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的通告
索引號:
000125014/2018-00100
發布機構: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號:
津政發〔2018〕25號
發文日期:
2018年11月06日
主題分類:
津政發
名 稱: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加快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促進能源結構調整,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在2015年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費結構,對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選擇原環境保護部2017年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II類(較嚴)和III類(嚴格)進行管控。按照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國發〔2018〕22號)和本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765-2018)有關要求,確定本市高污染燃料分類管控要求如下:
(一)II類(較嚴)。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組合為:
1.單台出力小於35蒸噸/小時鍋爐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2.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不符合本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要求燃用生物質燃料的。
(二)III類(嚴格)。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組合為:
1.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2.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不符合本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要求燃用生物質燃料的。
二、禁燃區範圍
全市禁燃區面積3938.5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區面積3107.99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不包括2015年禁燃區劃定範圍)。
(一)市內六區。市內六區建成區2015年全部劃為禁燃區,總面積180.11平方公里。其中:和平區9.98平方公里,河東區41.7平方公里,河西區36.91平方公里,南開區40.64平方公里,河北區29.62平方公里,紅橋區21.26平方公里。
(二)環城四區。禁燃區總面積639.25平方公里。
1.東麗區禁燃區面積149.83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40.1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109.66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新立街外環以外區域、萬新街外環以外區域、金鐘街外環以外區域、豐年村街、東麗開發區。
2.西青區禁燃區面積287.88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53.56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234.32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楊柳青鎮子牙河以南區域、辛口鎮、中北鎮、張家窩鎮和精武鎮。
3.津南區禁燃區面積65.49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32.73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32.76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雙港鎮外環以外區域、鹹水沽鎮。
4.北辰區禁燃區面積136.05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64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72.05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宜興埠鎮外環以外區域、北倉鎮外環以外區域(不含王秦莊村)、雙街鎮(不含漢溝村、胡元村)。
(三)濱海新區。禁燃區面積1284.66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318.69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965.9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塘沽街、泰達街、新北街、新河街、大沽街、古林街、大港街、寨上街、漢沽街、茶淀街(不含濱玉線北側與京山鐵路三角地、茶西村、茶東村)、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原禁燃區範圍以外的全部區域。
(四)其他行政區。禁燃區總面積1834.51平方公里。
1.武清區禁燃區面積1574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53.45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1520.55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武清區原禁燃區以外的全部區域。
2.寶坻區禁燃區面積57.92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15.88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42.04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東至寶坻東外環、西至寶坻西外環、北至寶坻北外環、南至潮白河(其中含寶平街、海濱街、鈺華街)。
3.寧河區禁燃區面積71.9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16.0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55.83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蘆台鎮(含寧河區貿易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
4.靜海區禁燃區面積80.35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24.1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56.18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靜海鎮。
5.薊州區禁燃區面積26.34平方公里,未新增禁燃區面積。
6.海河教育園區禁燃區面積24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區面積5.3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面積18.63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區範圍是:規劃區域(寧靜高速—津港高速—津晉高速—雅潤路—津沽公路—雅澤路—天津大道)。
三、管控要求
(一)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津政發〔2015〕23號)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按照本市高污染燃料分類管控要求中III類進行管控。
(二)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按照本市高污染燃料分類管控要求中II類進行管控。
(三)根據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要求,本市高污染燃料II類管控區域內禁止使用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按規定保留的燃煤鍋爐應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關標準要求。
(四)燃用生物質燃料應符合本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要求。
(五)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按照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完成改燃、併網或拆除任務;居民家用散煤、商業活動散煤等,全部由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
(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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