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推動預案質量提升和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展歷史,徵求意見稿,

發展歷史

2023年5月26日,《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推動預案質量提升和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案分類】環境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環境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市、縣(區)、鄉鎮(街道)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部門環境應急預案主要包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環境應急預案。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省以下(不含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等,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有序銜接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主體】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派出機構開展縣級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六條【責任主體】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組織編制本級行政區域的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涉及生產、加工、使用、存儲或釋放環境風險物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有要求的,以及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組織編制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責任主體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編制、修訂、評審、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
第七條【預案重點】政府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以應急指揮、回響程式為主要內容,側重明確部門機構職責分工、應急指揮機制、預警和事件分級、信息報告要求、分級回響及應對流程、應急保障措施、培訓和演練要求等。
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重點規範園區層面應對行動,注重與上下級預案在組織指揮機制、分級回響及應對措施等方面的銜接,側重明確現場指揮部運行機制、監測預警、突發污染事件防範體系運行、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公眾避險安排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典型情景識別,並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八條【編制準備】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組織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環境風險評估,需重點明確周邊環境風險受體、環境風險物質及單元、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管理現狀、差距及完善措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判定等。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需重點調查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情況,並依據環境風險源分布、周邊環境風險受體情況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對現狀進行差距分析,提出補充完善措施。
第九條【編制要求】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規定;
(二) 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並符合上位環境應急預案要求;(三)基本要素齊全,文字簡明易懂,附屬檔案信息準確,附圖清晰規範;
(四) 環境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程式規範、內容全面,環境風險等級判定結果科學可信,與實際情況相符;
(五)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含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綜合預案以應急指揮、回響程式為主;專項預案側重針對水、氣、固廢等某一類突發污染事件,明確應急程式和處置措施;現場處置預案體現實操性,結合重點環境風險單元,有針對性地提出典型事件情景下的污染防控措施,重點工作崗位設定應急處置卡;
(六)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單獨制定危險廢物應急預案,或在環境應急預案中制定危險廢物類專項預案或專章;
(七)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圖表:環境風險源平面分布圖、周邊水系及環境風險受體分布圖、事故水攔截、導流、收集設施分布走向圖、環境應急監測示意圖、應急救援組織信息聯絡表、應急物資裝備儲備表及存放位置圖。一般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適當簡化,以現場處置預案為主,注重以列表圖示方式直觀展示內容。重大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實現相關內容“一張圖”集成並張貼上牆。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和備案
第十條【評審方式】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責任主體應組織評審小組對本部門或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審。評審可以採取會議評審、函審或者會議評審與函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組的組成人員一般包括環境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重大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高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或風險等級降低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需邀請至少一名省級環境應急專家庫成員作為評審組成員。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中級及以上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應當採取會議評審方式,並查勘現場。
第十一條【評審結論】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結論分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評審及未通過評審。
通過或原則通過評審時,企業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需對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形成修改說明,並送評審組組長覆核、簽字確認。必要時,評審組組長應徵求其他評審人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評審未通過】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除《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相關規定外,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可給出未通過評審的結論:
(一)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缺少等級判斷或判斷錯誤;
(二) 現有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的要求,且無補充完善內容,或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明顯不到位;
(三)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未對調查結果進行差距分析並提出完善措施;
(四) 應急回響存在污染切斷、控制、消除、監測等關鍵步驟缺失;或應急處置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五) 預案附圖、附屬檔案未編制或有重大遺漏;
(六) 現行環境應急預案中提出的需整改項目未完成閉環整改;
(七) 報告內容與現場查勘情況存在嚴重不符情形。
出現上述情形導致預案未通過評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並重新組織評審。在此期間,
生態環境部門不得以預案未備案為由對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預案發布】政府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徵求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名義印發。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由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名義印發。
第十四條【預案公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便於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各類環境應急預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備案程式】政府環境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本級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涉危涉重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
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應當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和跨域涉及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託的派出機構備案。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探索實行環境應急預案電子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材料】單位預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 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文本,環境應急預案文本應包含簽署發布檔案;
(三)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四)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經專家覆核簽字的修改說明;
(五) 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關於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真實性的承諾書。
受理部門應當對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全的,責令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補齊相關檔案後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整改落實】工業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期完成環境應急預案中提出的整改實施計畫,每完成一次實施計畫,應當將計畫完成情況登記建檔備查。第十八條【應急演練】環境應急預案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做好應急設施設備與物資儲備,明確應急設施設備啟用與物資調用程式,確定報警、聯絡、信息發布方式等。
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中及以上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後,應評估演練情況,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演練的主題、時間、地點和參與單位,情景描述,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進措施,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建議等。
第十九條【宣傳培訓】部門及單位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並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廣泛開展培訓,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工業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環境應急預案培訓。
第二十條【預案銜接】當上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修訂時,下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要及時進行銜接性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推動預案修訂完善。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注重和“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的銜接,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應當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二十一條【評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責任主體應建立環境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重點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並根據評估情況提出修訂意見,實現預案動態更新最佳化。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評估修訂一次。政府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修訂期限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修訂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修訂工作參照制定步驟進行,並重新備案:
(一) 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及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重要變化的;
(二) 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三) 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 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存在嚴重缺失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 重要環境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且無法滿足當前環境應急需求的;
(六) 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應急演練、預案抽查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 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布名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四月底前公布轄區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單位名錄。第二十四條【抽查檢查】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情況及預案質量進行抽查檢查,每三年實現一輪重大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及高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檢查全覆蓋。
抽查可以採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或相結合等方式,可自行組織或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可結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同步開展。
檢查重點包括預案編制、修編及備案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預案真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預案質量情況,環境應急物資、隊伍等保障能力落實情況,環境應急演練及培訓落實情況,以及整改實施計畫落實情況等。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檢查結果,遴選並推薦預案範例,通報預案問題清單,根據發現問題嚴重程度,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備案等處理方式。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市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罰則】對未按規定製定環境應急預案,或未按規定履行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檔案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三方機構接受委託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內容嚴重失實,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蘇環規〔2014〕2 號)同時廢止。後續如國家、省委省政府出台有關應急預案管理方面的新規定,相關內容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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