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執行日期:2005-5-1
各州市建設局,省各委、辦、廳、局(總公司):
為加強我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進一步提高建築結構抗震設計質量,確保各類房屋建築的抗震防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地震災害頻發的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雲南省建設廳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建築結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建築物的破壞,保障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以下新建、改建、擴建及加固工程:
1、超出國家現行抗震設計規範(標準)所規定的高度、層數、體型規則性和其它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2、採用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規定以外的結構體系(結構型式)、採用隔震、減震等新技術或新材料的高層建築工程;
3、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抗震設防類別劃分為甲、乙類的建築工程;
4、做過設計地震動參數覆核的高層建築工程;
5、《雲南省地震災區恢復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3]27號)規定需要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其它建築工程。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抗震管理機構具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並委託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
第四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初步設計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依據之一;施工圖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應作為施工、質監、監理及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未取得項目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批准書(初審意見表)的建築工程,各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招投標、監理等相關手續,更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主要內容:
1、抗震設防依據和抗震設防標準;
2、抗震概念設計和基本要求;
3、所用的計算軟體、力學模型是否符合結構實際受力情況,結構抗震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4、主要抗震構造措施;
5、地基基礎方案和處理措施。
第六條 抗震設防審查程式
建設單位在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初審表》。經抗震管理機構政策性審查後,凡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的建築工程,由抗震管理機構在《初審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初審專用章”。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的建築工程,由抗震管理機構委託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技術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設計檔案進行修改,並提出回覆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書》和設計單位回覆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頒發《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批准書》(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且審查結論為合格的建築工程)
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且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由設計單位另行設計並負責重新報審。對審查結論有重大爭議的項目,可申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複審。
第七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1、本辦法適用範圍內中央在滇項目及省屬項目,本辦法第二條第1、2、4款規定範圍內昆明市建築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其它州市建築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建築工程和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範圍內的建築工程由雲南省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
2、本辦法第二條第1、2、4款規定範圍內昆明市建築高度80米以下、其它州市建築高度45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州、市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
3、本辦法第二條第5款規定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按《雲南省地震災區恢復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3]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審查範圍內審查難度較大或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建築工程,可由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雲南省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應首先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機構對結構抗震構造和抗震能力進行綜合審查,其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需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第九條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政策性審查階段應報送以下檔案資料:
1、《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初審表》(見附表一);
2、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3、項目建築和結構專業設計圖紙;
第十條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性審查階段應報送以下材料:
1、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見附表二、三、四;
2、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3、結構設計計算盤及其它計算資料;
4、建築和結構施工圖;
5、超限設計時所依據的技術法規、資料和所採取的特殊抗震措施說明;
6、其它相關試驗、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由長期從事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抗震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省、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抽查各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服務諮詢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作為判定依據,對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檔案進行認真審查,並對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對報審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有關設計人員,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等進行勘察設計,並對抗震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並對抗震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的要求和施工規範進行監理,保證監理工程質量。建設工程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施辦法(試行)》(雲建抗[2001]801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