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是政府公文,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號)等規定,市政府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為禁燃區:袁柏路——沿江路——外環北路——環城南路——環城東路——站南路—中山大道——迎賓大道以內區域。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的燃料或者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於0.3%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於0.5%、灰份含量大於0.01%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於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於20毫克/立方米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 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火電和集中供熱除外)。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前,禁燃區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火電和集中供熱除外),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逾期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發改、經信、規劃、建設、環保、工商、質監、城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套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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