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設防標準

抗震設防標準是與一個國家的科學水平和經濟條件密切相關的。我國目前實行抗震設防依據的“雙軌制”,即採用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用基本烈度)或設計地震參數(如地面運動加速度峰值等)。

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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