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鹹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鹹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凡在我市範圍內發生的洪澇、乾旱、風雹、沙塵暴、雪災、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毗鄰省、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1 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機構
市防災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長和鹹陽軍分區副司令員擔任。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有: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救災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審計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市水利局、市環境保護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統計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物價工作辦公室、市糧食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外事與接待辦公室、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網鹹陽供電公司、陝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鹹陽供電分公司、鹹陽軍分區、武警鹹陽支隊、西安鐵路局西安西站鹹陽火車站、市紅十字會、市慈善扶貧協會。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民政局主管副局長兼任。
2.2 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減災委職責
負責制訂全市防災減災工作政策規劃;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確定啟動《鹹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級;協調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2.2.2 市減災委辦公室職責
擬定全市減災規劃和政策辦法;負責傳達、貫徹落實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省級各相關廳局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組織協調相關工作落實;負責傳達和落實市減災委指令,協調解決救災工作相關問題;研究修定《鹹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督查相關成員單位制定實施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收集、匯總、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縣市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為縣、鎮兩級政府開展防災減災行動提供輔助決策信息;聯繫新聞單位對災情、救災工作進行報導,審查新聞宣傳報導材料,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分析災區形勢,評估災情,提出救助應急和災後救助工作意見建議,建立市綜合減災信息系統,實現減災信息共享;抓好減災工作項目建設,指導各縣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做好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加強社區防災減災能力建設;組織開展救災應急救援隊伍培訓、救災應急救援演練,切實提高全民減災意識;建立實施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協調聯絡員工作制度,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通報全市防災減災工作情況,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匯報和意見反饋。完成市政府、省減災委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並負責市減災委日常工作。
2.2.3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減災委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參與全市減災工作的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和新聞報導工作。協助市減災委辦公室發布災情信息,組織和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宣傳報導。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救災辦公室):負責向市政府領導和省政府報送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信息及處置情況;負責傳達並反饋省、市領導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批示和辦理情況;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各項支持措施;承擔市政府統一組織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綜合協調職能;負責指導檢查本預案的編修、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安排重大恢復重建項目和其他防災減災項目,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負責減災項目的審批和項目建設的指導監督工作;牽頭負責全市防災減災綜合能力建設規劃編制;參與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評估。
市民政局(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指導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修訂完善,並組織開展預案的演練;組織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損失評估和救助,負責查核災情,召開災情會商評估會議,按規定發布災情信息;及時了解災區需求,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管理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協助當地政府組織危險區域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農村居民毀損房屋的損失評估、恢復重建和困難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工作;承擔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並指導縣市區救災捐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報送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方面的重大信息,提出應急物資市級政府儲備、商業儲備、能力儲備目錄和方案,匯總市級各有關部門提出的年度專項應急物資儲備計畫,負責制定全市應急物資管理制度,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更新、補充和區域應急物資保障聯動機制,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資料庫建設和運維,負責市、縣兩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監管、調用和協調,做好救災物資的採購、儲備、調運;組織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參加重大防災減災學術交流和減災科普宣傳活動;負責市減災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教育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收集、匯總學校校舍損毀情況;指導災區學校恢復重建,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本系統社會事業損失評估工作;負責在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和演練工作;協助組織高等院校從事減災研究的專家學者開展減災活動。
市審計局:負責各級救災款物的審計工作。
市公安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在重大防災減災活動期間的現場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參與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做好災區政權機關、新聞和金融部門等機構的安全保衛;確保救災物資安全。
市監察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有關違規違紀問題及時進行查處。
市財政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根據財力情況和減災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預算,審查救災資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時撥付中省和市級救災資金並對救災款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國土資源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指導地質災害監測、預報、評價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重特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處理。指導災區做好災後恢復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災造成土地資源和礦山資源損失的評估;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與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協調採購恢復重建有關建材等物資;負責災害預警信息手機群發,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恢復因災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通信暢通;負責收集、統計通信設施設備損失情況。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組織和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程建築規劃、設計與建設,指導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災後重建;參與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幫助指導災區城鄉居民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和修復、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災造成城鎮居民住宅損失和城鎮非住宅用房損失的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交通運輸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防災減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及時報告災情;做好公路、水運設施的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修復損毀公路、橋樑等基礎設施,保障交通運輸暢通;組織協調受災民眾轉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運送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設備,開通減災綠色通道;協助打撈工作;做好因災造成交通設施損失的評估;協調和督促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緊急調運保障;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參與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擬訂內澇防治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內澇防治和排洪、排污設施管理工作;參與城區內相關災害的應急搶險處置和安全保衛工作。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指導做好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及時報告重大災害和疫情信息;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災造成衛生計生系統社會事業經濟損失的評估;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水利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制訂全市防汛抗旱規劃;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災減災對策與建議;指導災區防洪工程搶險、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做好因災造成水利設施損失的評估;監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對全市水利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收集、監測、發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承辦全市水土保持的減災工作;承辦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有關科普宣傳工作;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環境保護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實施保護和改善環境工程,提供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等有關資料;負責調查災區生態環境現狀,及時報告生態破壞情況,指導做好災區環境污染的動態監測、預報、防治和應急處置;處置因災造成次生環境污染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市農業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結合農業實際提供防災減災對策與建議,組織全市開展災後農業生產自救工作,開展農作物病蟲害、植物疫情的監測、預警、預報、預案的制定以及科普宣傳;開展牲畜疫情的監測、預警、預案的制定以及科普宣傳;及時報告農作物病蟲害和牲畜疫情等災害信息;做好種子等農用物資儲備,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和設施農業恢復重建工作;做好因災造成農業損失的評估工作;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林業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全市森林火災、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國土綠化;負責森林火險、重大林業生物災害的監測防治;負責野生動物肇事補償和野生動物疫源和疫病監測工作;負責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做好因災造成林木、野生動物及棲息地和自然保護區等災害損失的評估工作;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商務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組織和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等工作;做好因災造成商貿業損失的評估。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組織廣播、電視部門的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播放減災公益性廣告;配合做好災情發布和抗災救災先進事跡宣傳;在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插放防災緊急公告;負責災區新聞系統設施的恢復;做好因災造成廣播通訊設施損失的評估。
市統計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協助分析、匯總災情數據;負責提供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基本統計信息;承辦市減災委交辦的其他統計工作任務。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指導災害應急處置行動;參與減災科普宣傳活動。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災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負責災區儲備食品藥品物資的安全檢查;負責災區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檢查和集中治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
市氣象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負責提供各種災害性天氣預報和監測情況及有關氣象信息資料,對洪澇、乾旱、冰雪、冰雹、雷電等氣象災害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開展大氣環境預報、人工影響天氣、氣象遙感、農業氣象技術服務等各種套用技術、學術交流和減災科普宣傳活動;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地震局:參與全市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對地震災害進行監測和預測,指導地震災害現場救援,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監測,提出震情發展趨勢分析會商意見;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災害調查及烈度調查,配合開展損失評估;協同組織抗震救災指揮調度和地震應急行動,參與災區民用建築物安全鑑定;開展地震科學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工作;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緊急採購生活類物資和社會捐贈物資的質量檢測。
市物價工作辦公室:加強受災地區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監測分析工作;必要時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市糧食局:建立救災應急所需的糧食和食用油等救災物資採購供應機制,保障災區口糧供應。
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指導監督與自然災害相關的保險理賠工作。
市外事與接待辦公室:協調處理減災救災涉外事務。
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幫助指導貧困地區做好異地搬遷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收集、匯總國家政權機關的辦公用房損毀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國家政權機關辦公用房的恢復重建工作。
鹹陽軍分區:及時掌握有關險情、災情信息,辦理地方政府提出的軍隊參加搶險救災事宜,做好地方政府與搶險救災任務部隊之間的協調工作,組織駐軍部隊、民兵預備役力量,擔負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保護重要目標安全,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道路(橋樑、隧道)搶修、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醫療救護等專業搶險,排除或者危重險情災情,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開展災後重建等工作。
武警鹹陽市支隊: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災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確保災區社會穩定。
國網鹹陽供電公司、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鹹陽供電分公司:組織搶修各自所轄的因災損毀電力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做好因災損失電力設施的評估,開展災後電力設施規劃和恢復重建。
西安鐵路局西安西站鹹陽火車站:負責組織搶險救援人員、傷病員和救災物資、設備的運輸,修復損毀鐵路,保障鐵路交通運輸暢通;做好因災造成鐵路設施損失的評估。
市紅十字會:參與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組織管理與調配紅十字會員和志願工作者,並組織其參加傷員的現場急救、心理疏導等工作;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參與災後恢復重建。
市慈善扶貧協會: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參與災後恢復重建。
3 災害預警回響
建立自然災害預警回響體系,對可能引發自然災害的風險進行科學研判。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回響,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及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相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研判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
(5)向市委、市政府、市減災委負責人報告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和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回響。災害風險演變為災害後,啟動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機制。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全市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發布,並及時將災情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廳和民政部。市政府接報後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省政府。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向上級民政部門報告;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民政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災情穩定後,縣市區民政部門5日內、市民政局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4.1.3 對乾旱災害,全市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評估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評估會,全面客觀評估和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4.2.1 發布原則。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4.2.2 發布形式。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各級減災委辦公室或民政部門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4.2.3 發布條件。一次災害過程達到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級及四級以上啟動條件的,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組織發布災情信息。其他較大和一般自然災害信息的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2.4 發布內容。市減災委辦公室與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應急辦等部門會商後,主要發布三項內容:
(1)市減災委辦公室預警回響信息及市氣象局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2)受災基本情況: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人員傷亡、農作物受災、房屋倒塌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自然災害災情統計指標。
(3)抗災救災的動態、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災區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自然災害的重大部署、重要決策,抗災救災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災救災工作安排。
4.2.5 各縣市區減災委辦公室或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本轄區自然災害災情會商評估和核定,做到向社會發布災情信息的統一性、一致性和真實性。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回響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做好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預案設定Ⅰ、Ⅱ、Ⅲ、Ⅳ四個回響等級。災害損失達不到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Ⅳ級回響條件的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協調組織開展各項抗災救災工作,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給予指導。
5.1 I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1)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乾旱、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回響:
a.死亡1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嚴重損壞房屋,以下同)5000間或1500戶以上;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達到60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回響,同時報告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5.1.3 回響措施
(1)市減災委召開災情會商會,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市區參加,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發展進行預測,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組織工作組赴災區核查災情。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適時組織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各受災縣市區政府或民政部門每日9:0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市減災委辦公室執行零報告制度,每日11:00前匯總災害信息,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政府。
(4)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申請救災資金。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財政、民政部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做好準備,並聯繫民航部門共同做好運力保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鹹陽軍分區、武警鹹陽支隊根據有關聯動機制,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物價辦保障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信委做好無線電通信頻率保障工作,聯合市衛計局、市商務局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療等生產供應。市住建局指導災區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協調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水利局指導災區防洪工程搶險、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等工作。市衛計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7)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政府向社會發布救災捐贈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展向災區捐贈活動。市民政局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和市慈善協會等慈善組織接收的捐贈資金依法依規合理使用。
(9)災情穩定後,根據中、省及市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要求,市民政局、受災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的綜合評估。市減災委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災害實際,做好有關工作。
5.1.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回響的終止。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1)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乾旱、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a.因災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0間或9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達到45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回響,同時報告市減災委主任。
5.2.3 回響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副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了解救災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組織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適時組織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各受災縣市區政府或民政部門每日9:0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市減災委辦公室執行零報告制度,每日11:00前匯總災害信息,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政府。
(4)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申請救災資金。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財政、民政部門申請和對災情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做好準備,並聯繫民航部門共同做好運力保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鹹陽軍分區、武警鹹陽支隊根據有關聯動機制,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水利局指導災區防洪工程搶險、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等工作。市衛計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住建局協調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政府向社會發布救災捐贈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展向災區捐贈活動。市民政局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和市慈善協會等慈善組織接收的捐贈資金依法依規合理使用。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災害實際,做好有關工作。
5.2.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回響的終止。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1)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乾旱、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回響:
a.因災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2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900戶以下;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達到10萬人以上、45萬人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回響,同時報告市減災委主任。
5.3.3 回響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民政局立即組織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問受災民眾,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適時組織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
(4)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向省財政廳、民政廳申請救災資金。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財政、民政部門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做好準備,並聯繫民航部門共同做好運力保障。
(5)市水利局指導災區防洪工程搶險、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等工作。市衛計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民政局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市區評估、核定災情。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災害實際,做好有關工作。
5.3.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回響的終止。
5.4 IV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1)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乾旱、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V級回響:
a.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達到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出啟動IV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IV級回響,同時報告市減災委主任、副主任。
5.4.3 應急回響
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有關協調指導工作。抗災救災工作主要由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組織。市減災委辦公室及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和縣市區減災委辦公室或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保證通信網路24小時線上,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由市減災委辦公室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檢查指導救災工作。
(3)各縣市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或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4)市減災委辦公室每日11:00前匯總災情信息,編髮《災情簡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政府,並向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5)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財政局、民政局的申請,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工作。
(6)市衛計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做好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災害實際,做好有關工作。
5.4.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回響的終止。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者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 災後救助及其它保障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財政、民政部門做好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9月開始調查冬春期間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10月10日前將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難情況報市民政局。
6.2.2 市民政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對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匯總本級需救助數據,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冬春生活救助資金申請報告,於10月20日前報省民政廳。
6.2.3 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組成工作組赴災區開展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有關情況。
6.2.4 市民政局接到上級撥款檔案後,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及本級財政投入,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後,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困難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5 受災困難民眾生活救助資金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管理制度。對經確認需政府救助的受災困難民眾,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編制救助花名冊,採取“一卡通”發放。款物的發放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實行村民評議、張榜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6.2.6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冬春救助資金下撥進度,接受公眾和媒體監督,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6.2.7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招標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困難民眾的過冬衣被、取暖問題。
6.3 醫療救助
6.3.1 由衛計部門調查確定災害中傷病人員的數量,提供所需專業人員及藥品,對傷病人員進行救護,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6.3.2 以接收安置鎮(辦)衛生院為醫療救助中心,在接收安置村設立醫療救助站,衛生員由搬遷村和接收安置村衛生所人員組成。
6.3.3 縣市區防疫站組成防疫隊,負責安置區及災區防疫工作,預防消滅疫病傳播。
6.3.4 就診程式
(1)所有搬遷安置的民眾,可在就近的醫療點、所、院就診。
(2)各醫療單位必須按照先醫治後結算的原則,無條件做好救治工作。
(3)處方在患者本人簽字或蓋章並經本村主任簽字後,由醫療單位逐級上報,縣市區衛計局匯總報財政局。
6.4 災區防疫
6.4.1 對災害發生後出現的疫情由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疫站組成防疫小分隊,每個安置村一個,負責防疫及指導工作。
6.4.2 災民居住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6.4.3 安置村對村容村貌進行整治,徹底消滅污染源,搞好環境衛生。
6.4.4 對受災淹沒區動物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防疫。
6.5 心理救助
6.5.1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傳媒及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消除突發性災害對災民造成的恐懼、沮喪、絕望等心理影響,幫助受災民眾樹立自信,振奮精神,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6.5.2 教育、衛計等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心理救助工作隊,對災害中喪失親屬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的災民,在24小時內進行有效的心理干預,幫助其恢復正常心理狀態,樹立生活信心。
6.6 教育救助
在災害中,教育主管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確保災區學生不貽誤學業,安全不出問題。
6.6.1 在縣市區減災委或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教育局組織落實。
6.6.2 生員較少的搬遷村,全部學生對口插入安置村班級上學;生員較多的,可在安置村搭帳篷或設定專用校舍。
6.6.3 教育局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安排教師,解決場地及教學用具等。
6.7 治安消防保障
公安部門加強災區治安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武部及武警、消防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和消防保障工作,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6.7.1 每個安置村至少有1名幹警負責維護治安工作。
6.7.2 消防支隊應加強值班,隨叫隨到。
6.7.3 人武部組織民兵實行24小時巡邏。
7 恢復重建
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由市、縣兩級政府負責,民政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助、民眾互助、親鄰相幫、社會捐助、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積極採用建設部門推薦的通用設計圖紙,提高住房質量和設防標準。
7.1 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災情穩定後,縣市區民政部門立即組織倒損房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並上報房屋毀損具體情況。市、縣兩級政府要根據災情和自身實際,制定詳細的恢復重建方案,包括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補助範圍和標準、補助資金籌集下撥、政策支持、組織實施措施等。
7.2 中、省倒損住房重建資金下撥後,市民政局根據縣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請示,結合評估、核定結果,按照中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
7.3 市民政局定期通報各縣市區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向災區派出督查組,督促檢查恢復重建工作。
7.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市縣兩級民政、財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財政部門。
7.5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國土、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制定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確保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開展。
7.6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廣電等部門和電力、通訊企業及金融機構,各負其責,各執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災區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步伐,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8 保障措施
8.1 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發展改革、民政等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陝西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預算,並視災情輕重及時調整。要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縣兩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8.1.1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8.1.2 救災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保證資金及時撥付。
8.1.3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補助標準。
8.1.4 市、縣兩級政府部門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增加救災資金預算,提高災害救助水平。
8.2 物資保障
8.2.1 合理規劃、建設市、縣兩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8.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購置補充儲備必要救災物資。
8.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點)管理辦法,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徵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8.2.4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局)應建立救災應急所需的糧食和食用油等救災物資採購供應機制。各級商務部門應建立救災應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飲用水、糧食和副食品等救災物資採購供應機制。
8.2.5 各級工信、衛計部門負責儲備、採購救災所需的藥品、疫苗和醫療器械等物資。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
8.3.2 加強市、縣兩級減災救災通訊網路建設和管理,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8.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8.4 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
8.4.1 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8.4.2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8.4.3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8.5 人力資源保障
8.5.1 建立災害信息員管理制度,健全覆蓋省、市、縣(市、區)、鎮(辦)、村(社區)五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加強災害信息員業務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應對處置能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8.5.2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各地駐軍、武警、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地震等專業救援隊伍快速反應能力。
8.5.3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及業務諮詢等工作。
8.5.4 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8.6 社會動員保障
8.6.1 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社會公示、宣傳表彰等各個環節工作。
8.6.2 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區專業社工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統籌協調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有序參與人員援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接收發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 金融保障
8.7.1 金融機構開設農村受災民眾建房貸款業務,並按規定給予利息優惠。
8.7.2 鼓勵保險機構針對洪水、乾旱、風雹、地震等自然災害風險,積極開發符合社會需要的農業保險、居民住房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探索開發巨災保險。
8.8 宣傳、培訓和演練
8.8.1 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8.8.2 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8.8.3 組織開展對基層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涉災部門不定期開展對相關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的培訓。
8.8.4 各級應適時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當地災害發生特點,組織開展演練,提高應急準備、應急指揮和應急回響能力。
9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在自然災害搶險救災中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殘人員及死亡人員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由於玩忽職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相關職責,或阻礙、干擾救災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0 附則
10.1 縣市區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級政府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備案。
10.2 本預案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10.3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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