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規範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建立健全指揮統一、協調有力、決策科學、資源共享、反應迅速的應急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
  • 適用範圍: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
  • 預防機制:信息監測與報告等
總 則,(一)編制目的,(二)編制依據,(三)適用範圍,(四)工作原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結構,(二)抗震指揮部及應急中心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一)信息監測與報告,(二)預警預防行動,(三)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應急回響,(一)分級回響,(二)信息報送和處理,(三)通信,(四)指揮與協調,(五)緊急處置,(六)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八)民眾的安全防護,(九)次生災害防禦,(十)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十一)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十二)信息發布,(十三)應急結束,後期處置,(一)善後處置,(二)社會救助,(三)保險,保障措施,(一)通信與信息保障,(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三)技術儲備與保障,(四)宣傳、培訓和演習,(五)監督檢查,其他地震事件處置,(一)有感地震應急,(二)礦山誘發地震應急,(三)平息地震謠言,附 則,(一)定義與說明,(二)預案管理與更新,(三)國際溝通與協作,(四)獎勵與責任,(五)解釋,(六)預案實施時間,

總 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25號)、《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六盤水市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四)工作原則

六盤水市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或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市及有關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本預案實施地震應急,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反應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則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
貴州省人民政府是處置貴州省行政區域重大、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是處置六盤水市行政區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視貴州省人民政府、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國務院實施國家地震應急,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中國地震局實施國家地震應急,六盤水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地震應急依靠人民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結構

六盤水市行政區域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兼任;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安全的副市長、水城軍分區司令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科技局局長、市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市公安局局長、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煤炭局局長、市地震台台長兼任;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糧食局、市統計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廣電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交警支隊、市安監局、市鄉鎮企業局、市旅遊局、市政府新聞辦、市外事辦、市質技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台辦、市給排水公司、市石油公司、六盤水供電局、六盤水車務段、六盤水無線電管理分局、市各保險公司及通信運營企業負責人兼任。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主任由市地震台台長兼任;市地震台成員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二)抗震指揮部及應急中心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並向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請求省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救援,統一把握宣傳報導口徑,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統一指揮全市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全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協調水城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迅速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提出跨省(區、市)的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等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主要職責: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執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安排和部署,協調有關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及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的情況,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起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文稿,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負責本中心儀器的維護和正常運行,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級地震監測台網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群測群防網觀測地震巨觀異常並及時上報。

(二)預警預防行動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根據省地震局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報告,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做好防震準備。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根據省地震局臨震預測意見報告,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預報區所在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採取應急防禦措施,主要內容是: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三)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地震緊迫程度分為3級,分別用紅色、橙色和黃色表示。“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地震嚴重程度分為4級:“4.7級至5.4級地震”、“5.5級至6.4級地震”、“6.5級至6.9級地震”、“7.0級及其以上地震”。
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內的臨震預報,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和部門報告。

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

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級至6.9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5級至6.4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4.7級至5.4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對發生在我市的4.7級以下地震,根據地震災害情況、社會影響程度和震後趨勢判定意見,市地震台根據省地震局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經同意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確定的應急回響級別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2.地震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和分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確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的許可權: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決定,Ⅲ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決定,Ⅱ級、Ⅰ級回響和啟動按照《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Ⅲ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全市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Ⅳ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由災區所在縣(特區、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本縣(特區、區)地震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貧困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回響級別。

(二)信息報送和處理

1.縣(特區、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同級和上級地震、民政部門;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地震災情速報傳真格式見附屬檔案1)。
市民政、公安、安監、交通、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市內鐵路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地震台並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廳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地震信息後,應在4小時內報送省地震局及市人民政府,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2.震情、災情公告
省地震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地震台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2小時內,組織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48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後續公告。

(三)通信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通信方式:及時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利用公共網路、行動電話、傳真、簡訊息等,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了解地震災區的通信狀況並派出人員進行維護和搶修。
地震現場應急通信方式: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全球定位系統接收機、筆記本電腦、海事衛星電話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並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的實時聯絡。災區通信運營企業應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輛,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四)指揮與協調

1.Ⅰ級、Ⅱ級回響的指揮與協調按照《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進行。
2.Ⅲ級回響
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省地震局的協調、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地震應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
(1)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區域內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部隊;根據震情和災情情況,啟動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震台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並建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派出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市屬有關部門派出聯絡員參加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適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3.Ⅳ級回響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省地震局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災區所在縣(特區、區)地震應急工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召開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及部分成員(市科技局、市地震台、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水城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等)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第一,災區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時啟動縣(特區、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二,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提出地震趨勢判定意見並抄報省有關部門。
第三,派出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赴災區配合省地震局震情監測、震害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
第四,確定是否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五,視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協調災區救援工作。
應急結束後,向中國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匯報地震應急工作,並通報市人民政府。

(五)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情況、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從地震發生之日起2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作出災害損失評估報告,報告當地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按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要求到達災區後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由現場指揮部劃定責任區,部署救災任務;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的安排。

(六)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Ⅰ級回響、Ⅱ級回響由省地震局協調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Ⅲ級回響、Ⅳ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和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組織當地解放軍、武警、消防部隊、公安幹警趕赴災區開展災區搜救工作,搶救被壓埋人員,清除險情、撲滅火災,進行工程搶險。
各級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隊伍搶救傷員。
在地震廢墟中進行人員搶救要按照搜尋營救程式實施。現場快速展開:現場快速勘察,設定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搜尋行動:展開人工搜尋儘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進行犬搜尋找尋被掩埋於廢墟下的受難者,對重點部位進行儀器搜尋以精確定位;營救行動:採用起重、支撐、破拆及狹窄場地營救,高空營救等方式,使受難者脫離險境;醫療救護行動:由具有現場急救經驗的專業急救醫生,採取醫療救護手段對受難者進行救助,迅速轉送醫療站。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相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路、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繫,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並共同防護。

(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八)民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要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當地政府具體制定民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九)次生災害防禦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水利、國防、建設、通信、鐵路、民航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環保部門要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國土資源部門指導經貿、建設、水利、交通、煤炭、鄉企、教育、衛生、環保等部門督促其直屬責任單位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和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安監部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

(十)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較大地震災害或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災區所在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十一)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省地震局負責會同省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時,地方各級政府要給予積極配合。損失評估包括人員傷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救災直接投入費用構成。

(十二)信息發布

新聞媒體刊登或者地震預報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必須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如遇來至多部門多頭信息不一致時,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信息為準。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由省人民政府擬定新聞報導方案,確定發布內容,指定新聞發言人,採用適當方式發布新聞,組織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擬定新聞報導方案,確定發布內容,採用適當方式發布新聞,組織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六盤水市震情發布新聞通稿模版見附屬檔案2)。

(十三)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有關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啟動回響的機關宣布。

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各地政府的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二)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紅十字會組織發起社會募捐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救助災區。

(三)保險

市內保險機構要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的理賠和給付。
(四)調查和總結
地震災害事件調查和地震應急回響工作總結由省地震局負責,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積極配合。

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設並完善通信網路,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並定期更新。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迅速了解災區的通信情況,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應給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存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監視防禦城市所擁有各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並定期更新。
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見附屬檔案3。
3.交通運輸保障
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組織對被毀壞的鐵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電力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電力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5.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7.治安保障
武警部隊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8.物資保障
糧食部門負責組織糧食調運,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9.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10.社會動員保障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動員機制。
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和其它地震監視防禦地區的城鎮,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12.社會救助與接受外援
外事、民政、商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並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負責接受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台、市外事辦負責協助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市紅十字會按有關程式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境外紅十字(紅星月)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13.涉外事務
對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事宜,由市外事辦、市旅遊局、市政府新聞辦按有關規定辦理。震區出現外國人傷亡,由市外事辦統籌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理。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的骨幹技術力量,包括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及後備隊伍的專家群體,服務於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台,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科協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演習: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五)監督檢查

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地震台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一)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
當中等城市和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發生有感地震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由市地震台收集震情與社情,報告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趨勢判斷,報送省、市人民政府。
當小城市和鄉鎮地區發生有感地震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時,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並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並抄報省地震局。

(二)礦山誘發地震應急

當發生3.0級及其以上礦山誘發地震時,市地震台直報省地震局,在45分鐘內完成地震參數的精確測定,形成《震情簡報》(震情簡報格式見附屬檔案4)報省、市、發生地震所在地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省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災情,開展應急工作。當發生礦山地震時,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應及時了解災情並派出人員及時將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協助有關專業人員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對礦山實時監測,判定礦山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劃定隔離帶,必要時向災區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平息地震謠言

當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協同省地震局派出的專家調查謠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作好宣傳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
當小城市和鄉鎮地區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當地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台協助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

附 則

(一)定義與說明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1.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2.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3.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本預案,制定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議批准後正式頒布實施。並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地震台備案。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台承擔。

(三)國際溝通與協作

地震救援行動中需要與有關國際機構和組織進行溝通和協作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或報告有關外事部門接洽。

(四)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五)解釋

本預案由六盤水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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