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是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 號)的要求,打好渤海綜合治 理攻堅戰,加快解決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制定。由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於2018年11月30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
- 印發機構:生態環境部、發改委、自然資源部
- 印發日期:2018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1月30日
印發信息,計畫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的通知
環海洋〔2018〕158號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山東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林草局、中國海警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2018年11月30日
計畫全文
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 號)的要求,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加快解決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主攻方向,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堅持“污染控制、生態保護、風險防範”協同推進,治標與治本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銜接,科學謀劃、多措並舉,確保渤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三年綜合治理見到實效。
(二)範圍。
開展渤海綜合治理的範圍為渤海全海區、環渤海的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和天津市(以下統稱三省一市)。以“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和其他 12 個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大連市、營口市、盤錦市、錦州市、葫蘆島市、秦皇島市、唐山市、滄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為重點。
(三)主要目標。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大幅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Ⅴ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成非法和設定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稱兩類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構建和完善港口、船舶、養殖活動及垃圾污染防治體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持續改善海岸帶生態功能,逐步恢復漁業資源;加強和提升環境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到 2020 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 73%左右。
二、重點任務
(一)陸源污染治理行動。
1.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按“一河一策”要求,三省一市編制實施國控入海河流(設定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的入海河流)水質改善方案,加強匯入渤海的國控入海河流和其他入海河流的流域綜合治理,減少總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具體河流名單和治理要求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印發)。深入開展國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對已達到 2020 年水質考核目標的河流,加強日常監管,保持河流水質狀況穩定;對尚未達到 2020 年水質考核目標的河流,重點實施綜合整治。2020 年底前,國控入海河流劣Ⅴ類水體明顯減少,達到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要求,沿海城市轄區內國控入海河流總氮濃度在 2017 年的基礎上下降 10%左右。(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三省一市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所有任務均須三省一市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推動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2019 年 6 月底前,沿海城市將其他入海河流納入常規監測計畫,並開展水質監測(含總氮指標),三省一市繼續實施本省(市)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加強河流水質管理和污染治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兩類排污口工作基礎上,對沿海城市陸地和海島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廢)水的入海排污口進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逐一登記;加快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已實施排污許可的行業和範圍,實行依法持證排污。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冊”管理檔案建立和兩類排污口清理工作。(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嚴格控制工業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廢)水處理能力,保證污(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有效性和穩定性,督促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工業集聚區污(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執行國家排放標準中相關限值(具體要求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印發)。三省一市根據當地水質狀況和治理需求,確定沿海城市執行國家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指標和時限。2019 年 6 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達標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改造方案。2020 年 7 月起,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3.“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結合《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相關“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要求,沿海城市推進“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對上述企業中採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屬於淘汰類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或生產落後產品的生產裝置,依法予以淘汰。持續加強監管,防止新發問題。(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等參與)
4.農業農村污染防治依託《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將三省一市作為重點區域,開展農藥化肥的科學合理使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置等工作。(分工按《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執行)
5.城市生活污染防治依託《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將沿海城市作為重點區域,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有效減少城市面源污染;開展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垃圾收集轉運及處理處置等工作。(分工按《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執行)
6.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開展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試點。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島市開展總量控制制度試點。(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等參與)實施總氮總量控制。沿海城市按照固定污染源總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進涉氮重點行業固定污染源治理(有關涉氮重點行業範圍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印發),實行依法持證排污。開展依排污許可證執法,並根據排污許可證確定對應涉氮重點行業總氮總量控制指標,實施沿海城市轄區內的行業總氮總量控制。2019 年底前,完成總氮超標整治,實現達標排放。2020 年底前,完成覆蓋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並實施沿海城市轄區內總氮總量控制。(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7.嚴格環境準入與退出完成“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涉水涉海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加強規劃環評工作,深化沿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和產業布局的規劃環評,調整最佳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等參與)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動。
8.海水養殖污染治理最佳化水產養殖生產布局,以遼東灣頂部海域、普蘭店灣、萊州灣為重點,治理海水養殖污染。按照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生態紅線區的管控要求,規範和清理灘涂與近海海水養殖。根據海洋環境監測結果,在生態敏感脆弱區、赤潮災害高發區、嚴重污染區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餌式海水養殖,開展海域休養輪作試點。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和布局景觀化,鼓勵和推動深海養殖、海洋牧場建設。2019 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區管控要求的海水養殖清理整治;依法劃定的海濱風景名勝區內和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場周邊一定範圍內禁止非法海水養殖;完成海上養殖使用環保浮球等升級改造工作。2020 年底前,研究制訂地方海水養殖污染控制方案,推進沿海縣(市、區)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升級改造。(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牽頭,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9.船舶污染治理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規範船舶水上拆解,禁止沖灘拆解。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運輸船舶。禁止船舶向水體超標排放含油污水,繼續實施渤海海區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牽頭,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10.港口污染治理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加強環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廠的環衛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與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統籌融合。推動港口、船舶修造廠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設施建設,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強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並做好船、港、城設施銜接。2020 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要求。(交通運輸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開展漁港(含綜合港內漁業港區)摸底排查工作,加強含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漁業垃圾等清理和處置,推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提高漁港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平。2019 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漁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編制漁港名錄,並向社會公開,推進名錄內漁港的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建設。2020 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漁港環境清理整治,實現名錄內漁港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全覆蓋。(農業農村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沿岸(含海島)高潮線向陸一側一定範圍內,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規範生活垃圾收集裝置,禁止新建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現有非法的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環境風險防控,確保不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嚴厲打擊向海洋傾倒垃圾的違法行為,禁止垃圾入海。開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綜合治理,2019 年底前,沿海城市全部建立垃圾分類和“海上環衛”工作機制,完成沿岸一定範圍內生活垃圾堆放點的清除,實施垃圾分類制度,具備海上垃圾打撈、處理處置能力;2020 年底前,實現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態化防治。(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12.建立實施灣長制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督促三省一市各級政府履行渤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將治理責任細化分解到各級政府部門。三省一市在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建立實施灣長制,並逐步分解落實到沿海城市。(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中國海警局、水利部等參與)
(三)生態保護修復行動。
13.海岸帶生態保護劃定並嚴守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積中的占比達到 37%左右。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2020 年底前,依法拆除違規工程和設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圍填海項目。(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審批新增圍填海項目。對合法合規圍填海項目閒置用地進行科學規劃,引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資源,優先支持發展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環保產業、循環經濟產業和海洋特色產業。(自然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強化渤海岸線保護。實施最嚴格的岸線開發管控,對岸線周邊生態空間實施嚴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統籌岸線、海域、土地利用與管理,加強岸線節約利用和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最佳化和完善岸線保護布局。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開發建設活動,並通過岸線修復確保自然岸線(含整治修復後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徵和生態功能的岸線)長度持續增長。定期組織開展海岸線保護情況巡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違法占用海岸線的行為。2020 年,渤海自然岸線保有率保持在 35%左右。(自然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林草局、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強化自然保護地選劃和濱海濕地保護。落實自然保護地管理責任,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實行濱海濕地分級保護和總量管控,分批確定重要濕地名錄和面積,建立各類濱海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地。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非法採挖海砂,加強監督執法,2019 年三省一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採挖海砂行為。2020 年底前,將河北灤南濕地和黃驊濕地、天津大港濕地和漢沽濕地、山東萊州灣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選劃為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部牽頭,生態環境部、林草局、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規定內容請點擊參考連結閱讀)
內容解讀
2018年12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以下簡稱《行動計畫》),明確了渤海綜合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範圍與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行動計畫》要求,要以改善渤海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主攻方向,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堅持“污染控制、生態保護、風險防範”協同推進,治標與治本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銜接,科學謀劃、多措並舉,確保渤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三年綜合治理見到實效。
《行動計畫》提出,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V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成非法和設定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構建和完善港口、船舶、養殖活動及垃圾污染防治體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持續改善海岸帶生態功能,逐步恢復漁業資源;加強和提升環境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73%左右,自然岸線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濱海濕地整治修復規模不低於6900公頃,整治修復岸線新增70公里左右。
《行動計畫》確定開展陸源污染治理行動、海域污染治理行動、生態保護修復行動、環境風險防範行動等四大攻堅行動,並明確了量化指標和完成時限。
一是陸源污染治理行動。針對國控入海河流實施河流污染治理,並推動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過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嚴格控制工業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實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並完成非法和設定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進“散亂污”清理整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過陸源污染綜合治理,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動。實施海水養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養殖;實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推進港口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做好船、港、城設施銜接,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全面實施灣長制,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
三是生態保護修復行動。實施海岸帶生態保護,劃定並嚴守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確保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積中的占比達到37%左右,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強化自然保護地選劃和濱海濕地保護;實施生態恢復修復,加強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復、岸線岸灘綜合治理修復;實施海洋生物資源養護,逐步恢復渤海漁業資源。
四是環境風險防範行動。實施陸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開展環渤海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海上溢油風險防範,完成海上石油平台、油氣管線、陸域終端等風險專項檢查,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遊區等區域,建立海洋赤潮(綠潮)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信息發布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