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對地震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職責,確保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開展,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條例檔案,結合汶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川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 字號:汶府辦發〔2012〕70號
- 發布日期:2013年1月16日
總則,地震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地震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指揮與協調,緊急處置,應急結束,後期處置,地震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習,附則,
總則
為切實加強對地震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職責,確保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開展,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條例檔案,結合汶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縣或發生在鄰區波及我縣的破壞性地震應急處置活動。工作原則為:
1.1自行啟動、立即應急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預案開展地震應急工作,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災害事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自動按照預案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1.2分級回響、統一領導原則
縣人民政府是處置我縣境內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
根據應急回響級別視地震應急需求申請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對災區給予必要的支持。
1.3社會參與、協同行動原則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團體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地震應急救援和救災工作依靠廣大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與救助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
地震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和救災工作。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如下:
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特殊情況由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
成員: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縣防震減災局、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武警汶川縣中隊、消防大隊、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城鄉建設住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局、縣水務局、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縣衛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文廣新局、團縣委、縣安監局、縣食藥監局、縣統計局、縣糧食局、縣供銷社、縣氣象局、電信汶川分公司、移動汶川分公司、縣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相關部門、單位接到指揮部通知後,立即趕赴指定地點集結,依照各自職責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2.2.1確定地震應急工作方案,部署抗震救災工作,決策重大救災措施。
2.2.2向上級報告震情、災情;受災民眾搜救與緊急避險;穩定社會秩序、保護要害部門與重要機構;恢復基礎設施及生命線工程;組織開展自救互救;重大次生災害源受損情況調查;救災急需物資調配;設立現場指揮部及確定指揮人員;後勤保障等基礎處置工作;視災情請求上級支援和對外呼籲援助。
2.2.3部署、協調、督促、檢查縣級各部門、各鄉鎮的地震應急工作。
2.2.4必要時,決定實施物資徵用、交通管制等緊急處置措施。
2.2.5當國家和省、州地震應急預案啟動後,在國務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防震減災局。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人員如下:
主任:縣防震減災局主要負責人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縣民政局、縣紅十字會主要負責人
2.3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3.1貫徹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
2.3.2收集、上報、通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2.3.3制定新聞、宣傳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信息發布會。
2.3.4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2.3.5承擔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震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
3.1突發性地質災害分級
3.1.1特別重大地震: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嚴重,發生在我縣的6.0級以上地震或發生在其他地區的7.0級以上地震。
3.1.2重大地震: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發生在我縣的5.0—5.9級地震或發生在其他地區的6.5—6.9級地震。
3.1.3較大地震災害: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發生在我縣的4.5—4.9級地震或發生在其他地區的6.0—6.4級地震。
3.1.4一般地震災害:有人員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發生在其他地區的5.0—5.9級地震。
3.2應急回響的啟動
3.2.1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縣人民政府啟動Ⅰ級回響,省、州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3.2.2應對較大地震災害,縣人民政府啟動Ⅱ級回響,在州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啟動汶川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視情況請示啟動上級地震應急預案。
3.2.3應對一般性地震災害,縣人民政府啟動Ⅲ級回響,在州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啟動縣及鄉鎮地震應急預案。
3.2.4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支援,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
3.2.5地震應急期間,在受災區域發生相同或更大等級的地震災害事件,產生更嚴重的影響或破壞,已有的應急力量不足,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同時迅速將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並提出應對建議。
3.2.6如果發生造成其他嚴重社會影響的地震,如造成嚴重次生災害、造成災區社會動盪等,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同時迅速將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指揮與協調
4.1應急指揮部署
由縣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成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地震應急工作。
縣人民政府掌握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地震應急工作,視情況派出聯絡員參加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4.2各部門協調配合
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4.2.1協調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消防大隊組織廣大官兵及民兵應急隊員參加搶險救災。
4.2.2請求上級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開展應急救援。
4.2.3部署飲用水和食品供應、傷員護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工作。
4.2.4組織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鄉鎮對災區實施緊急救援。
4.2.5視情況決定採取交通管制、徵用物資、災區進入緊急狀態等緊急措施。
4.2.6按照本預案規定,宣布應急結束。
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積極配合縣級有關部門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縣防震減災局在州防震減災局的支持和指導下,向縣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地震趨勢意見。
緊急處置
建立地震災害現場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收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判斷災害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程度,摸清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險或威脅,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摸清救災需求的構成數量規模,組織各類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協調,按照有關技術要求開展救援工作。
5.1人員搶救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人武部、武警汶川縣中隊、縣消防大隊、民兵應急分隊、縣衛生局、團縣委(青年志願者隊伍)
主要職責:組織搜救壓埋人員,搶救傷員,轉移遭遇險情人員,做好災後火險排查,防止火災、毒氣泄漏等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教育部門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災區學校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安置受災學校師生員工,必要時採取停課、疏散等緊急處置措施。團縣委組織和協調志願者隊伍,在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開展救援工作。
5.2醫療衛生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衛生局、縣發改局、縣食藥監局、縣人民醫院、縣疾控中心。
主要職責:搶救治療受傷人員;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等。
縣發改局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縣食藥監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5.3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交通運輸局、電信汶川分公司、移動汶川分公司、縣城鄉建設住房局、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縣農業局、縣水務局、團縣委(青年志願者隊伍)。
主要職責:組織搶修、搶險,儘快恢復交通、通訊和電力供應;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優先運輸和災民疏散;開展水電站受損情況調查,防止水電站壩體受損引發次生水災,搶修水利設施、水電等管網及設施;開展房屋、設施安全鑑定工作。
5.4物資供應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民政局、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縣糧食局、縣供銷社等部門。
主要職責:做好救災物資(如帳篷、食品、藥品等)儲備及管理工作;向災區調運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5.5社會治安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
主要職責: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國家重要財物、設施、次生災害源及救災人員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政府首腦機關、要害部門、物資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衛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5.6災民救濟及安置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政府應急辦、縣城鄉建設住房局。
主要職責:制定民眾疏散撤離方式、程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等必要的防護措施;調集救災資金和物資,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負責災民的轉移安置工作。
5.7震情跟蹤監測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防震減災局。
主要職責:協助上級地震部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近地區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及時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信息和震後趨勢判定意見。
5.8災情調查及災害損失評估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防震減災局協助上級地震部門並會同發改、財政、住建、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
主要職責:及時收集震區受災情況向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迅速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縣防震減災局開展或配合上級地震部門進行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5.9應急工作資金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及金融保險部門。
主要職責:籌集、調撥應急資金;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10次生災害防禦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城鄉建設住房局、縣安監局、縣發改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等。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建築物進行鑑定,圈定危房,設立標示牌;對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土石流的危險地段進行考察,對危險地段採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控制險情;對已造成堵塞溝道、擋水堤壩損壞的險情,要採取緊急有效處置措施排除險情,防止次生災害發生。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氣象信息,對災情氣象及時作出預報。
各有關部門和有易燃、有害的毒物品的部門負責對災區易發生火災、爆炸、毒泄、污染次生災害的物資、設施採取緊急措施,預防次生災害發生。
5.11對外呼籲與接受外援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民政局、縣紅十字會。
主要職責:按有關規定舉行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通過上級有關部門呼籲國際紅十字會提供援助,並提出需求。縣民政局負責請求和接受社會各界向我縣地震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和捐助。縣紅十字會負責向省州和中國紅十字會組織呼籲提供緊急援助。
5.12宣傳報導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委宣傳部、縣電視台、縣防震減災局。
主要職責:信息發布按照《四川省突發公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要求,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向媒體和社會統一發布震情、災情信息,及時、準確地報導抗震救災、重建家園等方面情況;加強地震科普知識、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識宣傳。
地震參數信息根據中國地震台網、四川省地震台網確定的參數對外發布。
震情、災情損失新聞報導須經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查發布。
5.13涉外事務
部門及單位組成:縣外事辦、縣委宣傳部。
主要職責: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事宜,由縣外事辦及宣傳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在華期間,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接待,依法進行管理。
應急結束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命令的發布。
後期處置
地震應急工作基本結束後,縣人民政府安排應急工作總結,儘快恢復震區生產生活,合理安排、嚴格管理救災資金、物資,提出恢復重建的短期計畫並啟動實施。
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縣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調配救災物資、資金,安排好災民基本生活;縣發改、住建、交通運輸等部門協同做好災區重建規劃,加強房屋和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
各類救災物資、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集中接受、管理,並登記造冊,報州人民政府備案。縣人民政府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制定救災物資、資金使用計畫,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適時向社會公布。
地震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習
地震應急宣傳堅持“主動、慎重、科學、有效”的原則,在黨委宣傳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宣傳工作。
縣人民政府將加強對有關部門、單位的地震應急工作培訓,承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任務的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加強救援隊伍培訓,提高地震應急能力和水平。
縣人民政府將定期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全面檢查和落實各有關職能部門在震前的地震應急準備、應急保障、應急反應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附則
9.1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防震減災局負責解釋。
9.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