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最大限度減緩大氣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編制《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於2019年1月16日起實施,全文共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測與預警、應急回響、應急豁免、應急終止、信息報送、應急保障、監督管理、責任與獎懲、附則等十一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6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預案全文,內容解讀,

預案全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最大限度減緩大氣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編制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
1.3 預案體系
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省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減排項目清單、企業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方案、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空氣品質監測預測和大氣污染源監控,建立重污染天氣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警、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儘可能減輕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
(2)區域統籌,屬地為主。建立全省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按照大氣污染程度,統籌實施城市預警和回響。各地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3)科學預警,積極回響。及時準確把握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科學預警並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積極做好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技術準備,加強培訓和演練,整合監測網路,提高預警及回響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強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採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積極倡導公眾參與,提高社會參與程度。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
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負責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與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或即將發生重污染天氣時,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即轉為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由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辦事機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主任,負責貫徹落實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的決定,組織重污染天氣形勢研判及預警信息的發布,負責指導省內重污染天氣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跟蹤事態變化和應對情況,做好新聞和輿情處置工作,負責與國家及有關省、市的聯絡工作。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廣播電視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
2.2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宣傳報導工作,協調各級政府網站及其兩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戶端)和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的宣傳、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等工作。
(2)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各地擬定不同預警等級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應急預案啟動實施期間,負責指導、督促各地開展能源保障工作。
(3)省教育廳。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條件下教育系統應急工作方案,指導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發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健康防護工作。及時匯總各地中國小校停課等措施落實情況,並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各地擬定在不同預警等級下需要降低生產負荷(限產)和停產的工業企業名單,並督促有關市按啟動的應急回響等級對排放大氣污染物重點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措施。在應急預案啟動實施期間,匯總各地限產、停產及對工業生產造成的影響情況,並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5)省公安廳。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預案,指導和督促各地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和督促各地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氣時的社會治安工作。及時匯總高速道路受影響情況及執法監督情況,並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6)省財政廳。負責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工作所需省級經費保障。
(7)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林業機械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8)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省空氣品質監測,會同省氣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指導、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強工業企業環境監管和秸稈禁燒工作;及時匯總各地、各部門相關工作情況。
(9)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建築工地和道路揚塵控制應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強化建築施工揚塵、園林工地揚塵、道路揚塵和渣土運輸處置揚塵的監管,督促各地市容環衛部門加強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作業,加強對露天燒烤的監管。及時匯總應急期間各地強化建築工地管理、渣土運輸處置以及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作業的情況,評估重污染天氣對建設領域造成的影響,並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10)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交通運輸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加大公共運輸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強化交通工程施工揚塵、港口碼頭揚塵的監管;協助公安部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時匯總應急期間客貨運輸、港口、碼頭、機場受影響情況,評估重污染天氣對交通造成的影響,並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11)省水利廳。負責督促各地強化水利工程揚塵的監管。
(1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農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秸稈禁燒督查。
(13)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公眾健康防護及醫療保障工作方案;開展重污染天氣引發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報告與重污染天氣有關的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及兒科疾病的異常發病情況,並相應加強疾病救治力量。適時開展重污染天氣相關的健康影響與疾病負擔研究。
(14)省應急管理廳。做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督促各地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重點污染企業暫停、限產時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同省公安廳指導和督促各地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
(15)省廣播電視局。負責指導、督促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做好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16)省氣象局。負責全省大氣環境氣象條件監測、預報及信息發布工作;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做好重污染天氣預報及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地根據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17)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18)省電力公司。根據省有關部門要求,在做好全省發用電平衡工作的基礎上,對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設施不完善或運行不正常的機組實施限產或停產,及時匯總機組停產、限產情況,並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2.3 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參與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回響及總結評估,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提供科學技術支撐和指導。
2.4 市、縣政府職責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編制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開展重污染天氣監測,按照上級預警信息和當地預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定期更新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每年9月份,各設區市政府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向社會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公布舉報電話、網路舉報途徑等,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2.5 企業事業單位、媒體責任及公眾義務
(1)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自覺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列入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的企業,應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並報當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備案,在應急回響啟動時,按當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求,採取減排、限排、提高大氣污染物處理效率等應急措施。
(2)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制定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按要求統一、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為公眾提供健康防護和出行建議。
(3)公眾在收到預警信息後,應自覺參與應急行動,遵守機動車限行、禁燃禁燒等規定,減少生活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應積極採取健康防護措施,避免戶外運動。
3 預測與預警
3.1 預測
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的監測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監測,開展設區市空氣品質預測。
3.2 預警
3.2.1 預警級別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綜合考慮污染程度進行預警回響分級,將預警從低到高依次分為Ⅲ、Ⅱ、Ⅰ三個級別,分別用黃色、橙色、紅色標示,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
黃色預警:預測未來持續48小時設區市空氣品質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監測到設區市SO2小時濃度達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未來持續72小時設區市空氣品質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監測到設區市SO2小時濃度達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未來持續96小時設區市空氣品質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預測未來持續24小時設區市空氣品質指數(AQI)均值達到450以上,或監測到設區市SO2小時濃度達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計算未來24小時、48小時、72小時、96小時。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
3.2.2 預警啟動和解除
(1)預警啟動。
當預測到某個設區市未來空氣品質達到上述預警條件時,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提前發布該市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傳送至應急回響城市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並同時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
預警信息應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回響城市、應急回響級別等內容。黃色預警,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措施;橙色預警,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紅色預警,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措施。重大活動空氣品質保障或特殊季節空氣品質管控期間,經省政府領導同意,可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收到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發布的預警信息後,應急回響城市人民政府應在3小時內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應急回響城市可依據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
(2)預警信息審簽。
預警信息遵循高等級優先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根據空氣品質預測結果,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按以下程式審簽:
黃色預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副主任批准後發布;
橙色預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批准後發布;
紅色預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審核,報請省政府領導批准後發布。
(3)預警信息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後,應保持滾動播報,並根據新的預測監測結果及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重污染天氣加重時,高等級預警發布後,低等級預警自動解除;當重污染天氣好轉時,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及時調整相應的預警等級。
當應急回響城市空氣品質改善到黃色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未來36小時空氣品質保持或好轉,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請此次重污染天氣過程中最高等級預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預警。
(4)預警方式。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等方式進行。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程式
預警信息發布後,應急回響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回響措施,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指導應急回響城市做好應對工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加強與氣象部門會商,分析空氣品質變化情況,做好監測預測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各地應急回響執行情況、效果及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等進行研判和分析,及時補充完善應對措施。必要時,氣象部門根據天氣條件組織人工增雨作業,緩解重污染天氣狀況。
4.2 回響措施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嚴於本預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措施的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於30%、40%、50%。
4.2.1 Ⅲ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
中國小和幼稚園停止體育課及戶外活動;
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應開展防護。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倡導公眾節約用電;
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於0.7%、灰分低於15%的優質煤炭,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
積極利用區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火電機組中,天然氣電廠和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優先發電;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根據各地的Ⅲ級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對鑄造、水泥、鋼鐵、有色、石化、化工等重點排污單位有計畫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採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
工業企業不得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船舶修造企業暫停露天噴塗作業;
停止爆破、破碎、建築物拆除、無封閉混凝土攪拌作業,停止室外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作業;
施工工地的土方開挖、路面開挖、路面洗刨、土方運輸、樓層垃圾清掃作業以及粉碎、切割、鋸刨等機械作業暫停;
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對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實施機械化沖洗,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遮蓋;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乾散貨碼頭、堆場停止作業,並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
散裝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渣土、沙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範圍;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
禁止露天燒烤;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
4.2.2 Ⅱ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
停止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學校和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
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應開展防護並縮短戶外作業時間。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公共運輸管理部門加大公共運輸運力保障;
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倡導公眾節約用電;
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於0.7%、灰分低於15%的優質煤炭,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根據各地的Ⅱ級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對鑄造、水泥、鋼鐵、有色、石化、化工、電力等重點排污單位有計畫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採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
積極利用區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火電機組中,天然氣電廠和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優先發電;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
工業企業不得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船舶修造、汽車維修企業暫停噴塗作業;
停止爆破、破碎、無封閉混凝土攪拌作業,停止室外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作業;
除民生保障項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業暫停(對工藝要求需混凝土連續澆築可正常進行);
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對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實施機械化沖洗,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遮蓋;
產生揚塵污染的乾散貨碼頭、堆場停止作業,並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
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電力、化工、礦山等重點用車企業不得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達到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
運輸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運輸車輛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機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期間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停用50%;
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運輸民生保障物資,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達到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範圍;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
禁止露天燒烤;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4.2.3 Ⅰ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
學校和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中國小和幼稚園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
停止所有戶外大型活動;
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臨時停止戶外作業。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公共運輸管理部門加大公共運輸運力保障;
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倡導公眾節約用電。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根據各市的Ⅰ級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對鑄造、水泥、鋼鐵、有色、石化、化工、電力、醫藥、焦化、玻璃等重點排污單位有計畫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採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
積極利用區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火電機組中,天然氣電廠和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優先發電;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
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於0.7%、灰分低於15%的優質煤炭,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
工業企業不得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汽車製造、家具製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裝、汽車維修等行業暫停使用塗料、油墨;
停止爆破、破碎、無封閉混凝土攪拌作業,停止室外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作業;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業暫停(對工藝要求需混凝土連續澆築可正常進行);
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對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實施機械化沖洗,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遮蓋;
產生揚塵污染的乾散貨碼頭、堆場停止作業,並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
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電力、化工、礦山等重點用車企業不得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達到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
運輸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運輸車輛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期間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全部停用;
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運輸民生保障物資,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達到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範圍;
城區禁行柴油貨車,過境柴油貨車繞行疏導;
200總噸以下的乾散貨船、單殼化學品船、600噸載重以上的單殼油船停駛;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
禁止露天燒烤;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
5 應急豁免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制定環境應急管控企業停產豁免資格認定辦法。污染治理水平國內領先、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業或生產線,以及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業或生產線,免予執行應急停產等管控措施。相關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行業監督。
6 應急終止
6.1 應急終止條件
當解除預警信息發布後,終止應急回響。
6.2 善後處置
(1)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在應急終止後24小時內將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送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2)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組織開展應急過程的調查評估。
(3)根據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和應急過程調查評估,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並適時修訂。
7 信息報送
7.1 信息報送要求
預警發布後,應急回響城市應每天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送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橙色、紅色預警發布後,同時報告省政府。
橙色、紅色預警發布後,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報告。
7.2 信息報送內容
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終報。初報中應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主要污染物、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續報在初報後每天報送,內容包括預警級別變化情況、採取的應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終報在預警解除後報送,內容包括應急回響終止情況、採取的應急回響措施效果評估情況、下一步工作計畫等。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保障
省財政在現有省級專項資金中優先保障環境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經費,重點支持空氣品質監測網路、氣象觀測系統、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以及對人群健康影響監測評估系統和信息發布平台、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8.2 通信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的聯絡暢通。
8.3 物資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與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8.4 應急科技保障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要加強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加快建設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與省政府應急平台、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自動監測及省氣象局天氣預報等系統聯網,並充分利用無線和衛星通信系統等先進科技手段,加強對重污染天氣的監測分析和指揮協調能力。
8.5 人力資源保障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保證預警和回響工作落實。
9 監督管理
9.1 預案演練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切實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9.2 應急能力評估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對各地應急機構的設定情況、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監測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和評估。
10 責任與獎懲
監察機關加強對各地各部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監督監察,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重污染天氣地區應急回響措施的督查力度,對未做好應急回響工作的地區和部門,按有關制度進行問責;對於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犯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對在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
11 附 則
11.1 名詞解釋
重污染天氣是指在不利氣象條件下,由於工業廢氣、機動車尾氣、揚塵、大面積秸稈焚燒等污染物排放而發生在較大區域的累積性大氣污染。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應急預案範疇。
11.2 預案管理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並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大氣環境安全管理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減排項目清單。
各市、縣(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大氣污染源名單,各市、縣(市)能源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燃煤企業名單,各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工業企業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每年(9月)更新一次。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施工工地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11.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從低到高依次分為Ⅲ、Ⅱ、Ⅰ三個級別,分別用黃色、橙色、紅色標識。
其中,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發布條件為,預測未來持續96小時設區市空氣品質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預測未來持續24小時設區市空氣品質指數(AQI)均值達到450以上,或監測到設區市二氧化硫小時濃度達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收到發布的預警信息後,應急回響城市的人民政府應在3小時內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具體告知公眾健康防護、建議性和強制性污染物減排要求。
應急回響期間,建議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中國小和幼稚園停止體育課及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應開展防護。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禁止露天燒烤,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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