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我市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提高對地震災害的綜合防禦和應急處理能力,使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協調、有序進行,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和《瀋陽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地震災害預警和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現狀與趨勢
我市是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質構造複雜,我國東部規模最大的活動斷裂-郯廬斷裂從城區通過,歷史上曾發生過破壞性地震,既有發生5-6級中強地震的危險,又有發生6級以上強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同時,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將明顯增強,防禦和抗禦地震災害的形勢仍很嚴峻。
1.5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程度,地震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重大地震災害(Ⅱ級)、較大地震災害(Ⅲ級)和一般地震災害(Ⅳ級)4級。
1.5.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1.5.2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1.5.3較大地震災害
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的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1.5.4一般地震災害
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的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1.6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和鄰近地區發生(對我市產生重大影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的應急行動。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我市境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後,經市政府批准,平時領導和指揮調度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的市防震抗震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2.1.1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地震局局長、瀋陽軍分區副司令員、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武警支隊支隊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經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城建局、市房產局、市科技局、市衛生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消防局、市商業局、市氣象局、市人防辦、市法制辦、沈鐵瀋陽辦事處、瀋陽供電公司、網通瀋陽市分公司、中保財險瀋陽分公司、中保壽險瀋陽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2.1.2職責
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根據地震趨勢意見,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協調瀋陽軍分區和瀋陽武警支隊迅速組織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視災情請求遼寧省地震局派出現場工作組給予援助;視災情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海關等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視災情請示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並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2.1組成
主任:市地震局局長
副主任: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經委副主任、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建委副主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市民政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商業局副局長、市交通局副局長、市消防局副局長、市衛生局副局長、網通瀋陽市分公司副總經理。
成員: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2.2.2職責
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貫徹和傳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區、縣(市)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擬定新聞報導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並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2.3.1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
副指揮長:市地震局副局長和地震災區區長(縣長、市長)及救災部隊首長
秘書長:災區所在區(縣、市)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區長(縣長、市長)
副秘書長:災區所在區(縣、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地震局局長
成員: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地震現場工作的負責同志
2.3.2職責
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議;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地震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組。
(1)震情監測預報組
組員單位:市地震局
主要職責:及時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防範對策。
(2)災情收集評估組
組員單位: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產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調查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進行經濟損失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等相關部門。
(3)搶險與次生災害源防治組
組員單位:瀋陽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文物;負責火災預防和撲救;對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4)交通運輸與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組
組員單位: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城建局、瀋陽供電公司、沈鐵瀋陽辦事處等部門。
主要職責:儘快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樑、機場、鐵路及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的水利、電力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消除隱患,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5)物資供應與災民安置組
組員單位:市發改委、市經委、市民政局、市商業局、市財政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包括救災款項)特別是民眾生活急需物資的組織調撥、供應和管理,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轉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工作。
(6)通信保障組
組員單位:網通瀋陽市分公司、移動瀋陽市分公司等部門
主要職責包括:及時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經批准後,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7)安全保衛組
組員單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等部門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負責震區首腦機關、機要部門、金融、救災物資等的安全。
(8)醫療防疫組
組員單位:市衛生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對災區飲用水、食品進行監督監測,保證災區飲食衛生安全;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9)救災捐贈與涉外工作組
組員單位:市民政局、市外辦、市紅十字會等部門
主要職責:根據震情、災情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救援物資、資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10)宣傳報導組
組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地震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按規定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市專業地震監測台站和社會巨觀地震觀測場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市地震局對全市各類地震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分析處理並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3.2預防工作
3.2.1市地震局負責全市地震台網安全運行和測震、前兆數據的及時處理,監管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建設市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和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系統。各地區和各相關部門完善地震應急預案,並開展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3.2.2當省政府將我市劃為年度地震危險區,或對我市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和臨震預報意見時,市政府按省政府的要求採取應急防禦措施。
3.3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市應急指揮系統、市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系統組成,並通過政務網保持區(縣、市)和市直有關部門聯繫。
市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地震監測預警系統,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後趨勢判定工作,及時收集與地震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並進行分析研究,形成預報意見,上報省地震局。
3.4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地震預警級別
地震預警級別是綜合震情的緊迫程度和嚴重程度兩個方面作出分級。
3.4.1.1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為4級,作遞進式分級動態預警:
地震長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五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藍色(Ⅳ級);
地震中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黃色(Ⅲ級);
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橙色(Ⅱ級);
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紅色(Ⅰ級)。
3.4.1.2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分為4級:
5級至6級地震(Ⅳ級);6級至6.5級地震(Ⅲ級);6.5級至7級地震(Ⅱ級);7級以上地震(Ⅰ級)。
3.4.2地震預警的發布
3.4.2.1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省政府確定;地震預報由省政府發布;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訊息,必須經市地震局審核,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3.4.2.2省政府對我市發布地震短期預報後,若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3.4.2.3預警解除由省政府發布。
4應急回響
4.1分級回響和啟動條件
按照地震災害事件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劃分,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回響也相應地劃分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4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並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指揮部的領導。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並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負責人為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市地震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市政府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在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災區區(縣、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負責人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市地震局組織、協調市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副局長。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提高回響級別。
4.2基本回響程式
4.2.1Ⅰ級回響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立即啟動Ⅰ級回響預案,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開始運作。
4.2.1.1市政府運作程式
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公布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請示省政府、國務院啟動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預案;向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請求提供援助事宜;向鄰市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4.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程式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議立即啟動市級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工作,決策和處理下列事宜。
(1)召開緊急會議。聽取指揮部辦公室匯報震情、災情;請求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獲準後立即開展震後應急工作;確定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確定新聞發言人;安排部署各應急救援分支機構,做好救援準備工作;通知災區政府做好省直救災隊伍的救災銜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
(3)派出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具體領導現場救災工作,指導幫助災區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向市直各應急救援分支指揮機構下達地震應急命令,按Ⅰ級回響預案要求快速趕赴災區投入抗震救災。
(5)協調瀋陽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參加搶險救災。
(6)調派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
(7)視情況,建議市政府向國際社會呼籲援助。
(8)組織震情、災情新聞發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震後應急宣傳。
(9)指導災區的災後處置工作。
4.2.2Ⅱ級回響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立即啟動Ⅱ級回響預案,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開始運作。
4.2.2.1市政府運作程式
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公布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請示省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預案;向省地震局請求提供援助事宜;向鄰市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4.2.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程式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議立即啟動市級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工作,決策和處理下列事宜。
(1)召開緊急會議。聽取指揮部辦公室匯報震情、災情;請求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獲準後立即開展震後應急工作;確定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確定新聞發言人;安排部署各應急救援分支機構,做好救援準備工作;通知災區政府做好省直救災隊伍的救災銜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
(3)派出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具體領導現場救災工作,指導幫助災區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向市直各應急救援分支指揮機構下達地震應急命令,按Ⅱ級回響預案要求快速趕赴災區投入抗震救災。
(5)視情況,協調瀋陽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參加搶險救災。
(6)調派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
(7)組織震情、災情新聞發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震後應急宣傳。
(8)指導災區的災後處置工作。
4.2.3Ⅲ級回響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Ⅲ級回響預案的建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
4.2.3.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程式
指揮長視地震災區災害程度、區位敏感性和其他特殊的考慮,可以採取以下運作方式。
(1)召開副指揮長會議。通報震情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自我恢復能力確定應急規模,協調瀋陽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調派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災害救援隊伍等事項,組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2)召開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自我恢復能力確定應急規模,決策處理下列事項:調派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災害救援隊伍赴災區;協調瀋陽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在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必要時,建議市政府請示省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預案;必要時,建議省政府向中國地震局請求提供援助事宜;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向鄰市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3)派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決策和處理有關協調瀋陽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調派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災害救援隊伍等事項,派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前往災區,授權協助災區區(縣、市)政府,處理和協調其難以解決的緊迫問題,視災區需求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4.2.4 Ⅳ級回響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市地震局報請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批准啟動Ⅳ級回響預案,全局動員投入地震應急,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4.2.4.1市地震局回響程式
(1)市地震局局長、副局長進入指揮崗位。
(2)迅速啟動市地震應急決策指揮技術系統(待建),在地震速報後20分鐘內提供震區的人文基本情況、震害快速評估結果和輔助決策意見。
(3)召開緊急震情會商會,在震後4小時內提出震情趨勢的初步判定意見。
(4)加強震情跟蹤監視,及時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
(5)協助震區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6)向市政府提出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趕赴災區實施緊急救援行動。
(7)視情況請求遼寧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組指導、支援工作。
(8)視情況向市政府領導提出協調瀋陽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建議。
(9)向市政府領導提出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的建議;經批准後,與有關部門磋商對災區緊急支援,並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在現場的緊急支援行動。
(10)必要時,向市政府建議指令災區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11)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12)收集、匯總和上報抗震救災的有關情況,編髮災情簡報,按程式發布新聞、審核宣傳報導。
(13)應急結束後,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震情速報
我市境內發生大於等於3級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後1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測定,震後15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精確測定;我市周邊地區發生大於等於5級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後2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精確測定。地震發生後,市地震局在第一時間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震情,並按速報規定向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報告。
4.3.2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地震災情速報的工作程式如下:震區地震工作部門負責迅速啟動當地的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並速報。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災區(縣、市)地震部門匯總後上報市地震局。
區(縣、市)地震部門儘快了解震區地震影響和大致破壞情況,震後1小時內(夜間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情況報市地震局。要與震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繫,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1、2、6、6、6、…小時間隔向市地震局報告或傳真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
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後,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及時向市地震局報告,經市地震局匯總後,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有關地震部門和震區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無災情均要速報,做到“災報災,無災報平安”。
4.3.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各級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級地震部門;較大地震災害和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市政府的民政、公安、安全監管、交通、鐵路、水利、建設、環保、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市政府,並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地震局。
市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即時報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士,當地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並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市外辦、市民政局。市政府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4.3.4震情災情公告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災情信息;
在地震災害發生2小時內,組織發布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
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
適時組織發布後續公告。
4.4通訊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利用公共網路、通訊衛星等,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海事衛星、VSAT衛星地面站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並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通訊系統待建設)
4.5指揮與協調
4.5.1緊急支援的指揮與協調
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瀋陽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實施對災區緊急支援。
4.5.1.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市地震局協調組織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救援行動。
瀋陽軍分區、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市公安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
市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市建委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市交通局組織對被破壞的公路、水路交通設施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暢通。
4.5.1.2次生災害防禦
市公安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保持災區社會穩定,保證救災工作順利展開。
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環保局對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環保局加強環境監測、控制。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監測地質災害險情。
市發改委、市安全監管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所採取的緊急處置。
4.5.1.3重要目標警衛
市武警支隊加強對我市重要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5.1.4災民的轉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4.5.1.5現場地震監測與分析預報
市地震局向震區派出現場應急工作隊伍,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市的監測工作。
4.5.1.6地震災害調查分析、損失評估
市地震局及時組織專家,就地震成因、損失等情況進行科學調查分析、檢測和鑑定,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評估;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調查結果。
市地震局負責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5.1.7組織接受捐助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分別介紹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賑災募集捐贈,並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負責接受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負責接受和安排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市紅十字會通過省紅十字總會呼籲和接受國際對口組織的救災緊急援助。
4.5.2現場應急救援協調機制
在地震災害現場,建立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協調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⑴溝通匯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⑵劃分救援區域,分配搜尋營救與醫療救護任務;組織接待境外救援隊、分配搜尋營救任務並協助工作;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⑶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
⑷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
⑸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⑹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
⑺配合地震部門進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6新聞報導
我市發生地震災害時,市地震局負責震情和災情信息通報工作,新聞宣傳單位要在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統一領導下,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發布的正式地震預報和市地震局的地震災情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新聞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7應急結束
符合以下條件時,經市政府批准,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即可宣布災區應急結束。
(1)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
(3)經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
(4)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地震災區政府要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和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及時歸還救災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等設備(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由於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現場清理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震後的恢復重建計畫並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2社會救助
市民政局負責開展救災募集捐贈活動,負責接收、管理和使用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市紅十字會負責接收、管理和使用國內外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5.3保險
逐步建立地震災害社會保險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責任及時理賠。
5.4總結
地震應急工作基本結束後,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建議,報同級政府和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應急級別和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地震應急的各級政府在應急工作結束後的3周內,向上級政府提交地震應急處置情況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善後處置情況及擬採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網通瀋陽市分公司、移動瀋陽市分公司儘快恢復受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應急隊伍保障
6.2.1應急隊伍資源
(1)人員搶救隊伍: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部隊、各行業緊急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社區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
(2)工程搶險隊伍:電力搶險、橋樑搶險、防洪搶險、建築工程搶險等隊伍;
(3)次生災害救援隊伍:消防部隊,石油化工搶險隊,煤氣、自來水搶險隊等隊伍;
(4)醫療救護隊伍:部隊和地方的急救醫療隊伍;
(5)地震現場應急隊伍: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區(縣、市)地震部門現場應急工作隊伍。
(6)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建設部門的建築物安全鑑定專業隊伍。
6.2.2應急隊伍組織方案
應急隊伍組織方案如下: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隊伍
社區志願者隊伍
市地震災害救援隊、駐軍、武警部隊、省地震救援隊
鄰市地震救援隊、國家地震災害救援地
工程搶險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市搶救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消防部門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市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後備醫療隊
附近駐軍醫療隊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區(縣、市)地震局(辦)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市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省地震局、鄰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當地建設部門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市建設部門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省、鄰市建設部門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6.3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沈鐵瀋陽辦事處等部門要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公路、鐵路、橋涵等交通設施受損時,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6.4電力保障
瀋陽供電公司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6.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做好災區的飲用水、食品等衛生監督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市經委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7物資保障
市經委、市商業局、市糧食局等部門做好災民生產、生活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工作;市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國內、國際社會救援物資的接受工作。
6.8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
6.9社會動員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非災區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市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1市規劃、建設部門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建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有較大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省政府臨震預報發布後,市、區(縣、市)政府應在公園、學校操場、體育場、街心空曠綠地等,設定緊急避難場所,保障臨時安置災民基本生活需求。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6.1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待建)
(1)抗震救災管理信息系統:服務於應急快速回響、災情動態跟蹤、數據分析、對策生成、輔助決策、應急指揮,包括滿足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軟硬體平台、通信平台、網路平台、控制平台等。
(2)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包含我市各類基礎信息的資料庫及資料庫管理系統。
(3)地震現場信息的傳輸、接收處理系統。
(4)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會議系統。
6.11.2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的技術研究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中長期、短期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技術、應急處置技術等方面研究。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要按照“積極、謹慎、科學、有效”的原則,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公眾的防震減災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促進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的提高。
7.2培訓
7.2.1勞動、人事等部門要統籌安排對幹部和職工的防震減災、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把防震減災、地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培訓教育課程,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對地震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各專業救援隊伍所在職能部門,要加強救援人員的技能培訓。
7.2.3地震部門要有計畫地對街道、鄉(鎮)防震減災助理員和社區地震救援志願者進行專業培訓,逐步建立持證上崗制度。
7.2.4積極鼓勵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民眾的震時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工作。
7.3演習
7.3.1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資源,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7.3.2各專業救援隊伍所在職能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演練,必要時舉行多部門合練。檢驗應急聯動、緊急集結、快速反應、協調配合、現場救援、後期處置等能力。
7.3.3建立演習績效評估和總結制度,有針對性地修改和完善應急反應機制,不斷提高地震應急救援能力。
8附則
8.1名詞術語
(1)次生災害:地震動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2)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3)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動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的制定
《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由瀋陽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發布,報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備案。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和市地震局備案。
各區、縣(市)地震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市地震局備案。
8.2.2預案的修訂和更新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市地震局應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對《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使其不斷完善。
《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8.2.3預案的日常管理
《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擔。
8.3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防震減災國內、國際交流,借鑑國內先進城市和已開發國家防震減災應急工作方面的先進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市地震災害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
8.4監督檢查與獎懲
8.4.1監督檢查
由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瀋陽市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4.2獎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5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修訂,經市政府批准後下發實施。
本預案由瀋陽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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