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在前文《哪些住房最抗震、最安全?》中,很多朋友問及建築
抗震等級、地震烈度以及震級等方面的知識,特別是大家對
建築結構抗震等級還是不很清楚,下面也蒐集了其建築結構抗震等級一般規定,共同溫習功課!
規定
一、抗震等級是怎么樣確定的?
1、抗震等級:是設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建築物重要性分類與設防標準”,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等,而採用不同抗震等級進行的具體設計。以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為例,抗震等級劃分為四級,以表示其很嚴重、嚴重、較嚴重及一般的四個級別
2、地震烈度:是國家主管部門根據地理、地質和歷史資料,經科學勘查和驗證,對我國主要城市和地區進行的抗震設防與地震分組的經驗數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設防類別分為甲、乙、丁類建築,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房屋抗震設防烈度一般為8度。
3、震級是表示地震強度所劃分的等級,中國把地震劃分為六級:小地震3級,有感地震3-4.5級,中強地震4.5-6級,強烈地震6-7級,大地震7-8級,大於8級的為巨大地震。
二、建築結構抗震等級的一般規定
(1)多高層建築結構的抗震措施是根據抗震等級確定的,抗震等級的確定與建築物的類別相關,不同的建築物類別在考慮抗震等級時取用的
抗震烈度與建築場地類別有關,也就是考慮抗震等級時取用烈度與抗震計算時的設防烈度不一定相同。
(2)建築結構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劃分見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也可見《
建築抗震設計手冊》(1994年版)高層建築沒有丁類抗震設防。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高層建築結構,其抗震措施應
符台下列要求:
1)甲類、乙類建築:當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當建築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2)丙類建築: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當建築場地為I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按建築類別及場地調整後用於確定抗震等級烈度,按調整後的抗震等級烈度。
(3)抗震設計時,多高層建築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採用不同的抗震等級,並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A級高度丙類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3.11確定。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A級高度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應按本節第9條規定的特一級採用,甲類建築應採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註:本規程“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4)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丙類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3-12確定。
(5)建築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 15G和O.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6)抗震設計的多高層建築,當地下室頂層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按上部結構採用,地下一層以下結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三級或四級,地下室柱截而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符合計算要求外,不應少於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範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三級或四級。9度抗震設計時.地下室結構的抗震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7)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樓的抗震等級不應低於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部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
(8)房屋高度大、柱距較大而柱中軸力較大時,宜採用型鋼混凝土柱、鋼管混凝土柱,或採用高強度混凝土柱。
(9)高層建築結構中,抗震等級為特一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除應符合一級抗震等級的基本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框架柱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宜採用型鋼混凝土柱或鋼管混凝土柱;
②柱端彎矩增大係數`Η_C`、柱端剪力增大係數`Η_VC`.應增大20%;
③
鋼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區最小配箍特徵值`Λ_V`,應按表5-13的數值增大O.02採用;全部縱向鋼筋最小構造配筋百分率,中、邊柱取1.4%,角柱取1.6%。
2)框架梁應符合下列要求:
②梁端加密區箍筋構造最小配箍率應增大10%。
3)框支柱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宜採用型鋼混凝士柱或鋼管混凝土柱;
②底層柱下端及與轉換層相連的柱上端的彎矩增大係數取L.8,其餘層柱端彎矩增大係數`Η_R`應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係數`Η_VR`應增大2U%;地震作用產生的柱剪力增大係數取1.8,但計算柱軸壓比時可不計該項增大;
③鋼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區最小配箍特徵值`Λ_R`應按表5-13的數值增大0.03採用,且箍筋體積配箍率不應小於1.6%;全部縱向鋼筋最小構造配筋百分率取1.6%。
4)筒體、剪力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底部加強部位及其上一層的彎矩設計值應按牆底截面組合彎矩計算值的1.L倍採用,其他部位可按牆肢組合彎矩計算值的L.3倍採用;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設計值,應按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計算值的1.9倍採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設計值,應按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計算值的L.2倍採用;
②一般部位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應取為0.35%,底部加強部位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應取為0.4%;
③約束邊緣構件縱向鋼筋最小構造配筋率應取為1.4%.配箍特徵值宜增大20%;構造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於1.2%;
框支剪力牆結構的落地剪力牆底部加強部位邊緣構件宜配置型鋼,型鋼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層。
5)剪力牆和簡體的連梁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當跨高比不大於2時,應配置交叉暗撐;
②當跨高比不大於1時,宜配置交叉暗撐;
③交叉暗撐的計算和構造宜符合本書第10章10.7條的規定。
(註:其他內容詳見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也可見《建築抗震設計手冊》(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