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全文內容
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制
2.2市州、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制
2.3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組
3.應急準備
3.1修訂應急減排清單
3.2夯實應急減排措施
3.3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4.監測與預警
4.1監測與預報
4.2預警分級
4.3預警會商
4.4預警發布
4.5信息報告
4.6預警變更
4.7預警解除
5.應急回響
5.1回響分級及啟動
5.2 III級回響措施
5.3 II級回響措施
5.4 Ⅰ級回響措施
5.5回響級別調整或終止
6.區域應急聯動
7.總結評估
8.應急保障
8.1人力資源保障
8.2資金和物資保障
8.3科技保障
8.4通信與信息保障
8.5責任與獎懲
9.預案管理
9.1預案宣傳
9.2預案培訓與演練
9.3預案管理
9.4預案實施
10.附則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圖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對流程圖
10.3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臨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職責分工表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落實《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守護藍天”攻堅行動計畫(2023—2025年)》,統籌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應急回響能力和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暫行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出現的除沙塵天氣外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回響工作。國家出台相應標準嚴於本檔案的,執行國家標準。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統領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和區域應急聯動工作。
其下級預案包括相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市州和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減排清單、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等。
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強化節能減排措施,切實預防重污染天氣的發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影響。
(2)科學預警,分級管控。完善空氣品質監測監控體系,加強分析研判,實行定期會商,科學預警。積極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動態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根據不同預警等級,採取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響程度。
(3)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完善全省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體系,明確省級各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積極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加強各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發布空氣品質監測和預警相關信息,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參與意識,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制
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生環委)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發布預警時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臨時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圖見10.1)。
省指揮部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兼任,副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省指揮部成員由省生環委相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各成員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履行重污染天氣應對有關責任。根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關單位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詳見10.3)。
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生環委辦)承擔重污染天氣應急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省生環委和省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協調推進重污染天氣防範及應對工作;組織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會商、應對研判;負責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解除;指導各成員單位、各市州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組織修訂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及信息上報;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培訓、宣傳等工作;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市州、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制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定期修訂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組織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制定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指導有關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按照預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應急回響終止後及時做好預案實施的總結評估工作。
2.3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組
省指揮部組建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組,參與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回響及總結評估,形成專家會商結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提供技術支撐與對策建議。專家組應涵蓋氣象、環境監測、大氣科學、污染防治及公共衛生等領域。
3.應急準備
3.1修訂應急減排清單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明確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標準及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意見。各市州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減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清單須包括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應預警級別下的減排措施,原則上所有涉氣企業均應納入應急減排清單。每年9月底前,各市州應完成年度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持續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將修訂的應急減排清單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3.2夯實應急減排措施
以市州為單位核算減排基數,主要包括基礎排放量和應急減排基數,通過實施協同減排,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重污染天氣III級、II級、I級應急回響期間強制性減排措施污染物應急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市州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適當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在制定減排措施時,應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採取差異化減排措施。
3.3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企業將應急減排措施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和“公示牌”。實施方案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繫方式等;公示牌應安裝在廠區入口等醒目位置。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監測與預警
4.1監測與預報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空氣品質監測和預報,整合環境空氣和氣象監測資源,完善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嚴格按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及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預報工作。
4.2預警分級
以AQI(空氣品質指數)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按照污染天氣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4.2.1城市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當預測未來24小時出現PM10均值濃度>150μg/m3(微克/立方米)、PM2.5均值濃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時滑動平均濃度>160μg/m3,且尚未達到黃色預警條件時,應加強公眾健康防護信息提示,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預防。
當預測可能出現上述污染天氣條件時,應當按空氣品質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當監測AQI>150,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品質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或調整相應級別的預警。
4.2.2區域聯動預警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包括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陽市、岳陽市、常德市、益陽市、婁底市(以下簡稱重點區域)。
區域聯動橙色預警:預測有4個及以上重點城市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區域聯動紅色預警:預測有4個及以上重點城市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4.2.3省級預警
省級橙色預警:預測重點區域內有4個及以上城市、區域外有3個及以上城市達到橙色及以上預警條件。
省級紅色預警:預測重點區域內有4個及以上城市、區域外有3個及以上城市達到紅色及以上預警條件。
省生環委辦應根據預測預報情況和生態環境部、區域預報中心預警提示信息,通知相關市州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加強與周邊省份、城市應急聯動,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或更高級別的預警回響。
4.3預警會商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工作。預測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當及時發起會商。未發布預警信息重污染天氣已經出現時,要實時會商。當預測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的天氣時,及時向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提出預警建議。區域聯動預警和省級預警回響期間應增加會商頻次,必要時請省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專家組參與會商。
4.4預警發布
當預測到未來環境空氣品質可能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條件時,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原則上應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
區域聯動預警由省指揮部副指揮長批准後發布,省級預警由省指揮部指揮長批准或授權副指揮長批准後發布。
預警信息須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回響區域範圍、回響級別和回響措施等內容。預警信息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通過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責任人傳送,同時通過入口網站、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新聞媒介發布,必要時通信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向公眾傳送重污染天氣預警簡訊。
4.5信息報告
區域聯動預警或省級預警發布後由省生環委辦向省人民政府總值班室、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4.6預警變更
在預警有效期內,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加強研判和跟蹤分析,如有分析結論證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的,向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報告並提出預警變更的建議。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按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儘早升級管控措施。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
預警變更的主體及程式和預警發布相同。
4.7預警解除
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指數將降至或已降至黃色預警條件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提出解除預警建議,報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批准後發布。
預警解除的主體及程式和預警發布相同。
5.應急回響
5.1回響分級及啟動
與預警等級相對應,實行三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區域聯動預警或省級預警發布後,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市州人民政府或其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迅速啟動相應級別或更高級別應急回響,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做好應急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的調度,並採取相應措施。市州、縣市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更為具體、有效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並抓好落實。
5.2 III級回響措施
各市州、縣市區啟動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III級回響,應當至少採取以下措施:
(1)強制性減排措施
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畫地實施對應預警級別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當地政府應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①工業源減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精準實施黃色預警級別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按照企業應急回響“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通過採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當依法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散式控制系統,並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同時應根據季節特點指導企業預先調整生產計畫,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採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②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施工工地應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渣土運輸等,礦山、砂石料廠、石材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主幹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等保潔頻次。
③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除應急搶險、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運輸車輛停止上路行駛。涉大宗物料運輸單位(日載貨車輛進出20輛次及以上)應制定詳細交通運輸源頭管控方案並配備有關硬體監管設施。移動源除明確停駛方案外,還應嚴格執行源頭管控有關要求,包括加強油品儲運銷環節監管和加油加氣站油氣回收系統的使用情況排查、開展油品檢測、抽查機動車銷售企業環保達標情況,以及加強柴油貨車路檢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戶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④其他減排措施。嚴格禁止農作物秸稈及雜物露天焚燒,重污染應急期間增加巡查頻次;加大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力度,禁止露天燒烤,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建議性減排措施
①倡導企事業單位節約用電,減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設施溫度較平日調低2—4攝氏度;減少電腦、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待機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燈具,儘可能減少照明數量和時間。
②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新能源汽車等出行,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③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使用。
④倡導未納入應急管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控制污染工序生產,主動減排,可在達標排放基礎上提高污染治理設施效率,調整污染工序的生產時間,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護措施
①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儘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
②提醒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如不可避免,建議採取佩戴合適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採取佩戴合適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③建議中國小、幼稚園減少戶外活動,戶外集體活動可改為室內活動。
④醫療機構應積極開展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科普宣傳,增設呼吸類等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延長工作時間,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⑤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要組織專家解讀預警信息和採取的應急措施效果,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和公眾健康防護知識,引導公眾建立合理的心理預期,客觀評價並積極參與到應對工作中。
5.3 II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城市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生環委辦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區域聯動、省級預警範圍內的相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2)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增加重污染天氣下環境空氣品質的監測預警會商頻次,必要時請專家組參加,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3)省生環委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效果,及時補充完善應對措施。
(4)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按照“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要求實施橙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積極利用省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機組優先發電。
②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要求實施橙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應採取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礦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要求實施橙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
(5)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交通運輸部門加大公共運輸運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幹道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
②在科學研判且條件適宜的情況下,採用人工影響局部天氣措施,改善大氣環境。
(6)健康防護措施
①停止舉辦露天比賽等大型民眾性戶外活動,旅遊景區、度假區等旅遊場所戶外旅遊活動採取縮短開放時間、遊客限流、參觀人員有序疏導等措施。
②中國小、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延期舉行體育考試和運動會等戶外活動。
③加強市、縣三甲醫院呼吸及心血管門、急診就診情況監測,包括就診人數、就診疾病種類、搶救、住院、死亡等情況。
5.4 Ⅰ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城市Ⅱ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和技術力量,赴相關市州督促指導應急回響工作。必要時,與相鄰省市區進行協調溝通,採取相關應急聯動措施。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按照“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要求實施紅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
②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要求實施紅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經指揮部同意,可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重點城市城區過境柴油貨車繞行疏導,200總噸以下的乾散貨船、單殼化學品船、600噸載重以上的單殼油船停駛。
③施工工地按照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要求實施紅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
(3)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②倡導非重點城市過境的柴油貨車繞行,避開主城區行駛。
(4)健康防護措施
①中國小、幼稚園臨時停課。
②停止舉辦戶外大型活動。
③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室外作業人員停止或減少室外作業,並加強防護。
④根據空氣品質監測中主要污染物種類,針對性開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監測,包括人體內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應指標等。
5.5回響級別調整或終止
應急回響期間,根據預警級別調整,及時提升或降低應急回響的級別,提高應急回響的針對性。
當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後,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6.區域應急聯動
加強與周邊省市區的協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省生環委辦密切與周邊省市區的溝通協調,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區域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度,積極參與區域聯合預警會商;收到生態環境部或區域預報中心的區域聯動預警提示信息後,及時通報並督促相關市州積極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加強區域聯防聯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氣的影響。
省內重點區域要將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要求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區域聯動預警提示信息,結合本地預案,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回響,按要求升級或解除預警,並將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報省生環委辦。
重大活動期間,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要求,採取相應應急回響措施。
7.總結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需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情況進行總結、評估。預警解除後1個工作日內,相關市州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調度表報至省生環委辦;預警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相關市州要將轄區重污染天氣應對總結評估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送省生環委辦,總結評估報告應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及預警發布、應急回響啟動情況、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污染物應急減排比例等,並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監測達到預警啟動條件而未啟動預警的市州也應於5個工作日內報送書面報告。
區域聯動預警或省級預警回響終止後,省生環委辦視情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總結評估,並報省指揮部。
8.應急保障
8.1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監測預警、專家、醫護等應急隊伍建設,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確保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並完成各項應急回響工作。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適應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需要。
8.2資金和物資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為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回響工作提供財力保障。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8.3科技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充分利用大氣複合觀測站、組分站、雷射雷達等監測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報的準確度。
8.4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8.5責任與獎懲
省生環委辦負責對有關成員單位專項實施方案和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體系建設、應急措施的組織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
省生環委辦對在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影響我省重污染天氣相關目標完成的部門及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對於未按要求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排污單位,依法實施處罰。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追究法律責任。績效分級為非最低等級的工業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進行降級處理。
9.預案管理
9.1預案宣傳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路,加強預案的宣傳。各類媒體要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安全、健康知識,提高公眾預防、自救能力。
9.2預案培訓與演練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畫。省生環委辦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時監督執法到位。相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制要定期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演練,及時總結評估,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9.3預案管理
省生環委辦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國家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布置和本預案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報省人民政府印發。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修)訂並發布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報上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備案。應急減排清單作為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具有動態變化的特性,各市州應於每年9月底前完成應急減排清單的編制、修訂、發布等工作。各地應高度重視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勵措施,鼓勵企業通過設備更新、技術改造、治理升級等措施提高績效等級,促進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對於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各地應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時段管理,並加強執法監督。各市州、縣市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省直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有關要求,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根據本預案修訂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9.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68號)同時廢止。
10.附則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圖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對流程圖
10.3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臨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職責分工表
備註: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單位應服從省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回響工作需要,開展相應應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