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

漢中市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中心城區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範圍是:西漢、寶巴、十天三條高速公路圍合區域以內和三個城市組團(柳林組團、石門組團和周家坪組團)。
二、本規定所稱高污染燃料為環境保護部《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的Ⅲ類(嚴格)燃料組合,即:
(一)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禁燃區範圍內禁止銷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止建設存放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經營場所;現有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經營場所必須搬離禁燃區並關停。
四、禁燃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必須全部拆除或改用電、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必須配備專用鍋爐,並安裝高效除塵設施。
五、禁燃區範圍內不具備煤改氣條件的居民戶實行煤改電或有煙煤改燒無煙煤,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全面使用清潔能源。
六、嚴肅查處禁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以及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七、市發改委、公安局、安監局、環保局、質監局、工商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屬地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屬地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八、市監察局要加強跟蹤督查,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替代任務的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九、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制定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加快改善轄區環境空氣品質。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2年11月8日止。同時,《漢中市禁止在中心城區經營使用煙煤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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