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12-29 11:19:26 SRC-26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廣東省各級政府保障
公共安全和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
法治社會、和諧廣東提供保障。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
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機理和發生過程,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颱風、嚴寒、高溫、雷電、
灰霾、
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
地震災害,山體
崩塌、滑坡、
土石流等
地質災害,
風暴潮、海嘯、赤潮等海洋災害,重大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
交通運輸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通信、信息網路、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
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
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涉及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廣東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
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
預防為主,依法規範。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把預防危害性突發公共事件作為
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中心環節,防患於未然;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將應急工作納入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
應急管理體制。實行在黨委領導下的
行政領導責任制,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對處置本行政區域內重大
突發公共事件實施統一指揮和協調的能力,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充分發揮專業
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
平戰結合,協同應對。要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結合起來,加強培訓演練,提高
快速反應能力。重視提高廣大民眾的危機意識,依靠公眾力量,充分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同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質。要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進和提高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的技術與手段,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
突發公共事件的專業化水平和指揮能力,完善決策執行機制,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
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廣東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人民政府應對各類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
(2)突發公共事件
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訂的應急預案。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訂的預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的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
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制訂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訂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
行政領導機構,在省長的領導下,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相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
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省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省政府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員會),作為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省府辦公廳內設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省應急委員會對外下設5個
應急指揮機構:省自然災害應急領導小組、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省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省
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
省各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按照省應急委員會的部署和要求,落實本系統內各項應急措施。
2.4 地方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
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省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
應急管理提供決策諮詢和建議,必要時參加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3.1.1 預警級別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可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四級預警,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1.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
突發公共事件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應立即如實向省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及其先期處置的相關情況,要在事件發生後的兩小時內報省政府應急辦,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並及時反饋後續處置情況。
3.2.2 先期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
有關部門在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
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3.2.3 應急回響對於先期處置未能
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省政府相關
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省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
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 應急結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
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使社區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
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要求,根據
平戰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好應對
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
地震救援、
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
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地質、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
業務培訓及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
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4.3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廣東省重要
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
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
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救援,並指導和協助當地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
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
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故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 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
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或協調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台,提高廣東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
憂患意識、
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畫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