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為了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聚焦重點污染物、重點時段,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能力和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區域應急聯動,減緩空氣污染程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制定的預案。

2024年2月,《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2.2 市、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2.3 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組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預測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會商
3.4 預警發布
3.5 預警調整
3.6 預警解除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及啟動
4.2 省級回響措施
4.3 市、縣(市、區)回響措施
4.4 回響級別調整
4.5 回響終止
5 區域應急聯動
6 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7.2 應急準備保障
7.3 監測與預警評估保障
7.4 資金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宣傳與培訓
8.2 責任落實
8.3 預案管理與修訂
8.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聚焦重點污染物、重點時段,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能力和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區域應急聯動,減緩空氣污染程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的通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的通知》《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實施差異化應對。
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嚴格按照本預案執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視情採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4 預案體系
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省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方案、市級和縣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級和縣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方案、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首要目標,提前預警,引導公眾加強自我防範和保護,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影響。
(2)屬地為主,區域聯動。落實市、縣(市、區)政府重污染天氣應對主體責任,強化省市縣聯動,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排放。根據長三角區域預警提示信息,積極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3)科學預警,分級管控。完善空氣品質監測預警體系,定期會商研判,科學確定預警範圍。根據不同預警等級,採取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響程度。根據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水平,實施差異化管控。
(4)信息公開,社會參與。加強信息公開,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和各類媒體,及時發布空氣品質監測和預警信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倡導公眾綠色低碳生活,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省政府負責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的組織領導,當發生或即將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根據需要成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省指揮部負責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跨區域重污染天氣的應急回響工作。
2.1.1 省指揮部組成
省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省指揮部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綜合執法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文化廣電和旅遊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根據應對工作的需要,可增加省級有關單位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
2.1.2 省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為省指揮部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分管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負責落實省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形勢研判、會商預測、預警信息發布與解除、應急回響等;負責組織協調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培訓、宣傳等工作;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做好本預案的宣傳、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組織指導新聞報導工作。
(2)省委網信辦:負責重污染天氣有關網路輿情監測預警處置和輿論引導,依法處置網上負面信息。
(3)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指導最佳化省內電力運行調度,做好省外電力採購等能源保障工作,負責指導重點燃煤企業儲備與調配使用優質煤炭。
(4)省經信廳:負責組織指導企業生產重污染天氣防護用品;配合省生態環境廳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督促指導各地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
(5)省教育廳:負責制(修)訂中國小和幼稚園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方案;指導督促各地執行中國小和幼稚園減少(停止)戶外教學活動、停課等應急措施;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6)省公安廳:指導各地制(修)訂機動車限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應急回響專項方案;指導督促各地執行機動車限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測;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對渣土車、砂石車等車輛違反規定上路行駛的檢查執法力度;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7)省司法廳(省綜合執法辦):指導督促各地加強對秸稈露天焚燒以及渣土車、砂石車等未密閉運輸車輛等的執法檢查。
(8)省財政廳:負責重污染天氣省級應對工作經費保障。
(9)省生態環境廳: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統籌協調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牽頭制(修)訂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監測預警專項方案;會同氣象部門加強空氣品質監測預測、提出預警建議;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組織對各地應急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各地加強大氣污染源執法監管。
(10)省建設廳:負責制(修)訂建築工地及城市道路揚塵控制應急回響專項方案;指導督促各地執行建築工地及城市道路揚塵防控應急回響措施;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1)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修)訂公共運輸應急回響專項方案;指導督促各地實施公共運輸運力保障措施;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13)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致病民眾的醫療救治工作;加強對特殊人群的健康防範指導,組織開展防病科普知識宣傳。
(14)省應急管理廳:指導督促各地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做好有關企業臨時停產、限產(降低生產負荷)時的安全生產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氣的應急演練、應急回響、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5)省文化廣電和旅遊廳:指導協調廣電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16)省氣象局:負責全省大氣環境氣象條件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重污染天氣過程預報分析會商,及時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根據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17)省通信管理局:指導督促和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及時向公眾傳送預警信息。
(18)省電力公司:負責應急回響企業用電量監測和綠色電力調度,指導督促發電企業優先使用優質煤,安排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
2.2 市、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參照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和組織當地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相關部門應急回響專項方案,指導有關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按照上級預警信息和本地預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3 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組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建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組,參與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及總結評估,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提供技術支撐和對策建議。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預測
依據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及有關規範,省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加強信息共享,聯合開展空氣品質監測和評價,每日對未來7天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預測。
3.2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品質指數(AQI)為指標,日AQI可按連續24小時(跨自然日)計算。按照空氣污染程度、持續時間等,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3 預警會商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預測會商工作。預測未來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當及時發起會商。未發布預警信息、重污染天氣已經出現時,要實時會商。當預測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的天氣時,及時向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提出預警建議。應急回響期間,密切跟蹤污染態勢,提出調整、解除預警建議。
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請省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專家組參與會商。
3.4 預警發布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原則上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須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回響區域範圍、回響級別和回響措施等內容。預警信息通過入口網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發布,必要時通信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傳送重污染天氣預警簡訊。
經監測預測,省內3個及以上連片的設區城市均出現或將出現符合黃色預警條件的重污染天氣時,省指揮部辦公室傳送黃色預警提示指令,督促有關市及時啟動黃色預警。
經監測預測,省內3個及以上連片的設區城市均出現或將出現符合橙色、紅色預警條件的重污染天氣時,啟動省級相應級別預警,省級橙色、紅色預警由省指揮部指揮長審核批准後發布。省級預警發布後,有關城市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可依據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更高級別預警。
3.5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後,應急回響前,空氣品質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取消預警。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的,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按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及時提高預警級別,升級應急回響措施。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降低預警級別。
3.6 預警解除
監測預測日AQI將降至或已降至黃色預警條件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提出解除預警建議,報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批准後發布。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及啟動
與預警等級相對應,實行三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4.2 省級回響措施
省級預警發布後,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專項方案,迅速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做好應急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的調度,並採取相應措施。
4.2.1 省級Ⅱ級回響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範圍內的有關市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2)加強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會商研判,會同相關市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最佳化調整應對措施。
4.2.2 省級Ⅰ級回響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範圍內的有關市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2)派出現場工作組和技術力量,赴相關市督促指導應急回響工作。必要時,與相鄰省(市)進行協調溝通,採取相關應急回響措施。
(3)加密環境空氣品質會商頻次,請專家組參與會商,會同相關市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4)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最佳化調整應對措施。
4.3 市、縣(市、區)回響措施
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三個方面。其中,強制性減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應急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當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源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各地可制定更為嚴格、具體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要實施差異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類、大氣污染防治績效水平達到A級或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採取應急減排措施。
4.3.1 市、縣(市、區)Ⅲ級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應減少或避免長時間、高強度的戶外鍛鍊,一般人群適量減少戶外運動;室外作業人員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和尾氣排放;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黃色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採取以下措施:
對工業企業有計畫地實施停產或限產(降低負荷);
施工工地應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
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
增加道路機械清掃保潔和灑水頻次;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露天燒烤;
增加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4.3.2 市、縣(市、區)Ⅱ級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應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中國小、幼稚園適時減少或停止戶外運動;室外作業人員減少室外作業時間,並加強防護。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儘量減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設施溫度較平日調低2—4攝氏度;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和尾氣排放,交通運輸部門加大公交運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橙色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採取以下措施:
對工業企業有計畫地實施停產或限產(降低負荷);
施工工地應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
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
增加道路機械清掃保潔和灑水頻次;
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及以上)的單位,應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運輸(特種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露天燒烤;
增加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4.3.3 市、縣(市、區)Ⅰ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病人應留在室內,避免體力消耗;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中國小、幼稚園必要時可臨時停課;室外作業人員減少室外作業時間,並加強防護。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儘量減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設施溫度較平日調低2—4攝氏度;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和尾氣排放,交通運輸部門進一步加大公交運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減少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及其他溶劑型原輔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人工影響天氣措施,改善大氣環境。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紅色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採取以下措施:
對工業企業有計畫地實施停產或限產(降低負荷);
施工工地應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
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
增加道路機械清掃保潔和灑水頻次;
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及以上)的單位,應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運輸(特種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露天燒烤;
增加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4.4 回響級別調整
應急回響期間,根據預警級別調整,及時提升或降低應急回響的級別,提高應急回響的針對性。
4.5 回響終止
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後,按時終止應急回響。
5 區域應急聯動
依託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聯防聯控機制,在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的統一協調下,加強與周邊省(市)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協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密切與周邊省(市)的溝通協調,加強信息共享,參與區域聯合預警會商。
收到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小組辦公室的區域黃色預警提示信息後,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報並督促相關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收到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小組辦公室的區域橙色、紅色預警提示信息後,省指揮部及時通報並督促相關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
各市要將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要求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結合本地預案,及時啟動不低於區域預警級別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回響。
重大活動期間,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要求,採取相應應急回響措施。
6 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預警發布後,應急回響城市應每天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預警和措施落實情況。
省級預警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相關市要將轄區重污染天氣應對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指揮部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上報省指揮部。各市應急組織機構每年對轄區重污染天氣應對情況進行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切實減少重污染天氣影響,評估報告上報省指揮部。
7 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各地應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能力,確保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並完成各項應急回響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監測和綜合分析人才。
7.2 應急準備保障
各地應每年組織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將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具體工業企業、施工工地等,涉氣工業企業應全覆蓋。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和公示牌,確保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7.3 監測預警評估保障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研究建立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蹤、事後評估技術體系,加強空氣品質預測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配備,完善預測會商研判機制,建立重污染天氣案例庫,進一步提高空氣品質72小時預測準確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氣過程的預測準確率,確保污染過程不漏報。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成因、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及減排效果進行分析評估。
7.4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指揮系統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應急回響等工作經費,為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宣傳與培訓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知識和有關工作的日常宣傳力度,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引導公眾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主動參與污染減排,倡導低碳生活、綠色消費。各類媒體要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安全、健康知識,提高公眾預防、自救能力。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要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培訓,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8.2 責任落實
省指揮部負責對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及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成員單位應急回響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體系建設、應急措施的組織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對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8.3 預案管理與修訂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國家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布置和本預案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市、縣(市、區)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減排清單,並報上一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1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圖
2.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對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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