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統籌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提高預防、預警和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省、州有關規定和要求,修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始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
  • 發布單位:建始縣人民政府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8〕22號);
5.《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
6.《湖北省環境空氣品質預警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辦法》;
7.《恩施州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畫(2018—2020年)》;8.《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HJ633—2012,試行)》;
9.《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縣城區出現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和回響工作。本預案所指大氣重污染,是指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HJ633—2012,試行)》,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大於200,即空氣品質達到5級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的組織、指揮和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協調副主任、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局長、業州鎮人民政府鎮長、長梁鎮人民政府鎮長任副指揮長,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住建局、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教育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由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組織縣城區污染天氣形勢分析研判、會商、監測、預警等,檢查各相關單位防範縣城區大氣污染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對縣城區大氣污染應急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二)成員單位職責
1.業州鎮、長梁鎮人民政府:負責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
2.縣委宣傳部:負責預案的宣傳工作,發揮媒體作用,加大對公眾健康防護、建議性和強制性污染減排等措施的宣傳力度;督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融媒體等做好信息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引導公眾建立合理的心理預期,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3.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縣城區重污染天氣工作經費,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4.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負責縣城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預報,完善監測預警體系;會同氣象部門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研判,分析未來空氣品質變化趨勢;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督導工業類大氣污染源企業落實應急回響減排措施。
5.縣住建局:負責督導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預拌混凝土企業、預拌砂漿企業、拆遷工地、出土作業工地、建築工地工程機械落實應急回響減排措施。
6.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縣城區餐飲油煙治理、露天垃圾焚燒、露天燒烤油煙的管控,督導縣城區道路揚塵控制、渣土運輸、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落實應急回響減排措施。
7.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督導非煤礦山企業落實應急回響減排措施。
8.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負責督導重點工業類大氣污染源企業落實應急回響減排措施。
9.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大公共運輸運力應急保障,督導城市進出口道路、公路建設工程工地及工程機械落實應急回響減排措施。
10.縣公安局:負責開展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禁行管理、配合檢查違規運輸車輛,查處城區燃放鞭炮行為。
11.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重污染天氣防病知識宣傳,組織醫療機構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診療保障和救治工作,及時監測、處置重污染天氣引發的公共衛生事件。
12.縣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托幼機構及學校落實停止戶外活動、停課等應急回響措施,開展學生防護大氣重污染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
13.縣氣象局:負責提供影響縣城區環境空氣品質的相關氣象條件數據,與生態環境等部門聯合開展空氣品質預報、預警會商與發布,配合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編制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方案,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指導相關企業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方案,並督促落實。
(三)專家諮詢機構
設立專家諮詢組,由縣環境監測站、縣氣象局相關專家組成,負責對縣城區大氣污染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預警等級作出科學研判,對大氣污染可能對公眾造成的健康危害進行評估,為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預警會商
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縣城區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制度,及時分析、預測、預報空氣品質,並向指揮部提出啟動或解除重污染應急預警的建議。預警會商啟動條件具備後,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應急專家組開展預警會商,提出是否啟動縣城區重污染天氣預警的建議。若專家組認為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由縣環境監測站、縣氣象局聯合簽發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會商意見,報指揮部辦公室。
四、預警
(一)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空氣品質預測結果、大氣污染程度、大氣污染持續時間和影響範圍,結合縣城區實際,將縣城區大氣污染預警級別由輕至重分為III級、II級、I級,分別用黃色、橙色、紅色標示。
III級(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II級(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I級(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大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本預案範疇。
(二)預警發布
1.發布時間。預測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條件時,提前1天(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品質已經達到嚴重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預警信息,通過實時會商,判斷滿足預警條件時,立即發布預警信息。
2.發布程式與方式。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指揮部辦公室擬制啟動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建議報指揮部審批。啟動III級(黃色預警)由指揮部指揮長批准,啟動II級(橙色預警)、I級(紅色預警)經指揮部指揮長同意後由縣人民政府縣長批准。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啟動預警公告,通知各成員單位啟動應急回響。
(三)預警調整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嚴啟動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後,由於氣象條件變化,專家組會商認為達到其他級別的預警條件,預警需要升級或降級的,按照預警發布程式調整預警級別。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預警級別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當縣城區空氣品質指數在不同預警級別條件內頻繁波動時,按高級別預警執行。
(四)預警解除
縣城區空氣品質持續好轉,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縣城區大氣重污染預警會商結果,簽發解除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建議報指揮部審批,審批許可權比照預警啟動執行。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解除預警公告,通知各成員單位停止應急回響。
(五)信息發布
應急回響相關信息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發布,通過新聞報導、媒體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方式和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大氣污染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注。信息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縣城區大氣污染應急回響級別、大氣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範圍、可能持續時間、潛在危險程度、已採取措施、可能受影響區域及需採取措施建議等。
五、應急回響
(一)預案啟動
啟動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後,即啟動本預案。預案啟動後,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和具體應急行動方案,迅速開展應急回響。
(二)分級回響
發布黃色預警,啟動III級應急回響;發布橙色預警,啟動II級應急回響;發布紅色預警,啟動I級應急回響。
(三)回響目標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期間,縣城區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級別的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根據污染排放結構,可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四)應急減排清單
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主要包括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和其他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涉氣污染源實行全覆蓋,長期停產企業應在清單中明確。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由縣人民政府制定,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五)回響措施
1.III級應急回響
(1)健康防護指引措施
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安排整點時間宣傳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播報,告知公眾在預警回響期間採取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人和患有心腦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可適當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衛生健康局、縣委宣傳部)
(2)建議性措施
幼稚園、國小、中學學校停止戶外活動。(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教育局)
提升公共運輸運力,延長夜間收班時間,提倡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上下班不使用私家車,改為步行或使用公共運輸工具。(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
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應急值守工作。(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衛生健康局)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減排:縣城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工業企業限產40%,其他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落實限產限排措施。(責任單位: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住建局、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
機動車管控:當日22:00—次日6:00,禁止載貨汽車(生活垃圾清運車除外)駛入縣城區;全天禁止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通行。(責任單位:縣公安局)
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除重大民生工程及應急搶險任務外,縣城區內以柴油為燃料的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在8∶00—20∶00期間禁止使用。(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
建築施工揚塵管控: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縣城區範圍內建築施工工地、土石方開挖工地、商砼生產、渣土消納場所停工(因澆築施工工藝、市政搶修、搶險工程等確不能停工的除外)。(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道路揚塵管控:中心城區主幹道及主要次幹道增加清掃保潔頻次,除低溫天氣(0℃以下)外,每天不間斷灑水。交警、城管執法、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巡查,加大對主次幹道,特別是城市出口路揚塵管控力度,堅決打擊遺、撒、漏等違規運輸車輛。(責任單位: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
綜合管控:縣城區內停止露天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散體材料裝卸等作業。(責任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人工增雨:在具備人工影響天氣條件時,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責任單位:縣氣象局)
2.II級應急回響
在執行III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指引措施
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衛生健康局、縣委宣傳部)
(2)建議性措施
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休、錯峰上下班等彈性工作制。(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委宣傳部)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減排:縣城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工業企業限產60%,其他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落實限產限排措施。(責任單位: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住建局、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
機動車管控:全天禁止柴油載貨汽車(生活垃圾清運車除外)駛入縣城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
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除重大民生工程及應急搶險任務外,縣城區內以柴油為燃料的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全天禁止使用。(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
3.I級應急回響
在執行II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指引措施
一般人群應儘量避免戶外活動和室外作業。(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衛生健康局、縣委宣傳部)
(2)建議性措施
幼稚園、國小、中學學校停課。(責任單位:業州鎮人民政府、長梁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縣教育局)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減排:縣城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工業企業實行臨時停產,不能立即停產的最大程度限產並提高治污設施運行效率;其他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落實限產限排措施。(責任單位: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住建局、州生態環境局建始縣分局)
機動車管控:全天禁止載貨汽車(生活垃圾清運車除外)駛入縣城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
六、總結評估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企業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記錄,建立檔案制度。應急回響終止後3個工作日內,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將應急措施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總結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報縣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人力資源保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專家庫,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培養應急力量。
(二)物資保障。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三)通信與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各成員單位明確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四)監督與考核。縣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預警回響工作不力、履職缺位,失職、瀆職等行為依規追責。
(五)預案的管理和更新。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並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本預案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建始縣業州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建政辦函〔2017〕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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