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8-00096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7日 |
標 題: | 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國發〔2018〕22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07月03日 |
通知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
國發〔201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
打贏藍天保衛戰,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事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為加快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打贏藍天保衛戰,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標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以下稱重點區域)為重點,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統籌兼顧、系統謀劃、精準施策,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二)目標指標。經過3年努力,大幅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協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一步明顯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明顯減少重污染天數,明顯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明顯增強人民的藍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標任務的省份,要保持和鞏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確保全面實現“十三五”約束性目標;北京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應在“十三五”目標基礎上進一步提高。
(三)重點區域範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邯鄲、邢台、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等;長三角地區,包含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陝西省西安、銅川、寶雞、鹹陽、渭南市以及楊凌示範區等。
二、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綠色發展
(四)最佳化產業布局。各地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修訂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型行業準入條件,環境空氣品質未達標城市應制訂更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積極推行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新、改、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滿足區域、規劃環評要求。(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加大區域產業布局調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推動實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工程;重點區域城市鋼鐵企業要切實採取徹底關停、轉型發展、就地改造、域外搬遷等方式,推動轉型升級。重點區域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加大現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各地已明確的退城企業,要明確時間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產。(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負責)
(五)嚴控“兩高”行業產能。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嚴格執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採用公路運輸。(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和過剩產能壓減力度。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提高重點區域過剩產能淘汰標準。重點區域加大獨立焦化企業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實施“以鋼定焦”,力爭2020年煉焦產能與鋼鐵產能比達到0.4左右。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2020年,河北省鋼鐵產能控制在2億噸以內;列入去產能計畫的鋼鐵企業,需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六)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全面開展“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行動。根據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整治標準。實行拉網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賬。按照“先停後治”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工業園區並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類的,樹立行業標桿,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自然資源部等參與)
(七)深化工業污染治理。持續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將煙氣線上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未達標排放的企業一律依法停產整治。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許可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生態環境部負責)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推動實施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重點區域城市建成區內焦爐實施爐體加罩封閉,並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控。開展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賬,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2018年底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基本完成治理任務,長三角地區和汾渭平原2019年底前完成,全國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與)
推進各類園區循環化改造、規範發展和提質增效。大力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對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等進行集中整治,限期進行達標改造,減少工業集聚區污染。完善園區集中供熱設施,積極推廣集中供熱。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噴塗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塗工序。(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科技部、商務部等參與)
(八)大力培育綠色
環保產業。壯大綠色產業規模,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培育發展新動能。積極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龍頭企業,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掌握重大關鍵核心技術,促進大氣治理重點技術裝備等產業化發展和推廣套用。積極推行節能環保整體解決方案,加快發展契約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會化監測等新業態,培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節能環保服務公司。(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科技部等參與)
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清潔低碳高效能源體系
(九)有效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堅持從實際出發,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確保北方地區民眾安全取暖過冬。集中資源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散煤治理,優先以鄉鎮或區縣為單元整體推進。2020年採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應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對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山區,積極推廣潔淨煤,並加強煤質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使用劣質煤行為。燃氣壁掛爐能效不得低於2級水平。(能源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力爭2020年天然氣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0%。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於城鎮居民和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點支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和汾渭平原,實現“增氣減煤”。“煤改氣”堅持“以氣定改”,確保全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等可中斷用戶,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限時完成天然氣管網互聯互通,打通“南氣北送”輸氣通道。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2020年採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上游供氣企業的儲備能力達到量化指標要求。建立完善調峰用戶清單,採暖季實行“壓非保民”。(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牽頭,生態環境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煤改電”電網升級改造。制定實施工作方案。電網企業要統籌推進輸變電工程建設,滿足居民採暖用電需求。鼓勵推進蓄熱式等電供暖。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建設用地。(能源局、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參與)
(十)重點區域繼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到2020年,全國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五省(直轄市)煤炭消費總量比2015年下降10%,長三角地區下降5%,汾渭平原實現負增長;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潔利用的原則,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國電力用煤占煤炭消費總量比重達到55%以上。繼續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規模達到1000億度以上。(發展改革委牽頭,能源局、生態環境部參與)
制定專項方案,大力淘汰關停環保、能耗、安全等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對於關停機組的裝機容量、煤炭消費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允許進行交易或置換,可統籌安排建設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機組。重點區域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增用電量主要依靠區域內非化石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滿足。限時完成重點輸電通道建設,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京津冀、長三角地區接受外送電量比例比2017年顯著提高。(能源局、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十一)開展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乾設備等燃煤設施,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環境空氣品質未達標城市應進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點區域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參與)
加大對純凝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技術改造力度,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充分釋放和提高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在不具備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現有多台燃煤小鍋爐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鍋爐。2020年底前,重點區域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半徑15公里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後燃煤小熱電全部關停整合。(能源局、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繼續實施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大力開發、推廣節能高效技術和產品,實現重點用能行業、設備節能標準全覆蓋。重點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築節能標準,加大綠色建築推廣力度,引導有條件地區和城市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進一步健全能源計量體系,持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推進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重點推動北方採暖地區有改造價值的城鎮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鼓勵開展農村住房節能改造。(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十三)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5%。有序發展水電,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最佳化風能、太陽能開發布局,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在具備資源條件的地方,鼓勵發展縣域生物質熱電聯產、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天然氣。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納力度,基本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能源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四、積極調整運輸結構,發展綠色交通體系
(十四)最佳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大幅提升鐵路貨運比例。到2020年,全國鐵路貨運量比2017年增長30%,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增長40%、長三角地區增長10%、汾渭平原增長25%。大力推進海鐵聯運,全國重點港口貨櫃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制定實施運輸結構調整行動計畫。(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牽頭,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參與)
推動鐵路貨運重點項目建設。加大貨運鐵路建設投入,加快完成蒙華、唐曹、水曹等貨運鐵路建設。大力提升張唐、瓦日等鐵路線煤炭運輸量。在環渤海地區、山東省、長三角地區,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黃驊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2020年採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黃驊港的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原則上主要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鋼鐵、電解鋁、電力、焦化等重點企業要加快鐵路專用線建設,充分利用已有鐵路專用線能力,大幅提高鐵路運輸比例,2020年重點區域達到50%以上。(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牽頭,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參與)
大力發展多式聯運。依託鐵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內河港口等,推進多式聯運型和乾支銜接型貨運樞紐(物流園區)建設,加快推廣貨櫃多式聯運。建設城市綠色物流體系,支持利用城市現有鐵路貨場物流貨場轉型升級為城市配送中心。鼓勵發展江海聯運、江海直達、滾裝運輸、甩掛運輸等運輸組織方式。降低貨物運輸空載率。(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牽頭,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參與)
(十五)加快車船結構升級。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2020年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達到200萬輛左右。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重點區域使用比例達到80%;重點區域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2020年底前,重點區域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建成區公車全部更換為新能源汽車。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為承擔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車輛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參與)
大力淘汰老舊車輛。重點區域採取經濟補償、限制使用、嚴格超標排放監管等方式,大力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採用稀薄燃燒技術和“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各地制定營運柴油貨車和燃氣車輛提前淘汰更新目標及實施計畫。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型和重型柴油貨車100萬輛以上。2019年7月1日起,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提前實施國六排放標準。推廣使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燃氣車輛。(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等參與)
推進船舶更新升級。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生產船舶發動機第一階段排放標準。推廣使用電、天然氣等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船舶。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內河應採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勵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內河航運船舶。(交通運輸部牽頭,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與)
(十六)加快油品質量升級。2019年1月1日起,全國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停止銷售低於國六標準的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並軌”,取消普通柴油標準,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等提前實施。研究銷售前在車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燃油清淨增效劑。(能源局、財政部牽頭,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十七)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嚴厲打擊新生產銷售機動車環保不達標等違法行為。嚴格新車環保裝置檢驗,在新車銷售、檢驗、登記等場所開展環保裝置抽查,保證新車環保裝置生產一致性。取消地方環保達標公告和目錄審批。構建全國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資料庫,追溯超標排放機動車生產和進口企業、註冊登記地、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運輸企業等,實現全鏈條監管。推進老舊柴油車深度治理,具備條件的安裝污染控制裝置、配備實時排放監控終端,並與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聯網,協同控制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可免於上線排放檢驗。有條件的城市定期更換計程車三元催化裝置。(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污染防治。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嚴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重點區域2019年底前完成。推進排放不達標工程機械、港作機械清潔化改造和淘汰,重點區域港口、機場新增和更換的作業機械主要採用清潔能源或新能源。2019年底前,調整擴大船舶排放控制區範圍,覆蓋沿海重點港口。推動內河船舶改造,加強顆粒物排放控制,開展減少氮氧化物排放試點工作。(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負責)
推動靠港船舶和飛機使用岸電。加快港口碼頭和機場岸電設施建設,提高港口碼頭和機場岸電設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專業化泊位(危險貨物泊位除外)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新建碼頭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電設施。重點區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換拖船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推廣地面電源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重點區域民航機場在飛機停靠期間主要使用岸電。(交通運輸部、民航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能源局等參與)
五、最佳化調整用地結構,推進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實施防風固沙綠化工程。建設北方防沙帶生態安全螢幕障,重點加強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京津風沙源治理、太行山綠化、草原保護和防風固沙。推廣保護性耕作、林間覆蓋等方式,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調整中,將騰退空間優先用於留白增綠。建設城市綠道綠廊,實施“退工還林還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自然資源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參與)
(十九)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礦山摸底排查。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範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並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重點區域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加強矸石山治理。(自然資源部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二十)加強揚塵綜合治理。嚴格施工揚塵監管。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因地制宜穩步發展裝配式建築。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範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揚塵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重點區域建築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安裝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加強道路揚塵綜合整治。大力推進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2020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達到70%以上,縣城達到60%以上,重點區域要顯著提高。嚴格渣土運輸車輛規範化管理,渣土運輸車要密閉。(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參與)
實施重點區域降塵考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各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於9噸/月·平方公里;長三角地區不得高於5噸/月·平方公里,其中蘇北、皖北不得高於7噸/月·平方公里。(生態環境部負責)
(二十一)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切實加強秸稈禁燒管控,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重點區域建立格線化監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東北地區要針對秋冬季秸稈集中焚燒和採暖季初鍋爐集中起爐的問題,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加強科學有序疏導。嚴防因秸稈露天焚燒造成區域性重污染天氣。堅持堵疏結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到2020年,全國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負責)
控制農業源氨排放。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負增長。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達到40%以上。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氨揮發排放。(農業農村部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六、實施重大專項行動,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開展重點區域秋冬季攻堅行動。制定並實施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以減少重污染天氣為著力點,狠抓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聚焦重點領域,將攻堅目標、任務措施分解落實到城市。各市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督促企業制定落實措施。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要以北京為重中之重,雄安新區環境空氣品質要力爭達到北京市南部地區同等水平。統籌調配全國環境執法力量,實行異地交叉執法、駐地督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能源局等參與)
(二十三)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制定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統籌油、路、車治理,實施清潔柴油車(機)、清潔運輸和清潔油品行動,確保柴油貨車污染排放總量明顯下降。加強柴油貨車生產銷售、註冊使用、檢驗維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建立天地車人一體化的全方位監控體系,實施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各地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專項行動。(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能源局等參與)
(二十四)開展工業爐窯治理專項行動。各地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開展拉網式排查,建立各類工業爐窯管理清單。制定行業規範,修訂完善涉各類工業爐窯的環保、能耗等標準,提高重點區域排放標準。加大不達標工業爐窯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氣發生爐。鼓勵工業爐窯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由周邊熱電廠供熱。重點區域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加熱、烘乾爐(窯);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加大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將工業爐窯治理作為環保強化督查重點任務,凡未列入清單的工業爐窯均納入秋冬季錯峰生產方案。(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二十五)實施VOCs專項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和油品儲運銷綜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檢測與修復標準,編制VOCs治理技術指南。重點區域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加大餐飲油煙治理力度。開展VOCs整治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對治理效果差、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單位,公布名單,實行聯合懲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務專業化規模化龍頭企業。2020年,VOCs排放總量較2015年下降10%以上。(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能源局等參與)
七、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六)建立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調整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建立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納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統籌領導;繼續發揮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作用。相關協作機制負責研究審議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年度計畫、目標、重大措施,以及區域重點產業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建設等事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項,部署區域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工作。(生態環境部負責)
(二十七)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強化區域環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中心能力建設,2019年底前實現7—10天預報能力,省級預報中心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開展環境空氣品質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預警分級標準體系,區分不同區域不同季節應急回響標準,同一區域內要統一應急預警標準。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範圍重污染天氣時,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級別啟動應急回響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生態環境部牽頭,氣象局等參與)
(二十八)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中污染物減排比例,黃色、橙色、紅色級別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於10%、20%、3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應急運輸回響。(生態環境部牽頭,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與)
重點區域實施秋冬季重點行業錯峰生產。加大秋冬季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力度,各地針對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制定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差別化管理。要將錯峰生產方案細化到企業生產線、工序和設備,載入排污許可證。企業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務的,一併納入當地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停產。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錯峰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負責)
八、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二十九)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研究將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徵收範圍。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底前,完成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工作,2020年7月1日起在重點區域率先執行。研究制定石油焦質量標準。修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加快制修訂製藥、農藥、日用玻璃、鑄造、工業塗裝類、餐飲油煙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鼓勵各地制定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研究制定內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標準和更加嚴格的汽柴油質量標準,降低烯烴、芳烴和多環芳烴含量。制定更嚴格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機動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修管理辦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法務部、稅務總局等參與)
(三十)拓寬投融資渠道。各級財政支出要向打贏藍天保衛戰傾斜。增加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投入,擴大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的試點城市範圍,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全部納入。環境空氣品質未達標地區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財政部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支持依法合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鼓勵開展契約環境服務,推廣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出台對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的金融支持政策,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金融支持清潔取暖試點工作。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業務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清潔取暖和產業升級等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企業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大氣污染治理和節能改造。將“煤改電”超出核價投資的配套電網投資納入下一輪輸配電價核價周期,核算準許成本。(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生態環境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參與)
(三十一)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績效聯動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積極性。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實施跨部門聯合獎懲。研究將緻密氣納入中央財政開採利用補貼範圍,以鼓勵企業增加冬季供應量為目標調整完善非常規天然氣補貼政策。研究制定推進儲氣調峰設施建設的扶持政策。推行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延長採暖用電谷段時長至10個小時以上,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採暖用電的市場化競價採購機制,採暖用電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谷段輸配電價減半執行。農村地區利用地熱能向居民供暖(製冷)的項目運行電價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合理制定清潔取暖價格。完善跨省跨區輸電價格形成機制,降低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的跨省跨區專項輸電工程增送電量的輸配電價,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落實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環保電價。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產出企業執行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的動態調整機制,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大幅提高電價,支持各地進一步提高加價幅度。加大對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亂污”企業綜合治理激勵政策。進一步完善貨運價格市場化運行機制,科學規範兩端費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機場岸基供電,降低岸電運營商用電成本。支持車船和作業機械使用清潔能源。研究完善對有機肥生產銷售運輸等環節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支持秸稈等生物質資源消納處置。(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能源局、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參與)
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研究對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繼續落實並完善對節能、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參與)
九、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三十二)完善
環境監測監控網路。加強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最佳化調整擴展國控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加強區縣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網路建設,2020年底前,東部、中部區縣和西部大氣污染嚴重城市的區縣實現監測站點全覆蓋,並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設定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加強降塵量監測,2018年底前,重點區域各區縣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重點區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嚴重的城市,開展環境空氣VOCs監測。重點區域建設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網、大氣光化學監測網以及大氣環境天地空大型立體綜合觀測網。研究發射大氣環境監測專用衛星。(生態環境部牽頭,國防科工局等參與)
強化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企業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2019年底前,重點區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國基本完成。(生態環境部負責)
加強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建設完善遙感監測網路、定期排放檢驗機構國家—省—市三級聯網,構建重型柴油車車載診斷系統遠程監控系統,強化現場路檢路查和停放地監督抽測。2018年底前,重點區域建成三級聯網的遙感監測系統平台,其他區域2019年底前建成。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控裝置,建設排放監控平台,重點區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研究成立國家機動車污染防治中心,建設區域性國家機動車排放檢測實驗室。(生態環境部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科技部等參與)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城市和區縣各類開發區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點運維全部上收到省級環境監測部門。加強對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質控考核與實驗室比對、第三方質控、信譽評級等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加強環境監測相關標準物質研製,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的,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及篡改、偽造、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從嚴處罰,追究責任。(生態環境部負責)
(三十三)強化科技基礎支撐。匯聚跨部門科研資源,組織優秀科研團隊,開展重點區域及成渝地區等其他區域大氣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積累與天氣過程雙向反饋機制、重點行業與污染物排放管控技術、居民健康防護等科技攻堅。大氣污染成因與控制技術研究、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等重點項目,要緊密圍繞打贏藍天保衛戰需求,以目標和問題為導向,邊研究、邊產出、邊套用。加強區域性臭氧形成機理與控制路徑研究,深化VOCs全過程控制及監管技術研發。開展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頭控制、貨物運輸多式聯運、內燃機及鍋爐清潔燃燒等技術研究。常態化開展重點區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單編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開展氨排放與控制技術研究。(科技部、生態環境部牽頭,衛生健康委、氣象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三十四)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堅持鐵腕治污,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強化排污者責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證排污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加強區縣級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創新環境監管方式,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嚴格環境執法檢查,開展重點區域大氣污染熱點格線監管,加強工業爐窯排放、工業無組織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環境執法,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加強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生態環境部牽頭,公安部等參與)
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排放不合格機動車和違反信息公開要求的行為,撤銷相關企業車輛產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強制性產品認證。開展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執法,建立完善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禁止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油品制售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行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義出售調和油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兌調和油,嚴禁運輸企業儲存使用非標油,堅決取締黑加油站點。(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三十五)深入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將大氣污染防治作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及其“回頭看”的重要內容,並針對重點區域統籌安排專項督察,夯實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針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氣頻發、環境質量改善達不到進度要求甚至惡化的城市,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督察,強化督察問責。全面開展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實現對地市督察全覆蓋。建立完善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生態環境部負責)
十、明確落實各方責任,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
(三十六)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行動計畫要求,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原則,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實“一崗雙責”。有關地方和部門的落實情況,納入國務院大督查和相關專項督查,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強化表揚激勵,對庸政懶政怠政的嚴肅追責問責。地方各級政府要把打贏藍天保衛戰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防止脫離實際層層加碼,要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清單,健全責任體系。各地建立完善“格線長”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生態環境部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生態環境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十七)嚴格考核問責。將打贏藍天保衛戰年度和終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結果套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區,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有關生態文明榮譽稱號。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責任不實、污染嚴重、問題突出的地區,由生態環境部公開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完成不到位或環境質量改善不到位的實施量化問責。對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予以表彰獎勵。(生態環境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等參與)
(三十八)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各地要加強環境空氣品質信息公開力度。擴大國家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排名範圍,包含重點區域和珠三角、成渝、長江中游等地區的地級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等,依據重點因素每月公布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幅度最差的20個城市和最好的20個城市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排名,鼓勵對區縣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各地要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清單,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生態環境部負責)
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公開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生態環境部負責)
(三十九)構建全民行動格局。環境治理,人人有責。倡導全社會“同呼吸共奮鬥”,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贏藍天保衛戰。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樹立綠色消費理念,積極推進綠色採購,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強化企業治污主體責任,中央企業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引導綠色生產。(生態環境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各地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監督引導作用,積極宣傳大氣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工作動態和經驗做法等。(生態環境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