《民政災情信息》、《重要災情快報》報送省政府和民政部,並向省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從災害發生開始,有關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時前要向省民政廳上報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6.1.3.4 災情發生24小時內,省民政廳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災民,了解災區救災情況及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商省財政廳下撥救災應急資金,並聯合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救災應急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物資;及時落實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6.1.3.5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省民政廳向省委、省政府建議:
(1)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2)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領導帶隊的工作組或慰問團赴災區;
(3)省政府組織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部署。
6.1.3.6 省民政廳及時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災情、災區需求、接受捐贈的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按規定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
6.1.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並經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審核後,報由省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省長)決定終止救災Ⅰ級應急回響,並向省長報告。
6.2 Ⅱ級回響
6.2.1 回響啟動條件
6.2.1.1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2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2)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萬間以上,5萬間以下。
6.2.1.3 省政府決定啟動本級回響的其他情況。
6.2.2 啟動程式
省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提出救災Ⅱ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啟動救災Ⅱ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省長)報告。
6.2.3 回響措施
6.2.3.1 省民政廳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省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6.2.3.2 省減災委辦公室要及時掌握災情,編髮《民政災情信息》報送省政府和民政部。
6.2.3.3 必要時建議省政府派工作組赴災區;及時組織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落實省政府關於抗災救災工作指示,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抗災救災工作有關事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範使用。
6.2.3.4 按規定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
6.2.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終止Ⅱ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省長)報告。
6.3 Ш級回響
6.3.1 回響啟動條件
6.3.1.1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在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2)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萬間以上,3萬間以下。
6.3.1.3 省政府決定啟動本級回響的其他情況。
6.3.2 啟動程式
省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提出救災Ш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啟動救災Ш級應急回響。
6.3.3 回響措施
6.3.3.1 省減災委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
6.3.3.3 根據受災地區政府申請,48小時內調撥救災物資;及時組織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抗災救災有關工作,督促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6.3.3.4 根據受災地政府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省民政廳商省財政廳向省政府申請緊急救災資金,並及時下撥,督促救災資金的規範使用。
6.3.3.5 必要時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省民政廳向社會公布災情、災區需求情況以及接受捐贈的單位和賬號,及時下撥救災款物,對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進行公告。
6.3.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終止救災Ш級應急回響。
6.4 Ⅳ級回響
6.4.1 回響啟動條件
6.4.1.1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
6.4.1.3 省政府決定啟動本級回響的其他情況。
6.4.2 啟動程式
省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決定啟動救災Ⅳ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報告。
6.4.3 回響措施
6.4.3.2 災情發生後,省民政廳及時指導地方做好救災和民眾生活安排工作,協調處理相關抗災救災事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根據受災地區政府申請,及時調撥救災物資,商省財政廳下撥省級救災應急資金。
6.4.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決定終止救災Ⅳ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報告。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
7.1.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匯總當年冬春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以前將需政府救濟人口及分縣需救助數據匯總表等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報省民政廳。
7.1.2 必要時,省民政廳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核實情況,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
7.1.3 省民政廳制定冬春救濟工作方案。
7.1.4 10月25日前,省民政廳、財政廳聯合向國家民政部、財政部上報冬春災民生活救助
資金申請報告。
7.1.5 根據各市(縣)上報的災情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下撥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災民冬春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7.1.6 各級民政部門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7 省民政廳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採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8 各級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
7.2 恢復重建
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切實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災民倒房重建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充分考慮防災減災因素。
7.2.1 災情發生後,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應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災情穩定後7日內將全市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省民政廳,附分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7.2.2 根據全省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3 省民政廳根據受災地區向省政府提出的撥款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災區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金融機構協助做好救災資金髮放工作。
7.2.4 省民政廳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5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鐵路、電力、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
7.2.6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林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生產條件恢復,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等災後恢復重建。
7.2.7 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維護和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市場秩序。
7.2.8 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指導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加強災區疫情監測,做好災區飲用水等衛生監督工作,防止疫情傳播。
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存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水旱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報: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省減災委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提出相應的修改建議報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預案。
8.3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我省2004年印發的《廣東省特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