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地震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

總則

一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地震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建立健全指揮統一、協調有力、決策科學、資源共享、反應迅速的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六枝特區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行動。
四工作原則
區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或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特區政府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應急預案,本著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反應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則,實施地震應急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同時逐級上報有關信息。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地震應急依靠人民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進行應急處置。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成立六枝特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
指 揮 長:特區人民政府區長
副指揮長:特區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地震的副區長
特區人武部部長
特區科技局局長
成 員:特區政府辦、應急辦、發改局、經貿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水利局、環保局、交通局、衛生局、統計局、糧食局、文體廣播電視局、國土資源局、安監局、移民辦、房管局、鄉企局、旅遊局、質監局、食藥監局、氣象局、紅十字會、衛生監督所、疾控中心、人民醫院、交警大隊、武警中隊、消防大隊、供電局、地電公司、郵政局、電信局、人保公司、財保公司、太保公司、六枝火車站、六枝汽車站、自來水公司、石油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網通公司主要負責人,有關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
指揮部下設抗震救災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特區科技局,指揮中心主任由特區科技局局長擔任。
二指揮部職責
六枝特區境內發生較大或一般地震災害,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並向省、市地震局和特區黨委、政府報告震情、災情,請求省、市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救援,必要時,提出跨市(縣、區)的緊急應急措施建議;統一把握宣傳報導口徑,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統一指揮全區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特區有關部門對受災鄉(鎮)進行緊急援救;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指揮中心主要職責: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建議措施;執行指揮部的安排和部署,協調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特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相關應急措施;掌握震情監測和分析會商情況,研究制定新聞發布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並整理歸檔;負責指揮中心儀器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行,承擔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工作。

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根據省、市地震監測台網的地震監測信息和群測群防網觀測地震巨觀異常情況,及時上報信息。
二預警預防行動
指揮部根據省、市地震局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報告,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做好防震準備。
應急防禦措施的主要內容是:接收省、市地震部門震情監視報告;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三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地震區域劃分為3級,分別用紅色、橙色和黃色表示:“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震級分為4級:“4.7級至5.4級地震”、“5.5級至6.4級地震”、“6.5級至6.9級地震”、“7.0級及其以上地震”。
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特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內臨震預報,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報告。
四、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
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災區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6.9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5—6.4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4.7—5.4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對於發生在我區4.7級以下地震,根據地震災害情況、社會影響程度和震後趨勢判定意見,由特區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向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經特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確定的應急回響級別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2、地震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確定應急回響級別的許可權:Ⅰ級、Ⅱ級回響和啟動按照《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辦理;Ⅲ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決定;Ⅳ級回響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Ⅳ級回響: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特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由指揮部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積極配合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貧困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回響級別。
二信息報送和處理
1、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發生地震的鄉(鎮)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特區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特區指揮中心和民政部門;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指揮部成員單位要隨時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指揮中心並報省、市地震局、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和特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指揮中心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地震信息後,應在4小時內報送省、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及特區人民政府,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2、震情、災情公告
指揮部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2小時內,組織發布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48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發布後續公告。
三通信保障
指揮中心:及時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利用公共網路、行動電話、傳真、簡訊息等,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通信營運企業迅速了解地震災區的通信狀況並派人員進行維護和搶修。
地震現場:現場工作隊攜帶全球定位系統接收機、筆記本電腦、海事衛星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並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省、市地震局,特區人民政府、特區指揮中心的隨時聯絡。地震災區通信營運企業應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四指揮與協調
1、Ⅰ級、Ⅱ級回響
Ⅰ級、Ⅱ級回響的指揮與協調,按照《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進行。
2、Ⅲ級回響
Ⅲ級回響的指揮與協調,按照《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進行。
3、Ⅳ級回響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省、市地震局的支持下,由特區人民政府領導全區地震應急工作。特區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經特區人民政府同意,特區指揮中心適時組織召開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⑴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同時啟動特區抗震救災應急預案,部署地震應急工作。
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提出地震趨勢判定意見並抄報市有關部門。
⑶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赴災區配合省、市地震局開展震情監測、震害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
⑷確定是否召開新聞發布會。
⑸視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協調災區救援工作。
應急結束後,向省、市地震局和省、市人民政府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五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從地震發生之日起2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作出災害損失評估報告,並上報特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按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要求到達災區後,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並報告隊伍實力、了解到的災情情況,按照現場指揮部劃定的責任區開展救災工作,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救援行動結束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事宜。
六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Ⅰ級回響、Ⅱ級回響由省地震局協調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Ⅲ級回響、Ⅳ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和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當地解放軍、武警、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開展災區搜救工作,搶救被壓埋人員,清除險情、撲滅火災,進行工程搶險。
各級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
在地震廢墟中進行人員搶救,要按照搜尋營救程式實施。1、現場快速展開:現場快速勘察,設定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2、搜尋行動:展開人工搜尋,儘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進行犬搜尋,找尋被掩埋於廢墟下的受難者,對重點部位進行儀器搜尋,以精確定位;3、營救行動:採用起重、支撐、破拆及狹窄場地營救、高空營救等方式,使受難者儘快脫離險境;4、醫療救護行動:由具有現場急救經驗的專業急救醫生,採取醫療救護手段對受難者進行緊急救助,並迅速轉送醫療站。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相互配合,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配合;相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路、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要保持聯繫,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並共同防護。
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八民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公安、國土、交通運輸、移民等部門要配合指揮部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制定民眾疏散撤離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九次生災害防禦
公安消防部門要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人武部、水利、建設、信息產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要對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環保部門要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國土部門要指導並督促經貿、建設、水利、交通、煤炭、鄉企、教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直屬責任單位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發改、質監、安監部門要督導和協調災區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十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根據省、市地震局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的初步判定意見,及時進行現場監測。
(十一)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較大地震災害或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災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等活動。
(十二)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積極配合省、市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損失評估內容包括人員傷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救災直接投入費用構成。
(十三)信息發布
新聞媒體刊登或者地震預報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如遇來至多部門多渠道的信息不一致時,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信息為準。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以省人民政府確定發布的地震信息為準。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由特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擬定新聞報導方案,確定發布內容,採用適當方式發布新聞,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特區震情發布新聞通稿模版見附屬檔案2)。
(十四)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啟動回響的機關宣布。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各地政府的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二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發起社會募捐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保險
駐特區境內的保險機構要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的理賠和給付工作。
四調查和總結
積極配合省、市地震局作好地震災害事件調查和地震應急回響工作總結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建設並完善通信網路,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並定期更新。
區內通信管理部門迅速了解災區的通信情況,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指揮中心要建立應急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對各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定期更新。
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險隊伍 社區志願者隊伍 地方救援隊
國家地震救援隊、當地駐軍部隊 鄰省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省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消防部隊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省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的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的後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 應急隊伍 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鄰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建築物安全 鑑定隊伍 省地震局,省建設廳,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中國地震局和建設部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鄰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築物 安全鑑定隊伍
3、交通運輸保障
鐵路、交通、海事部門負責組織對被毀壞的鐵道、公路、碼頭和有關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電力保障
發改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部門儘快恢復災區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5、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負責對災區城鎮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衛生安全等。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7、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隊負責加強對政府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8、物資保障
糧食、經貿部門負責組織糧食調運,保障災區糧食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民政部門負責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9、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經費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10、社會動員保障
特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動員機制。
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和家庭應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12、社會救助與接受外援
特區外事、民政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特區民政局負責接受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特區應急辦、外事辦負責協助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特區紅十字會負責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13、涉外事務
對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等事宜,由特區外事辦、旅遊局、政府應急辦按有關規定辦理。震區出現外國人傷亡,由特區外事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理。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的骨幹技術力量(包括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及後備隊伍的專家群體),要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作好指導和服務。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台,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各級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介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知曉防震知識,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訓: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演習: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結合實際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五監督檢查
由特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六枝特區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一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的地震。
當發生有感地震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由特區人民政府督促鄉鎮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並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市人民政府並抄報省、市地震局。
二礦山誘發地震應急
當發生3.0級及其以上礦山誘發地震時,特區地震災害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要及時收集震情和災情,開展應急工作。當發生礦山地震時,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了解災情並派出救援人員實施救援,及時將情況報告特區人民政府及省、市地震局,協助有關專業人員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對礦山實時監測,判定礦山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劃定隔離帶,必要時向特區指揮部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平息地震謠言
當城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特區人民政府應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協同省地震局派出的專家調查謠言起因,作好宣傳工作。特區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市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市地震局。
當鄉(鎮)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報特區人民政府,特區政府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市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市地震局。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特區人民政府批准發布。各鄉(鎮)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預案,並上報特區指揮中心備案。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特區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特區指揮中心承擔。
三國際溝通與協作
地震救援行動中需要與有關國際機構和組織進行溝通和協作時,由特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外事部門負責接洽。
四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五本預案由特區抗震救災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六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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