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指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漿、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頁岩、各種可燃廢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2018年11月6日,天津市決定,在2015年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污染燃料
  • 性質:燃料
  • 特點:高污染
  • 代表物: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等
建立背景,污染類別,Ⅰ類,Ⅱ類,Ⅲ類,包含範圍,各地方案,北京,天津,實施背景,

建立背景

城市規模與布局、能源結構與供給、能源利用方式與效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了顯著的變化。環發〔2001〕37號檔案都已經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城市大氣環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修訂。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並明確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編制目錄是落實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定要求,也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形勢下制(修)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前提和依據。目的是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

污染類別

Ⅰ類

1.單台出力小於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於 0.5%、灰分大於 10%的煤炭及其製品(其中,型煤、焦炭、蘭炭的組分含量大於表2中規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類

1.除單台出力大於等於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
2.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類

1.煤炭及其製品。
2.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包含範圍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漿、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頁岩、各種可燃廢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氣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質燃料、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各地方案

北京

2014年08月05日,《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試行)》印發,截至2020年底,原煤燃料油等十餘種高污染燃料將在城六區全面禁燃。其中,經濟技術開發區將在2014年底率先建成包括煤炭等在內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東城、西城城區將在2015年年底完成禁燃區建設。

天津

2018年11月6日,天津市決定,在2015年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規定,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費結構,對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選擇原環境保護部2017年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中II類(較嚴)和III類(嚴格)進行管控,包括煤炭及其製品、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實施背景

為落實當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要求,早在2001年,我部(當時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就發布了《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是當時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依據,對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城市規模與布局、能源結構與供給、能源利用方式與效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了顯著的變化。環發〔2001〕37號檔案都已經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城市大氣環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修訂。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並明確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編制目錄是落實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定要求,也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形勢下制(修)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前提和依據。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城市區域內劃定禁燃區時,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做到量力而行,穩步推進。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區管理中,要充分發揮目錄的作用,從改進城市能源結構入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並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擴大禁燃區的面積。
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依據,對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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