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位於貴州北部,地處川黔渝結合部的樞紐地帶,地理結構複雜,四季變化無常,海拔差異較大,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使我縣常年易形成低溫冷凍、乾旱、洪澇暴風、冰雹、滑坡、病蟲害、地質危岩等自然災害。為有效開展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努力提高預防自然災害的能力和加強自然災害的救助,最大限度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能力,加快我縣經濟發展步伐,特制定本預案。
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縣成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按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分級負責,救助經費分級負擔的原則,實行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各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研究部署各項自然災害救助的應急準備工作及具體措施,督促檢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落實情況,研究決定有關重大問題。縣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縣民政局、財政局、水利局、電力局、發改局、經貿局、公安局、農業局、監察局、審計局、交通局、衛生局、氣象局、林業局、糧食局、供銷社、電視台等單位負責人及人武部、武警中隊、消防中隊等有關領導組成。縣自然 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由民政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有關部門職責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負責本轄區內的救災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職責:核實災情,制定切實可行的救災救助方案,並採取落實措施,狠抓救災救助工作;動員組織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工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及時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搶救災區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後事宜;救濟災民和安頓無家可歸者,確保災民有衣、食、住,並防止流行疾病的發生。
民政局:統籌協調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安排建議;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縣級救災專項資金,並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災民吃、穿、住和疾病防治等生活困難救濟工作;組織救災捐贈工作,做好捐贈款物接收、使用、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縣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作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工作,編制減災規劃。搞好災情統計、核實、匯總上報工作。
發改、財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災救助計畫制定和經費的預算、下撥,保證救災款和縣級救災匹配款及時到位。
水利局:做好水位監測,分析預測全縣各大中小型水庫容量以及可能出現的險情。制定重要水利設施渡訊、搶險和防洪分洪方案。抗旱防汛指揮部對於全縣大中型病險水庫的情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的支持,及時處理和防治,以便安全渡汛。
氣象局:負責天氣、旱情、雨情、水情、汛情的預報和監測。定期發布氣象預報,及時提供氣象資料,特別災害性天氣和雨量測報、旱情測報。做好防雹工作,各防雹炮點的炮位隨時都能及時起用,旱情嚴重時,做好降雨工作。
交通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的交通運輸。解決轉移安置災民和財產所需的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組織救災物品的運輸,保證運輸線路暢通。
林業局:掌握森林火災動態,森林病蟲災害發生髮展情況,做好撲救重大森林火災和防治森林病蟲害的物資準備工作。
糧食、物資、經貿、供銷部門:負責救災物資供應,管好國家儲備糧,確保災民糧食供應;做好與救災搶險及人民生活有關的物資儲備、供應工作。
衛生局:負責醫藥衛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時組織派遺醫療隊伍,搞好災區的疫病防治在,負責藥品的供應及捐贈的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接收、管理和發放工作。
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安全防範,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做好重點目標的警衛以及交通疏導工作,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和災區治安。
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救災款物的審計和監督。監督各級救災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發放,並做好抽查工作。
國土局:負責災民建房的土地協調、規劃,減免有關土地征地費用,以及危岩的監測和預防措施。
農業、畜牧部門:組織指導災民開展生產、搶種、補種以及家禽的防病、治病工作,以及大面積農作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電力局:組織應急搶救隊伍,協調災區電力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保證災區的電力供應。
電信、通訊部門:迅速恢復被損壞的通信系統,保證救災救助通信暢通。
電視台:負責搶險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充分發揮駐習武警、消防部隊等社會力量在搶險救災工作中的作用,減少災害損失。
二、災情的報告與發布
自然災害發生,當地人民政府必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一般自然災害,當地政府應在24小時內報告縣民政局和相關部門。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後,當地政府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受災信息,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災情報告內容:災種、發生時間、地點、範圍、傷亡人數、損失情況、危害程度以及已採取對策措施等。
災情的發布以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專門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對外發布,必須經有關部門核實報縣政府批准後,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三、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措管理
救災資金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補助為輔,以及通過補償、社會捐贈、信貸等多渠道籌措。
(一)地方財政列支
縣、鄉(鎮)兩級財政部門要在本級“1708”科目中安排自然災害救助經費,自然災害救助預案啟動後,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及分配方案,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各災區。災情較重的年份,縣、鄉(鎮)兩級財政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加財政預算。
(二)社會捐贈
由縣政府統一,民政部門具體實施,向社會各界進行廣泛募捐,動員社會各界為災區捐款捐物。
(三)上級撥款
縣及時向上級政府匯報災情程度及發展態勢,並積極爭取救災資金。
糧食主管部門負責救災救濟糧食儲備與供應,特大災情發生後,由政府開倉濟糧。衣被由民政局負責購置,資金從地方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中列支。
四、自然災害救助預案的啟動
當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時,本預案即自行啟動,具體實施分為三個時段。
第一時段為緊急救助初期。當局部地區或少數鄉鎮發生災情時,災害發生地進入緊急救援狀態。縣、鄉救災機構開始運轉,並逐級及時上報災情,同時派員前往調查,掌握真實情況。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應根據災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做好救助和協調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時段為緊急救助中期。此時的受災範圍、險情、救災任務較初期成倍增加,各種救助措施迅速到位,救災工作全面展開。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災情報告和所掌握的實際情況,立即作出自然災害救助計畫,組織救災小組前往災區協助指導救災工作。
第三時段為全面開展救災工作時期,應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1、縣政府立即召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通報全縣災情和救助工作情況,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更大災情及對策。
2、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請求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現場察看災情,給予援助。
3、以縣民政局為主體,抽調相關單位人員,進駐受災地區,查災核災,協助指導地方救災工作。掌握情況,反饋信息,同時進行宣傳報告。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
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織民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在災後24小時內將遇險民眾安置就緒,及時供應災民急需的食品、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證災民基本生活需要。同時要根據核災後的災情數據,制定災民吃、穿、住、醫等總體方案,報經縣自然災害救助領導小組審定後,分步實施。
(一)災情的收集與報告
縣、鄉(鎮)二級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村設立一名災情報告信息員,重要險庫、險堤、險段要指派專人24小時值班,保證及時準確通報災情;鄉鎮社區事務辦主任要到重災村巡迴檢查災情,統計匯總。縣民政局要組成查災小組,深入到受災地區,核實災情。
(二)轉移安置災民
發生洪澇災害時,水庫、河道出現漫壩倒堤等意外情況,或因泄洪造成災區住房倒塌,被洪水威脅而需緊急轉移時,各水庫所在地按照庫區制定的緊急轉移方案,防汛指揮部迅速組織力量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儘快將災區民眾轉移到安全地帶。
(三)災民緊急救助
1、生活保障。轉移安置的災民由地方民政部門負責登記造冊,並按每人每天0.5公斤糧食、1公斤蔬菜,每月0.5公斤食用油的標準及時供應。
2、衛生防疫。根據災情分布形勢,縣衛生局協調有關部門,縣紅十字會迅速調集醫療救護力量,組織醫療小組,分赴災區,緊急救治傷員。在災後24小時內派出防疫隊進入指定區域,檢查、監測飲用水源、食品等,進行疫情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發和遊行,充分發揮紅十字會的醫療救護力量。
3、社會治安。由縣公安局抽調警力,在災民撤離後,加強治安防範工作,保障災民財產安全,應付突發事件。
六、災後救助工作
(一)當地政府要積極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迅速恢復生產、搶種、補種工作。有組織、有計畫進行勞務輸出,開展搶種蔬菜等多種形式的生產自救活動。並認真做好查災核災工作,重點是因災造成房屋倒塌、農田絕收、家庭財產損毀等重災戶的損失情況。
(二)各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救災優惠政策,儘量減輕災民負擔。
七、獎懲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一)及時提供災害前兆信息,災害預報及時、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物,表現突出的;
(三)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四)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五)在減災、防災、救災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虛擬、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2、故意發布虛假的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
3、在搶險救災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負責救災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或玩忽職守的;
5、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
6、在救災救助作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八、本預案由民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