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設防要求就是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也可以稱為防震標準。專業術語表述為:抗震設防要求系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的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動參數或地震烈度。
防震標準
1)對房屋建築類型抗禦地震的準則是三階段設防,兩階段設計,即通常稱謂的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準則。而對一般性的房屋建築風險水準確定為小震(多遇地震)為50年一遇,中震(基本設防地震)為475年一遇,大震(罕遇地震)為2
000年一遇。換一種表述方法,對應為50年超越機率63%、10%、2%的機率水準下的地震烈度;
2)水工建築的抗禦地震的能力或地震動參數,以不出現導致垮壩的裂縫為準則的設計方法。對一般性水壩,抗震設防要求取475年一遇的地震,即50年超越機率10%的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值設防。而對大型壅水建築,則按5
000年一遇的地震,即100年超越機率2%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進行設防;
3)核電站工程的抗禦地震能力的準則,為安全運行和安全停堆防止核泄漏的兩階段考慮。其中保證安全停堆的抗震設防要求為萬年一遇的地震,即按100年超越機率1%風險水準下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設防。而安全運行的設防則取安全停堆設防烈度或地震的參考值的1/2。
綜上所述,抗震設防要求是建設工程保障抗禦地震能力的首要設防標準。
為什麼說“建築大計,抗震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