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削減中心城區大氣污染物排放,鞏固近年來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和《廣州市2012-2016年空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的有關規定,荔灣區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

通告背景,通告內容,

通告背景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削減中心城區大氣污染物排放,鞏固近年來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和《廣州市2012-2016年空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的有關規定,荔灣區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通告內容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為主要原料的煤製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於0.5%、灰份含量大於0.01%的輕質油,硫含量大於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於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
二、本區行政區域劃定為禁燃區。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本通告公布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於2014年9月底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四、自2014年10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逾期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工商、質監、綜合行政執法等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六、區發改、經貿、質監、建設、環保等部門應組織相關企業對現有燃煤、燃油鍋爐進行淘汰或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本通告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發生變化的,將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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