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試行)

為改善首都空氣品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試行)
為改善首都空氣品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區定義
(一)禁燃區是指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漿、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頁岩、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氣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質燃料;
2.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區劃定原則
(一)統一划定,分步實施。市政府統一划定禁燃區。各區縣政府在劃定區域內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改造、替代等相關工作,按時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區。
(二)由內到外,突出重點。結合本市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城市路網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按照由內到外擴展的原則劃定禁燃區,其中中心城區、遠郊新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區域作為重點,率先劃定實施。
(三)結合發展,適時調整。市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時拓展禁燃區劃定範圍。
三、禁燃區範圍
(一)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境劃定為禁燃區。
(二)遠郊區縣10個新城建成區劃定為禁燃區。
(三)全市市級及以上開發區劃定為禁燃區。
四、禁燃區建成時限
(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境2014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區。
(二)東城區、西城區全境2015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區。石景山區全境2017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全境2020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區。其中,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2015年年底前實現無燃煤鍋爐,到2017年轄區內的開發區和四環路以內區域建成禁燃區。
(三)遠郊區縣10個新城建成區,到2017年建成區40%的區域建成禁燃區,其中市級及以上開發區全部建成禁燃區;到2020年建成區80%的區域建成禁燃區。
五、保障措施
(一)各區縣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禁燃區建設,制定禁燃區建設方案並報市政府備案。禁燃區內任何單位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不得將其他燃料燃用設施改造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高污染燃料銷售單位應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區內的銷售網點。
對於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二)各區縣政府應加強對禁燃區建設的管理,將禁燃區監管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組織街道、鄉鎮加大動員和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市政市容、城管、環保、質監、規劃、農業、財政等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清潔能源。
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的高質量保障服務,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供應需求。
(三)市、區縣政府督查部門要將禁燃區建設和監管工作納入督查重點,及時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因工作不力導致未能完成任務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各級政府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禁燃區環保公益廣告,倡導“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理念,充分發揮媒體和民眾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建共管禁燃區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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