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是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為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關於治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時間:2014年5月27日
  • 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地區 :安徽省合肥市
為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為禁燃區:合肥市市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全部行政區域,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各縣縣城、巢湖市市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及其他省級以上(含省級)開發區。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的燃料或者物質: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生物質燃料(樹木、板材、紙板、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三、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火電廠鍋爐除外),其他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20蒸噸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潔能源鍋爐。新建、改建、擴建非清潔能源鍋爐、窯爐必須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集中供熱及火電廠等城市基礎設施必備的鍋爐要推廣套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逐步推廣使用天然氣、電、新能源或高效潔淨煤。
四、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火電廠鍋爐除外)應在規定期限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具體分以下兩大類:
(一)已建成的燃輕質柴油和非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鍋爐、窯爐。應逐步實施改造,並加強監管,發現違規使用重油(油渣)、煤、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冒黑煙或超標排放的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淘汰現有鍋爐、窯爐。
(二)其他鍋爐、窯爐、爐灶等設施。2014年底前,完成合肥市市區、各縣縣城、巢湖市市區服務業等生活非清潔能源鍋爐、窯爐、爐灶等淘汰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合肥市市區所有燃煤及其他非清潔能源鍋爐、窯爐、爐灶等淘汰工作(集中供熱、火電廠鍋爐除外),各縣縣城、巢湖市市區、合肥市區以外的開發區完成10蒸噸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潔能源鍋爐的淘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區所有燃煤及其他非清潔能源鍋爐、窯爐、爐灶淘汰工作(集中供熱和火電廠鍋爐除外)。
暫允許使用的燃煤鍋爐、窯爐等必須使用優質低硫煤,並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確保廢氣達標排放。
鍋爐改造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嚴禁未經登記的鍋爐繼續使用,不得給已到淘汰期限的燃煤及其他非清潔能源鍋爐發放登記許可證。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發改、經信、建設、規劃、城管、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套用推廣力度,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違規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逾期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不予檢驗、登記並依法查處、取締。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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