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13年10月,《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正式頒布,2014至2017年進行過四次修訂。
2018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第五次修訂後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2023年1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通知,印發《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該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規〔2020〕22號)同時廢止。
預案全文
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津政辦規〔2023〕9號)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按照“平急結合”的原則,推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確保重污染天氣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的減排量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總量的10%、20%和30%以上,削減污染峰值,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
1.2 編制依據
1.2.1 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的通知》(環辦便函〔2021〕341號)、《關於印發〈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2〕68號)。
1.2.2 本市有關規定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規〔2021〕1號)、《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關於印發天津市深入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三個保衛戰行動計畫的通知》(津污防攻堅指〔2022〕2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津政規〔2022〕2號)。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預測可能或已經發生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回響。
本預案所稱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空氣品質指數(AQI)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對因沙塵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執行本預案。
1.4 預案體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或應急保障實施方案,以及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
2 組織機構構成
2.1 指揮機構
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市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重污染天氣應對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統籌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指導意見,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2 辦事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市應急指揮部決定;負責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相關工作;適時組織修訂《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組織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制定減排措施;組織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或應急保障實施方案,並進行監督檢查;匯總、上報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開展落實情況;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
市委宣傳部:協調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及“天津發布”等政務新媒體,做好宣傳、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開展全市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督查檢查;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重污染天氣預警,並完善監測預警體系;負責開展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更新保障類清單;負責貨車白名單申報系統建設;會同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對機動車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工作;負責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市氣象局: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及時提供重污染天氣氣象預報信息,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預警信息進行會商;積極開展採用人工干預方式緩解大氣污染程度的研究與試驗。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定期更新保障類企業清單;指導、督促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的減排企業、水泥粉磨站等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定期更新房屋市政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地等施工項目揚塵源清單及保障類工程清單、貨車白名單;組織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交通運輸委: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共運輸運輸保障;與生態環境部門共同開展營運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定期更新公路、水運、地方鐵路等施工項目揚塵源清單及保障類工程清單、貨車白名單;組織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城市管理委: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維修、園林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項目揚塵源清單及保障類工程清單、貨車白名單;組織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農業農村委: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落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措施;定期更新保障類企業清單。
市衛生健康委: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組織醫療機構做好敏感人群醫療救治,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相關知識的宣傳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更新醫療衛生保障貨車白名單。
市教委: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加強對在校學生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的宣傳,會同各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學校、幼稚園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減少或停止戶外課程和活動,採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定期更新教育領域貨車白名單。
市公安交管局: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及時通過相關媒體做好車輛限行措施的信息發布工作;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車輛信息,確保納入貨車白名單的車輛正常通行;與生態環境部門共同開展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
市水務局: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定期更新水務建設施工項目揚塵源清單及保障類工程清單、貨車白名單;組織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商務局: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定期更新商務領域保障類企業清單和貨車白名單;牽頭組織經營性儲煤堆場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和重型載貨車管控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規劃資源局: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督促各區定期更新土地儲備項目揚塵源清單及保障類工程清單、貨車白名單;督促各區組織土地儲備項目實施單位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編制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定期更新電力施工項目揚塵源清單及保障類工程清單、貨車白名單;組織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工業企業用電量數據分析。
各區人民政府:編制本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成立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壓實本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和任務;定期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源、揚塵源、用車大戶等減排清單及保障類清單,並組織落實;牽頭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在廠區入口顯著位置設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公示減排措施;落實本預案以及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保障預案的各項任務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本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2.4 專家組
重污染天氣專家組分為預測預報組、專家諮詢組和回響評估組。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負責開展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評估;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 預警
3.1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採用空氣品質指數(AQI)為指標,預測日AQI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紅色為最高級別。各級別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監測預警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聯合組織開展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等工作。
3.2.2 預警啟動
(1)當預測到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原則上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統一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AQI已達到150及以上,且預測持續時間達到預警啟動標準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啟動或調整相應預警級別。
(2)啟動黃色預警應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啟動橙色預警應經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啟動紅色預警應經市長批准。黃色預警信息以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名義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以市應急指揮部名義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檔案傳真或市政府協同辦公網郵件系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各成員單位發布預警信息,並利用微信、手機簡訊向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聯絡員發布預警信息。
市委宣傳部通過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及“天津發布”等政務新媒體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市生態環境局在官方網站同步轉發預警信息。
3.3 預警等級調整和預警解除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高級別啟動預警。
預警信息發布後,啟動回響前,空氣品質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結合實際情況,按程式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取消預警。啟動回響後,當空氣品質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按程式採取升級措施。
當空氣品質已改善或預測未來將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按程式發布預警調整或解除信息。
發布解除或調整預警信息的程式同發布啟動預警信息程式一致。
3.4 區域應急聯動
接到生態環境部通報區域性重污染過程預警提示信息後,及時按程式發布預警信息,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組織實施應急措施,與周邊城市共同應對區域重污染天氣。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回響: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回響;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回響;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回響。
4.2 回響啟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預警級別,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通知管轄範圍內的工業企業、各類施工工地、學校及幼稚園、用車大戶、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等啟動應急回響,並進行督查檢查。
4.3 減排措施要求
4.3.1 基本管理要求。納入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在廠區入口顯著位置設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嚴格落實相應級別減排措施,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現場檢查。
4.3.2 實施差異化應急管控。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各區根據排污許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對本行政區域內涉氣工業企業進行排查,根據不同的治理水平和排放強度,分類制定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通過採取減少或停止貨物運輸的方式,對重型載貨車(新能源汽車除外)實施移動源差異化管理。
(1)重點行業企業。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技術指南)及本市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相關要求開展績效分級,並根據企業環境績效水平制定實施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採取自主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措施應不低於技術指南要求。
(2)小微涉氣企業。是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涉氣排放工序採取相應措施。
(3)用車大戶。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道路運輸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技術指南要求確定),按照相應預警級別實施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限用措施(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
4.3.3 建立保障類清單。對於可納入保障類的企業、工程和重型載貨車,由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據實提出,市生態環境局從嚴審核把關後,在確保應急減排效果的前提下,對確需保障的統籌納入清單,且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僅允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對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一律不予納入保障類清單。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以及運輸範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1)保障類企業。主要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以及未納入當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國家戰略性產業的工業企業。對於重點行業企業納入保障類的,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分級或引領性指標水平,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自主減排。
(2)保障類工程。主要涉及重大民生和國家重大戰略建設,以及涉及安全生產需連續施工的工程項目。納入保障類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允許實施土石方作業。
(3)保障類重型載貨車。主要涉及工業企業、施工工地、港口、物流等企事業單位用於安全生產運行、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重型載貨車,可按程式納入貨車白名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進行運輸。
4.4 回響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建立協調機制,Ⅰ級回響時,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適時召開會議,組織開展指揮調度;Ⅱ級或Ⅲ級回響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根據應急需要,部署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並組織對全市應急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各成員單位要對本領域、本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各類施工工地、學校及幼稚園、用車大戶和道路運輸企業等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在啟動應急回響措施的同時,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污染特徵,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領域,實施有針對性的應急減排措施,確保應急實效。
4.4.1 Ⅲ級回響措施
健康防護指引: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
(2)市教委會同各區教育主管部門科學組織學校、幼稚園減少或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
(3)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
建議性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儘量選擇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
(2)市交通運輸委科學調整運力,組織公共運輸運輸保障。
強制性減排措施:
(1)對工業企業管控,依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通過停止涉氣排放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
(3)除涉及保障類建設工程和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
(4)各區應採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
(5)施工工地、企事業單位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
(6)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7)重點行業企業按照生態環境部技術指南和本市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要求,落實重型載貨車運輸管理措施(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
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組織全市工業企業,嚴格落實應急回響措施和重型載貨車運輸管理措施(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會同相關部門對全市施工工地、企事業單位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開展督查檢查;聯合市公安交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組織落實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組織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的減排企業、水泥粉磨站等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情況開展督查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房屋市政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地等施工項目落實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等作業,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組織混凝土攪拌站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地等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市交通運輸委:組織公路、水運、地方鐵路等施工項目落實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等作業,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配合做好公路、水運、地方鐵路等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城市道路維修、園林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項目落實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燃氣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等作業,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組織全市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聯合市公安交管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落實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加大吸掃作業力度;推動各區加大露天燒烤巡查力度。
市農業農村委:組織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措施,減少污染排放。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相關知識的宣傳。
市公安交管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組織落實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聯合市生態環境局開展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並做好納入貨車白名腳踏車輛的正常通行工作。
市水務局:組織水務建設施工項目落實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等作業,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配合做好水務建設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市商務局:組織經營性儲煤堆場落實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和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管控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規劃資源局:督促各區組織土地儲備項目實施單位落實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等作業,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配合做好土地儲備項目實施單位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組織電力施工項目落實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室外建築拆除、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等作業,停止使用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配合做好電力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做好工業企業用電量數據分析。
各區人民政府:落實本預案以及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保障預案的各項任務、措施;組織對本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4.4.2 Ⅱ級回響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建議性措施:
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強制性減排措施:
(1)施工工地、企事業單位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
(2)用車大戶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運輸(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
(3)天津港區域內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鐵礦石、焦炭短倒運輸。
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督促用車大戶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運輸(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會同相關部門對施工工地、企事業單位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開展督查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房屋市政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地等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交通運輸委:組織公路、水運、地方鐵路等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組織落實天津港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及港口經營性企業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運輸(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和天津港區域內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鐵礦石、焦炭短倒運輸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城市道路維修、園林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水務局:組織水務建設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商務局:組織經營性儲煤堆場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規劃資源局:督促各區組織土地儲備項目實施單位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組織電力施工項目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
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工地、企事業單位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用車大戶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運輸(貨車白名腳踏車輛除外),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組織天津港區域內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含燃氣)進行鐵礦石、焦炭短倒運輸,並組織開展督查檢查。
4.4.3 Ⅰ級回響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Ⅱ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健康防護指引:
市教委會同各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要求,組織學校、幼稚園採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
建議性措施:
停止舉辦各類大型戶外活動。
強制性減排措施:
(1)除涉及保障類建設工程和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全市可能產生大氣污染的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生產活動(塔吊、模板工程、鋼筋工程、幕牆工程、地下施工等不產生大氣污染的工序除外);
(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內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
(3)外環線(含)以內道路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4)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貨車白名腳踏車輛,承擔急救、搶險等民生保障任務車輛除外);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
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全市禁用區內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開展督查檢查;聯合市公安交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組織落實外環線(含)以內道路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組織本領域施工項目在禁用區內停止使用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開展督查檢查;配合做好本領域施工項目在外環線(含)以內道路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
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城市道路維修、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和市容環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項目在禁用區內停止使用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聯合市公安交管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落實外環線(含)以內道路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並開展督查檢查。
市公安交管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組織落實外環線(含)以內道路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建築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措施;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要求,組織落實車輛限行措施的信息發布工作,並加強宣傳引導。
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工地在禁用區內停止使用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承擔緊急檢修作業任務的除外),並組織開展督查和執法檢查。
4.5 回響終止
預警解除即回響終止,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通知採取回響措施的單位終止回響。
5 總結評估
回響終止後,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於次日17︰00前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本領域、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過程和回響措施落實情況總結。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回響過程和回響措施效果進行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督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落實,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或應急保障實施方案,細化職責分工。
6.2 經費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所需資金按規定程式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修編應急減排清單、監測預警、應急回響、監督檢查、能力建設等提供經費保障。
6.3 物資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提前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期各類人員裝備、車輛、設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和數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6.4 預報能力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加強與氣象部門研判會商污染氣象條件,根據空氣品質預報情況加大會商密度和頻次,完善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工作機制。加強與生態環境部溝通對接、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交流合作,共享空氣品質預報信息。加強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
6.5 執法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協同聯動,加大執法力度,精準查核強制性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嚴厲懲處未落實應急回響措施等違法違規行為。
7 監督管理
7.1 公眾宣傳
市委宣傳部牽頭,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和各區人民政府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手段,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積極向民眾宣傳重污染天氣的健康防護常識和技能。
7.2 應急演練
根據實際需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重污染天氣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針對性強的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重污染天氣的應急保障預案或應急保障實施方案。
7.3 應急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培訓,增強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思想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
7.4 責任追究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加大應急回響期間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重污染天氣期間發現的應急回響措施未落實到位、企業違法排污等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問題導致應急回響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等相關規定的追責程式進行追責。
8 附則
8.1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以及出現其他應當修訂的情況,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2 預案備案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將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或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將工業源、揚塵源、用車大戶等減排清單及保障類清單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規〔2020〕22號)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新預案將預警分級由原來的藍、黃、橙、紅四級應急回響調整為三級應急回響,取消了藍色預警。原橙色預警啟動條件中“預測空氣品質指數(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有一天)AQI日均值>300,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調整為“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新預案修改了黃色預警的啟動和發布程式。黃色預警由此前“經市人民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批准”調整為“經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黃色預警信息由此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調整為“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名義發布”。
在調整應急回響措施方面,各級別應急回響措施中分別列出健康防護指引、建議性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進一步增強對公眾健康防護的提醒。
在橙色預警期間,在高速公路上對中型重型汽車不再採取限行措施;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天津港由“不允許重型載貨車進出廠區”調整為單雙號限行,解決了因集疏港車輛嚴重積壓產生的社會穩定及環境污染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